陸昀從科大訊飛離職之後才到的騰訊公司,所以並不存在所謂跳槽,然而,陸昀因為違反了離開科大訊飛公司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需要賠付1200萬元,這是真的。我覺得,壹個人簽訂了相應的競業限制協議,而且離職也獲得了相應好處,無論如何,也不能做出有違誠信的事情!
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科大訊飛公司壹開始抱著收購陸昀所創辦教育公司的目的去購買陸昀公司的股份,而且讓陸昀擔任其教育平臺的領導職務,然而最後陸昀離職了,剩下的陸昀所持有陸昀原公司股份科大訊飛公司並沒有收購,這就導致了科大訊飛公司收購不能。在陸昀離職後,陸昀與科大訊飛公司簽訂競業限制協議,規定陸昀不能再2021年10月22日之前去有競業關系公司工作。然而在離職不久後,在去年年末,陸昀就已經去騰訊公司工作,違反了協議。所以才有科大訊飛公司起訴陸昀!
陸昀的行為,對於科大訊飛公司而言,這是不公平的。為了收購陸昀的公司,科大訊飛先後花了很多錢,而且最後陸昀離開公司,科大訊飛收購不能,也沒有其他表示。本來以為陸昀會乖乖遵守競業限制協議,結果發現剛離職沒多久就去了競業公司。虧的是科大訊飛,科大訊飛當然不爽了。
所幸法院最後還是公平的,法院最後判定陸昀有違競業限制約定。不過,由於違約金的性質,加上科大訊飛公司提供的證據並不足以證明損失數額,單單靠合同約定的2640萬實在是過高,所以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最後酌定違約金為1200萬元。同時,陸昀還應該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在2021年10月22日之前都不得擔當競爭公司競爭業務職務,所以應該從騰訊離職。
我個人覺得,陸昀從創業開始到被科大訊飛收購,最後又因為離職行為導致科大訊飛收購項目不能,作為壹個理性人,都應該遵守競業限制協議,這樣才能則兩利,否則不僅讓科大訊飛收購不成,自己還能去另壹家公司高就,這簡直不能想的太美好。不過,作為普通人,無論如何,最重要還是要守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