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參與起草審計、金融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制定審計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發展規劃和專業審計計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劃。依法對直接審計、調查核實的事項進行審計和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者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省政府提交年度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受省政府委托,省人大常委會提交了關於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以及關於審計查出問題整改處理情況的報告。向省政府報告其他專項審計的調查情況和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省政府有關部門和省轄市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4)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處理處罰建議:1。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省級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2 .省轄市政府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省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3 .使用省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情況。4.以省級投資為主的省級投資建設項目預算執行和決算情況。5.省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以及省政府規定的省屬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6.社會保障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省政府及其部門委托的其他有關資金和基金的財務收支。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8.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定應當由省級審計機關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省級領導幹部和其他單位負責人依法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負責執行財政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負責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以及其他與省級財政收支有關的具體事項。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處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者省政府裁決的有關事項。協助和配合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依法接受審計監督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核實社會審計機構向依法接受審計監督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九)與省轄市政府共同領導省轄市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省轄市、縣(市、區)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省轄市、縣(市、區)審計機關開展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者審計調查,糾正或者責成糾正省轄市、縣(市、區)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作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協助省轄市審計機關負責人開展工作。
(十)組織對省政府境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並依法以適當方式組織對省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進行審計。
(十壹)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全省審計領域的應用,參與全國審計信息系統建設。
(十二)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