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分情況看:
壹、如果平臺沒有觸犯刑法,平臺負責人也沒有犯罪,部門經理肯定沒有刑事責任。
平臺如果依法經營,沒有設立資金池,也沒有幫助投資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進行集資詐騙,也沒有進行虛假廣告宣傳,沒有違法金融監管法律法規擅自發行股票、債券,沒有故意參與洗錢等。
平臺則沒有觸犯刑法,平臺都不構成犯罪,平臺由於經營不善而倒閉,只需要承擔相關的民事責任即可,部門經理不承擔刑事責任,也不承擔民事責任。
平臺負責人如果構成犯罪,部門經理有可能與其構成***同犯罪。
二、如果平臺觸犯刑法,構成單位犯罪,部門經理極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三十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根據解釋,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法定單位,經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由有關負責人員代表單位決定,為本單位謀取利益而故意實施的,或不履行單位法律義務、過失實施的危害社會,而由法律規定為應負刑事責任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三十壹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這裏對“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認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單位實施的犯罪中起決定、批準、授意、縱容、指揮等作用的人員,壹般是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在單位犯罪中具體實施犯罪並起較大作用的人員,既可以是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單位的職工,包括聘任、雇傭的人員。
三、如果平臺負責人構成犯罪,部門經理極有可能與其構成***同犯罪而承擔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條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所以判斷平臺部門經理有沒有刑事責任,先得看平臺或是平臺負責人有沒有違反法律,再看部門經理有沒有參與協同。
擴展資料
網貸之家數據顯示,2018年以來,已有236家P2P網貸平臺相繼“爆雷”。其中,有163家是在6月以來的50天內“爆響”,平均每天約3.26家。
截至6月底,國內P2P平臺數量已降至不足2000家。
今年6月以來的這波調整,在地域上出現了不壹樣的特點。163家問題平臺集中在浙江、上海、廣東三地,數量分別為55家、51家和27家,占比超過80%。
國家互聯網金融風險分析技術平臺報告顯示,截至6月30日,我國在運營P2P網貸平臺***2835家,主要分布在廣東、北京、浙江和上海地區。四個地方***有1720家在運營P2P網貸平臺,占全部在運營平臺60.6%。
到現在,我國P2P網貸用戶已超5000萬人,人均投資金額22788元,主要分布在廣東、浙江、江蘇等地,與平臺分布高度重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