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的特點是:
(1)勞動爭議是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勞動關系的當事人,其中壹方為勞動者,另壹方為用人單位。勞動者主要是指在我國境內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員工和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員工。用人單位是指我國境內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具有勞動法律關系主體地位的人之間發生的糾紛不屬於勞動爭議。如果爭議不是發生在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即使爭議內容涉及勞動問題,也不構成勞動爭議。如勞動者之間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糾紛、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力流動發生的糾紛、勞動者或用人單位與勞動行政部門之間的糾紛、勞動者或用人單位與勞動行政部門之間的糾紛、勞動者或用人單位與勞務主體之間的糾紛等。,都不是勞動爭議。
(2)勞動爭議的內容涉及勞動權利和義務,是因實現勞動關系而產生的爭議。勞動關系是勞動權利和義務。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爭議不是為了實現勞動權利和義務,則不屬於勞動爭議的範疇。勞動權利和義務的內容非常廣泛,包括就業、工資、工作時間、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勞動福利、職業培訓、民主管理、獎懲等。
(3)勞動爭議可以表現為非對抗性矛盾或對抗性矛盾,在壹定條件下可以相互轉化。通常情況下,勞動爭議屬於非對抗性矛盾,給社會和經濟帶來不利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條勞動爭議雙方協商解決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求工會或者第三方與用人單位共同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在勞動爭議處理基本程序中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