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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能解決勞動糾紛嗎?

壹般來說,司法局不能處理勞動爭議。司法局是司法行政機關,勞動爭議不在其管轄範圍內。調解組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等機構或組織可以處理勞動爭議。勞動爭議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對仲裁裁決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公司拒絕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的,符合條件的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辭職需要提前30天向用人單位提交辭職申請,這樣30天後就可以終止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不需要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因為這已經是義務了。這種義務是指提前向單位打招呼的義務,以便有足夠的時間安排下壹步工作。

勞動爭議的特點是:

(1)勞動爭議是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勞動關系的當事人,其中壹方為勞動者,另壹方為用人單位。勞動者主要是指在我國境內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員工和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員工。用人單位是指我國境內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具有勞動法律關系主體地位的人之間發生的糾紛不屬於勞動爭議。如果爭議不是發生在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即使爭議內容涉及勞動問題,也不構成勞動爭議。如勞動者之間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糾紛、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力流動發生的糾紛、勞動者或用人單位與勞動行政部門之間的糾紛、勞動者或用人單位與勞動行政部門之間的糾紛、勞動者或用人單位與勞務主體之間的糾紛等。,都不是勞動爭議。

(2)勞動爭議的內容涉及勞動權利和義務,是因實現勞動關系而產生的爭議。勞動關系是勞動權利和義務。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爭議不是為了實現勞動權利和義務,則不屬於勞動爭議的範疇。勞動權利和義務的內容非常廣泛,包括就業、工資、工作時間、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勞動福利、職業培訓、民主管理、獎懲等。

(3)勞動爭議可以表現為非對抗性矛盾或對抗性矛盾,在壹定條件下可以相互轉化。通常情況下,勞動爭議屬於非對抗性矛盾,給社會和經濟帶來不利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條勞動爭議雙方協商解決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求工會或者第三方與用人單位共同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在勞動爭議處理基本程序中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