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購買不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從固定資產入賬的次月起計提折舊;
2、購置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從安裝並投入使用的下月開始提取折舊。
折舊方法包括以下幾種:
1.直線折舊法:這是最常用的折舊方法。根據資產原值減去預計殘值,再除以預計使用年限,得到年折舊額;
2.加速折舊法:這種方法前期折舊額高,後期逐漸遞減。常見的加速折舊法有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
3.殘值百分比法:這種方法根據資產的原值和預計殘值,以及該資產每年能產生的收入或利潤的百分比,計算年折舊額。
固定資產折舊停止如下:
1.資產報廢或損失:當固定資產由於老化、損壞、丟失或其他原因不能再使用時,通常會停止折舊。資產報廢通常要經過審批程序,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2.資產出售或轉讓:企業決定出售或轉讓固定資產的,壹般在資產轉讓時停止折舊。在轉讓過程中,通常以轉讓價格核算資產的賬面凈值,計算資產的凈損益;
3.資產報廢或返還:當固定資產不再歸企業所有,而是報廢或返還給供應商、出租方或其他利益相關方時,折舊通常會停止;
4.資產達到預計使用壽命:根據會計準則和公司政策,固定資產的折舊通常在預計使用壽命結束時停止。這意味著資產凈值將被攤銷到預期殘值,不會被折舊。
綜上所述,固定資產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折舊額進行系統的分配。應計折舊是指應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原價扣除預計凈殘值後的金額。對於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還應扣除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累計金額。固定資產的折舊額計入累計折舊科目。固定資產折舊通常從投入使用或生產時開始。具體的折舊時間取決於資產的性質和用途,以及法律和會計準則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
允許扣除按直線法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
企業應當從固定資產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從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用途,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壹經確定,不得變更。
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如下:
(壹)房屋和建築物,為20年;
(2)飛機、火車、船舶、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10年;
(三)器具、工具、家具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交通工具為四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