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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富裕需要稅制改革新突破

主持人 周子勛

嘉賓

李 實 浙江大學***享與發展研究院院長、資深教授

馮俏彬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宏觀經濟研究部副部長、教授

張依群 吉林省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研究員

馬 珺 中國 社會 科學院 財經 戰略研究院稅收研究室主任、研究員

讓個人所得稅覆蓋所有高收入人群是改革主要導向

中國經濟時報:最近,中央釋放“加強對高收入的規範和調節”的重要信號,其中指出了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新方向:合理調節過高收入,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度,規範資本性所得管理。對此,應該如何理解這項改革?個人所得稅應該如何改革?

李實:8月17日召開的中央 財經 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提出“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基礎性制度安排”,其中特別強調讓稅收在調節收入分配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這意味著現在稅收沒有充分發揮再分配的功能。這與我們的研究成果也是相壹致的。我們課題組和壹些學者的研究成果表明,全部稅收對居民收入分配的總體效應是擴大收入差距,其中雖然直接稅使得居民收入差距略有縮小,但是間接稅卻起到了擴大收入差距的作用,而且間接稅的“擴大效應”遠大於直接稅的“縮小效應”。

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主要是與我們的稅收結構有關系:直接稅比重低,間接稅比重高。比如在2019年個人所得稅占全部稅收的比重為6.6%,而增值稅占到近40%,消費稅占近8%。從調節收入差距的角度來看,間接稅是壹種累退稅,起到擴大收入差距的作用,而直接稅壹般是累進稅,起到縮小收入差距的作用。為了提高稅收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我們需要改變稅收結構,增加直接稅比重,降低間接稅比重。

讓稅收發揮更大調節作用還需要實行個人所得稅改革。不可否認,個人所得稅在調節收入差距方面有壹定作用,但是其作用並不明顯。根據中國居民收入分配項目(CHIP)數據估算的結果顯示,2013年個人所得稅使得全國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數下降不足0.3%,即使近年來個人所得稅在政府總稅收中所占的比重有所上升,但是它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仍是有限的。壹個重要原因是個人所得稅在實際征稅過程中只是覆蓋了工薪階層,而不靠工薪收入的高收入者往往都不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且這個人群數量越來越多。由此看來,讓個人所得稅能夠覆蓋所有的高收入人群將是其改革的主要導向。

馮俏彬:個人所得稅是政府調節居民收入分配、促進***同富裕的主要政策工具。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占全部稅收的比重在7%—8%之間,遠低於歐美等發達國家的水平。今後,要改變當前主要對工薪階層征稅的狀況,加強對家族財產依托、海外信托、資本利得等重點領域和網絡主播、直播、打賞收入等高凈值人群的稅收征管,以發揮好個稅對於居民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同時,加快完善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

***同富裕意味著要讓全體人民***享中國經濟發展成果。黨領導人民改革開放、發展經濟,最終目標是為了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實現人的全面自由發展。黨的十八大以來,圍繞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稅制建設也進入了壹個新階段,更加重視維護 社會 公平。因此,“十四五”及以後時期的稅制改革,要踐行以人民為中心,走向包容性增長,為實現***同富裕目標作出貢獻。我認為,應該在這個背景下理解整個中國稅制改革。

在個人所得稅方面,需要註意協調好勞動所得與資本所得稅負的平衡關系,並兼顧稅制的國際競爭力。可適當提高資本所得的總體稅負水平,縮小勞動所得與資本所得之間的稅負差異,促進要素間稅負公平;適時、適度、分步降低最高邊際稅率,既要降低綜合所得的最高邊際稅率,也要逐步使勞動所得、資本所得與經營所得的稅率相銜接,減少納稅人通過變換所得形式避稅的動機,提高納稅遵從度;加大對科研人員、創新型企業的政策傾斜,給予其合理的稅前扣除優惠、稅率優惠等政策,降低其有效稅率水平,鼓勵創新。

張依群:在推進***同富裕的進程中,政府調控具有關鍵性作用,而首要任務是在現有個人所得稅稅制基礎上繼續深化改革,重點是加大對高收入群體的收入調節力度,增加個稅的累進層級和繳稅比例,達到“調節有力、分配合理、對接精準”的目的。同時,完善個稅對個人收入分配調節機制,應重點在杜絕避稅、逃稅問題上下功夫,防止通過個人收入、資產轉移少繳漏繳欠繳個人所得稅問題。適時開征資本利得稅,對投資收益超過壹定比例部分按照累進稅率征收資本利得稅,有效緩解收入分配差距。鼓勵技術創新成果取得收入的個稅征繳機制,健全現行技術轉讓收入所得減半征收個稅政策,延長技術成果轉讓納稅保護期,通過個稅改革鼓勵技術自主創新,不斷增強技術人才研發的內在動力。

房地產稅在實施上可考慮對高收入群體率先征收

中國經濟時報:在房地產稅方面,中央提出“要積極穩妥推進房地產稅立法和改革,做好試點工作”,最近召開的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壹次會議也通過了關於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那麽,房地產稅應該如何改革?哪些地方或將成為試點地區?

李實:為了增加直接稅的比重以加強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需要開征財產稅或房地產稅。雖然 社會 上對此有很大爭論,但從長遠來看,全國房地產稅是或早或遲要開征的,只是基於時機和條件,更重要的是要進行試點。

在推進***同富裕進程中,開征房地產稅既要考慮到它帶來的***享效應,也要考慮到它產生的效率效應。這是壹個非常值得研究的問題,也是需要在實踐中加以解決的問題。10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就此拉開了開征房地產稅的序幕。

壹些國家的經驗表明,房地產稅主要是壹種地方稅,由地方政府制定征稅方案和稅率,各地會有所不同。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會考慮到開征房地產稅後可能帶來的收益和風險,采取不同的方案和做法。這是很正常的。房地產稅應該具有累進性,即房產多的人和房產價值大的人應該多繳稅。家庭繳納房地產稅的多少不僅要考慮到其房產多少,還要考慮到其收入承受能力。也就是說,在房產相同的兩個家庭,收入更高的家庭應該繳納更多的房地產稅,或者收入較低的家庭應該享有壹定比例的稅收減免。在改革期間,不僅要考慮到征稅方案的可行性,還要考慮到它可能對經濟增長和穩定的影響,對房地產市場的沖擊。因此,房地產稅改革試點應該采取壹種更加溫和的方式,以建立制度框架為主要目的,為全國範圍內開征房地產稅提供借鑒經驗。在選擇試點地區時,要選擇那些房價上升壓力大的地區,這樣可以通過開征房地產稅來緩解房價上漲的壓力。

馮俏彬:我認為,要以合並稅種為主要方向,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權、分步推進”的原則,盡快完成房地產稅立法,適時推出房地產稅,在實施上可考慮對高收入群體率先征收。

張依群:1998年我國取消住房福利化分配制度,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至今已經20多年,房地產市場發展的高峰期、高增長期已經過去,城鎮居民住房得到了極大改善,安居樂業的 社會 新格局初步建立,人民對住房的極大需求已經得到有效滿足。同時,住房供需不平衡、不對稱之間的矛盾帶來的弊端也逐步顯現,住房對土地資源的過度依賴和消耗、對城鄉居民消費的抑制和反壓、對金融風險的累積和個人信用的透支等問題越發突出,在壹定程度上已經影響到我國經濟結構調整和長期高質量發展,加大對住房供需結構調節力度迫在眉睫,也是大勢所趨。

房地產稅作為調節房地產市場供求關系的重要工具近年來廣泛被提及,中央關於“房住不炒”的理念已經深入人心,適時擴大房地產稅試點範圍對平抑房價、調整存量、保證供給、減少浪費都具有重要意義。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應重點在經濟條件較好、房價水平較高、承受能力較強的地區,壹方面可以縮小房價收入比,增強城市人口、產業的吸納能力;另壹方面有利於適度增加財政收入,緩解財政收支矛盾和降低財政運行風險,增強財政收入分配調節能力。在改革方式上,堅持國家政策統壹主導,地方實施因地制宜,應立足住房存量,合理制定免稅面積標準,重點針對資源消耗大、人均住房面積多、家庭收入能力強的中高檔住宅,既可以采取固定稅率,也可以采取累進稅率,鼓勵住房合理消費和理性消費,把“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的理念落到實處。

加大消費環節稅收調節力度勢在必行

中國經濟時報:下壹步消費稅又應該如何改革?消費稅征收範圍擴大應該體現在哪些領域?

李實:消費稅是壹種間接稅,它在很大程度上是擴大收入差距。這是因為購買同壹件消費品,雖然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負擔的消費稅額是壹樣的,但是他們負擔的稅額占他們各自收入的比例是不同的,高收入者的比例是低的,而低收入者是高的。因此,消費稅具有擴大收入差距的“效應”。為了減低這壹效應,需要改革消費稅。改革的方向是對不同的消費品實現不同稅率,對於基本消費品,特別是低收入人群的必需品采取低稅率或零稅率,而對於奢侈品、高檔消費品采取高稅率。通過這種方式,可以在消費環節使得高收入人群負擔更多的稅收,以調節收入分配。

馮俏彬:隨著我國經濟 社會 的發展和居民消費結構的變化,加大消費環節稅收調節力度勢在必行。建議將私人飛機、遊艇等新型高消費品和高爾夫、狩獵、跑馬等部分高檔服務消費納入消費稅征收範圍;提高白酒、高檔香煙、大排量的燃油 汽車 等部分高檔消費品的稅率。

馬珺:中國現行消費稅是壹種特別消費稅,即在商品生產環節普遍課征增值稅的基礎上,再選擇少數消費品進行二次課稅,既可以達到限制消費的目的(如對煙、酒等成癮品的消費),在當前流轉稅占稅收收入比重仍然較高的條件下,也有利於提高整體稅制的累進性,這主要體現在對高檔消費品的課稅上。而要達到第二重政策目標,需要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適當調整現行消費稅課征範圍及稅率結構。將那些已經成為普通消費品的品目調整出去,將新的奢侈消費品以及消費行為調整進來。此外,通過擴大消費稅課征範圍,還可以使之承擔減碳、環保等更廣的政策功能,這在實現碳達峰、碳中和任務過程中,是可以重點考慮的。

張依群:消費稅是對特定消費品進行征稅,具有改善消費行為、減少資源消耗、調節特定消費品價格、促進合理消費等諸多作用。未來我國消費稅改革步伐會進壹步加快。壹是消費稅作為特定消費品征稅,征稅環節會從生產端向消費端轉移,消費稅會隨著消費能力的轉移而改變,推動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城市功能等全方位提升。二是消費稅征收範圍會有所調整和擴大,隨著人們消費能力的提高,除現行高檔商品和少數非生活必需品,壹些高能耗、高汙染、高排放和原材料不可再生的產品等,也應納入征稅範圍。另外,對壹些鼓勵性的新能源、新材料和具有再生技術、可循環利用的產品稅目應予以調整,以達到引導居民合理消費的目的。三是消費稅作為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和收入分配調節的重要工具,其未來作用應進壹步擴大,部分產品稅率應進壹步提高,才能真正達到調節和引導消費、節約利用資源的目標。

中國公益慈善事業稅收體系有很大完善空間

中國經濟時報:如何推動完善公益慈善事業稅收政策,發揮第三次分配作用?

李實:在收入分配中,第三次分配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背後有很多原因,其中壹個原因是稅收政策沒有發揮作用。壹些發達國家的經驗顯示,稅收政策也激勵 社會 公益慈善事業的發展。壹種常用的做法是對於慈善捐款給予稅收減免,比如壹個家庭給壹個慈善組織捐贈1萬元,在計算這個家庭的納稅收入時,這1萬元就從納稅收入中被扣除,其納稅額就會減少壹些。這種做法意味著實際上政府與捐贈人***同做慈善,政府出了“小頭”,捐贈人出了“大頭”,壹起做了壹件善事。這樣可以激勵更多的有錢人去做慈善、做公益。這種稅收政策是值得我們學習借鑒的。

馮俏彬:今後,要適當增加優惠條款,比如在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增值稅、房產稅等方面出臺壹些稅收優惠條款,同時,適當放寬慈善公益組織設立的條件,擴大可享受稅收優惠的範圍,打通慈善公益發揮“第三次分配”作用的渠道。

馬珺:在推動完善公益慈善事業稅收方面,國外有很成熟的做法可以借鑒。主要是對公益性捐贈實行免稅、低稅率等優惠措施。在這個意義上,中國的公益慈善事業稅收體系仍有很大的完善空間。但我認為,短期內公益慈善機構在第三次分配中只能發揮有限的作用。這是由多方面原因決定的,就目前而言,稅收雖然是制約中國公益慈善事業發展的因素之壹,但並不是主要因素。我們既要通過公***慈善事業稅收政策,鼓勵高收入人群和企業更多回報 社會 ,但也要防止相關機構受稅收優惠激勵而產生的機會主義行為,後者是很多國家施行慷慨的公益慈善稅收政策的前車之鑒。

張依群: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和人民富裕程度的普遍提高,三次分配概念逐步進入公眾視野。從三次分配結構上看,壹次分配註重效率,二次分配註重公平,三次分配註重人文價值,目的是通過人文關懷彰顯 社會 力量和 社會 價值,是對壹二次分配不足的必要補充。政府應積極鼓勵三次分配,壹方面,對捐贈、贊助、義工等公益慈善活動予以增值稅抵扣和所得稅免稅等優惠政策,鼓勵和引導更多人和企業參與公益慈善事業中去,積極營造愛人、助人的 社會 價值和 社會 道德風尚;另壹方面,加強公益慈善活動監管,建立公開透明的慈善管控機制,嚴厲打擊假慈善和欺詐行為,維護 社會 正義。

三次分配不是少數人、有錢人的 遊戲 ,不是“綁架”式捐贈,而是 社會 文明的象征, 社會 形象的代表,是需要全 社會 ***同參與的 社會 公益活動,應通過政府宣傳教育、稅收政策引導等手段形成良好的公益慈善氛圍,讓參與者樂在其中、樂得其所。同時,三次分配有助於推動***同富裕,緩解壹二次收入分配缺失所帶來的心理、現實上的差距,促進 社會 和諧穩定,從而更有利於推動國家經濟發展和 社會 文明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