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公法關系,《中華人民***和國高等教育法》第壹章第四條:“高等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與生產勞動相結合,使受教育者成為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第五條:“高等教育的任務是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級專門人才,發展科學技術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第六條:“ 國家根據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發展規劃,舉辦高等學校,並采取多種形式積極發展高等教育事業”等等說明了高校代表國家機關行使公權力,因此學校與學生之間是壹種公法關系。
此外,《中華人民***和國高等教育法》第四章第四十壹條 :“高等學校的校長全面負責本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四)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此處體現了公法關系的懲罰性,其主要目的在於懲前毖後,且體現了“國家意誌先定”的基本原則,並且是直接強制,以權力服從為原則,同時在司法環節進行主動追究原則。表達類似意思的還有如《中華人民***和國教育法》中的第三章第二十六條:“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四)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總的來說,由於高等教育法和教育法對於高等教育機構的權責進行了明確、強制性的規定,因此大學就代表國家機關行使國民教育、培養高等人才的公權力。同時法律也給予了學校使用強制性措施對學生的特定行為進行獎懲的職權,也體現了公法關系“國家意誌先定、擁有直接強制性”的特點。也就是說,在學生的學籍管理、學位授予等方面,高校學生和學校之間的關系是公法關系。
對於私法關系嘛,自己隨隨便便寫些例子吧,比如學生壹不小心把騰驤樓前的花草樹木全給移植了,這時候就會體現出私法關系了。
給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