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納員管理制度
1. 認真保管登記銀行、現金日記帳,做到日清月結。
2. 管好現金,庫存現金不超過規定限額:3000元,當日銷售款當日存入銀行,不準坐支現金。
3. 嚴格履行借款手續,未經領導批準,不準私自借款,或占用公款,每月開資,必須扣清借款。用款額不超過三仟元可請示主管財經的副總經理批準,三仟元以上必須經總經理批準,特殊情況除外。
4. 嚴格執行報銷制度,按規定把好資金支出關,報銷手續必須齊全,沒有領導審批不予受理。
5. 按照有關規定嚴格支票管理,作好記錄,使用支票要經領導審批,壹日內督促報銷或及時收回。
6. 月末主動與會計和銀行對帳,必須兩帳相符。
7. 取送款要註意安全,避免發生意外。
會計制度: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了加強公司會計基礎工作,建立規範的會計工作秩序,提高會計工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企業會計準則》和《施工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公司財務審計處的會計核算部門和所屬單位、部門的會計核算部門是會計工作的管理和執行機構。
第三條 公司的會計機構,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管理制度的規定,保證公司的會計工作依法有序進行。
第四條 公司總經理、總會計師對公司的會計工作負有領導責任。
第二章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壹節 會計機構設置和會計人員配備
第五條 公司會計機構在財務審計處內設置,與公司財務管理機構分設,形成職責分明、各自獨立、相互制約、彼此促進的有機整體。
第六條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免,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七條 公司會計機構中會計人員的配備,從健全會計機構和便於加強經濟核算出發,因事設崗,按崗定人,根據崗位的不同可以按壹人壹崗、壹人多崗或者多崗壹人設置。會計人員的使用既要以勝任工作、滿足需要為前提,又要避免人力資源的人浮於事、繁冗浪費。
第八條 公司及所屬部門、單位參與會計核算人員,必須取得會計證,未取得會計證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第九條 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實行有計劃的輪換制度。
第十條 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熟悉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壹會計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參加會計人員後續教育和會計業務的培訓。
第二節、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
(附財務人員,第二十壹—二十三條)
第十壹條 總會計師職責
(壹) 總會計師是公司財務、會計工作的最高業務負責人,全面負責公司的經濟核算。總會計師在董事會和總經理領導下,主管公司全面經濟核算、內部審計和財務會計工作。
(二) 貫徹執行國家的財經法規制度,負責建立健全經濟核算體系和制度。
(三) 對公司會計機構的設置和會計人員的配備、會計專業職務的設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組織會計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考核,支持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四) 組織編制和審核預算、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和會計報表,擬定資金籌措和使用方案,審查財務預決算,開辟財源,有效地使用資金。
(五) 協助公司總經理對公司的經營和基本建設投資等問題作出決策,參與公司經營開發、技術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勞務)價格和工資獎金等方案的制定,參與重大經濟合同和經濟協議的研究、審查。
(六) 進行成本費用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公司有關部門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嚴格控制計劃內的費用支出,對計劃外的重大費用開支,在與費用列支部門的主管副總經理協商平衡後,提請總經理或董事會審批。
(七) 建立健全公司經濟核算制度,利用會計資料定期組織經濟活動分析。
(八) 組織和監督公司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制度,保護公司財產物資的安全與完整。
(九) 協調和審查公司各部門、所屬單位的勞動工資、工程施工項目等收支方案。
(十) 領導審計工作、貫徹執行審計法規,負責公司內部獨立核算部門(單位)、工程項目和中層幹部經濟責任的審計工作。
(十壹) 負責編制主管工作的方針目標,對分管範圍內目標進行審核、檢查和落實。
第十二條 財務審計處經理崗位
(壹) 按照《會計法》和有關財經法規、政策和制度的規定,負責組織公司的財會人員辦理會計事務、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支持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發揮會計機構的核算、監督、規劃、控制、調節和評價的職能作用。協助總會計師開展全面經濟核算,把專業核算和群眾核算結合起來,不斷改進會計工作。
(二) 具體組織公司全體人員學習各項財會法規、制度,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組織制定公司的各項財務管理和會計管理制度,負責制定公司內部的財務、會計崗位責任制度,並督促貫徹執行。促進財務會計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運作效率。
(三) 參與公司經營管理活動,參與預測、決策和業績評價。定期組織有關崗位編制財務收支預算、成本計劃和期間費用計劃,定期進行檢查,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建議和措施。
(四) 按照國家的規定從不同渠道采取不同的方式籌集資金。
(五) 參與擬訂和審核經濟合同、協議和其他經濟文件。
(六) 負責向公司領導報告經營狀況和成果,審查對外提供的會計報告。
(七) 組織會計人員的理論和業務學習,負責會計人員的考核,參與研究會計人員的任用和調整工作。
(八) 按國家《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指定有關崗位專門保管暫存於本部門的會計檔案,定期立卷按期移交檔案部門歸檔。
(九) 監督因調動工作或因故離職的會計人員,認真辦理會計交接手續。保證會計記錄的連續性和會計資料的完整性。
第十三條 出納崗位
(壹)辦理現金收付和銀行結算業務。
1、 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現金和銀行結算制度規定,根據財務審計處主辦會計審核簽章的收款和付款憑證上,辦理款項的收付。
2、 收付款後,要在收付款憑證及原始憑證附件上加蓋 “收訖”、“付訖”戳記,並在登記後於次日將收付款憑證加主辦會計。
(二)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帳。
1、在會計人員制證無誤的情況下負責現金收付業務,並及時登記日記賬,結出余額與實存現金核對。
2、編制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報表,及時清查未達帳項。
3、按幣別和賬號分開設置並登記“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
(三)保管庫存現金和各種有價證券。
1、對於現金和各種有價證券,要確保其安全和完整無缺,如有短缺,要負賠款責任。
2、要保守保險櫃秘碼,保管好鑰匙,不得任意轉交他人。
(四)保管有關印章、空白收據和空白支票。
1、 負責登記各種票據領用登記簿。
2、 負責保管所持的銀行預留印鑒。
3、 對於空白收據和空白支票,必須嚴格管理,專設登記簿登記,認真辦理領用手續。
4、 嚴格控制簽發空白支票。
第十四條 存貨核算崗位
(壹)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存貨管理與核算實施辦法。
(二) 審查匯編存貨采購用款計劃,控制存貨采購成本。
(三) 負責存貨的明細核算和有關的往來結算業務。
(四) 配合有關部門制定存貨消耗定額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存貨計劃成本目錄。
(五) 參與存貨的清查盤點。
第十五條 固定資產管理與基建核算崗位
(壹)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固定資產管理與實施辦法。
(二) 參與核定固定資產需用量,參與編制固定資產更新改造和大修理計劃。
(三) 負責固定資產的明細核算,編制固定資產報表。
(四) 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核算和控制固定資產修理費用。
(五) 參與固定資產的清查盤點,分析固定資產的使用效果。
(六) 控制和壓縮固定資產建設中的成本支出,合理確定基建投資成本。
第十六條 工資核算崗位
(壹) 會同人事部門擬訂工資、工資基金計劃,監督工資基金的使用。
(二) 審核發放工資、獎金,負責工資發放和工資分配核算。
(三) 按規定計提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和工會經費,並及時向有關部門撥交工會經費及職工的各種基金。
第十七條 成本費用核算崗位
(壹) 擬訂成本核算辦法,加強成本管理的基礎工作。
(二) 編制成本、費用計劃。
(三) 核算產品成本,編制成本、費用報表。
(四) 進行成本、費用的分析和考核。
(五) 協助管理存貨及存貨的成本結轉。
(六) 開展公司及所屬單位、部門的經濟核算。
第十八條 往來結算崗位
(壹) 建立往來款項的清算手續,辦理各項應收、應付、預收、預付款項的往來結算業務。
(二) 負責內部備用金的管理和核算。
(三) 負責債權、債務和備用金的明細核算。
(四) 辦理各種應收、應付票據的核算。
第十九條 總帳報表崗位
(壹) 設置總帳帳戶,並負責登記總帳,同時督促其他會計人員及時登記明細帳。
(二) 編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財務情況說明書等會計報表資料,並綜合全套會計報表,進行核對。
(三) 管理會計憑證、帳簿、報表等會計檔案。
第二十條 稽核崗位
(壹)帳務稽核:
1、各項支出憑證之審核事項。
2、各項收入帳項之審核事項。
3、各項攤提折舊之審核事項。
4、應收應付、預收預付帳項之審核事項。
5、原料物、成品、在制品、存貨估價之審核事項。
6、勞務費用分攤方法之審核事項。
7、有關本公司所屬部門、各倉庫之財務查核事項。
8、盈利所得稅申報表及其他有關獎勵減免項目之審核事項。
9、其他有關調整記帳科目,變更計算方法,減少支出之建議事項。
(二)業務稽核:
1、各業務計劃工作進度之審核事項。
2、各部門工作進行是否依照規定之查核事項。
3、各項會議決定辦理事項之追蹤事項。
4、其他與業務稽核有關之事項。
(三)財務稽核:
1、有關財產之購置或處理之審核事項。
2、有關原物料采購招標比價之監督及價格審核事項。
3、有關對外訂立財物契約之審查事項。
4、有關本公司及所屬分支機構現金、票據、有價證券、應收帳款、銀行往來之抽查事項。
5、有關財產及原物料成品庫存之抽查事項。
6、其他與財務稽核有關之事項。
第二十壹條 財務管理崗位
(壹) 資金預算之執行及控制事項。
(二) 各項對外借款之洽辦及清償事項。
(三) 資金來源運用表之編制事項。
(四) 各種有價證券、所有權狀況保管與記錄事項。
(五) 其他與財務調度有關之事項
(六) 具體負責公司的資金籌措、投放、收入分配等工作。
(七) 參與主持制定本企業的各項財務制度,結合本公司生產經營和供應等具體情況,按期編制財務成本計劃、信貸計劃,並監督貫徹執行。
(八) 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公司各項資金的核定工作,多渠道籌措資金,降低資金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果並及時完成稅利上交任務。
(九) 定期開展經濟活動分析,找出管理中的薄弱環節,提出改善經營管理的建議和措施,挖掘增收節支的潛力。
第二十二條 利潤管理崗位
(壹) 與會計主管***同計算、核實利潤。
(二) 按國家規定的利潤分配程序分配計算利潤,並通知會計科轉帳。
(三) 稅金的核實與繳納。
(四) 審查損益表和利潤分配表,並編制銷售利潤計劃。
(五) 參與應付利潤的分配會議。
(六) 協同會計科分析利潤增減原因及應采取的對策。
第二十三條 資金管理崗位
(壹) 參與投資方案的選擇與確定。
(二) 參與公司股票、債券的發行以及借款合同的簽訂。
(三) 對外投資的可行性研究。
(四) 基建投資和設備改造的可行性研究。
(五) 客戶商情調查和信用狀況調查。
(六) 資金使用效果的分析和考核。
第二十四條 所屬單位、部門會計工作職責
(壹) 會計憑證之核簽、編造、檔案整理、保管事項。
(二) 現金之出納保管及庫存日報之編制事項。
(三) 各項成本帳之記錄與復核事項。
(四) 制造費用之分攤核算事項。
(五) 工時及工資產量報表之審核記錄事項。
(六) 員工薪資之具領發放及所得稅扣繳申報事項。
(七) 超產獎金及工資物料獎金之計算、審核、申報、分配、領發及所得稅扣繳申報事項。
(八) 新進員工之所得稅扣繳資料匯集。
(九) 臨時工資之核付記錄事項。
(十) 成品入庫之記錄及統計事項。
(十壹) 外協加工之帳務處理及統計事項。
(十二) 各種成本表之編制事項。
(十三) 各部門生產日報、物料日報、運轉日報、成品收發日報等之審核事項。
(十四) 貨物稅之報繳、查驗證稅照之保管事項。
(十五) 機器設備之編號、整理、登帳及配置圖之編制保管事項。
(十六) 辦公器具之編號、登帳及保管事項。
(十七) 不動產、動產之折舊計算事項。
(十八) 往來帳、應收、應付、暫收、暫付及有關與總公司帳務沖轉事項。
(十九) 員工出差旅費之核付事項。
(二十) 其他與帳務處理有關之事項。
第三節 會計人員職業道德
第二十五條 會計人員在會計工作中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樹立良好的職業品質,嚴謹的工作作風,嚴守工作紀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
第二十六條 會計人員應當熱愛本職工作,努力鉆研業務,使自己的知識和技能適應所從事工作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 會計人員應當熟悉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壹會計制度,並結合會計工作進行廣泛宣傳。
第二十八條 會計人員應當按照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壹會計制度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會計工作,保證所提供的會計信息合法、準確、及時、完整。
第二十九條 會計人員辦理會計事務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第三十條 會計人員應當熟悉公司的生產經營和業務管理情況,運用掌握的會計信息和會計方法,為改善公司內部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第三十壹條 會計人員應當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除法律規定和公司領導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公司的會計信息。
第三十二條 公司財務審計處定期檢查會計人員遵守職業道德的情況,並作為會計人員晉升、晉級、聘任專業職務、表彰獎勵的重要考核依據。對於違反職業道德的,視其情節分別作出行政處罰和經濟處罰,調離工作崗位和上報會計主管部門吊銷會計證和專業資格證書。
第四節 會計工作交接
第三十三條 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第三十四條 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並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
第三十五條 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做好以下工作:
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如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2、尚未登記的帳目,應當登記完畢,並在最後壹筆余額後加蓋經辦人員的印章。
3、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4、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磁盤及有關資料、實物等)等內容。
第三十六條 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壹般會計人員交接,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交接,由總會計師或公司總經理負責監交。
第三十七條 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壹) 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會計帳目有關記錄進行點交。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會計帳簿記錄保持壹致。不壹致時,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查清。
(二) 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註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三) 銀行存款帳戶余額要與銀行對帳單核對,應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帳戶余額要與總帳有關帳戶余額核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個別帳戶的余額,與實物核對,或者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
(四) 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和其它實物等,必須交接清楚;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應對有關電子數據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第三十八條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工作時,還必須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第三十九條 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者蓋章。並應在移交清冊上註明單位、部門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問題和意見等。移交清冊應當填制壹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壹份,存檔壹份。
第四十條 接替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帳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帳,要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第四十壹條 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指定有關人員接替或者代理,並辦理交接手續;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時,應當與接替或者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移交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手續的,經公司總會計師批準,可由移交人員委托他人代辦移交,委托人員應當承擔與移交人員相同的責任。
第四十二條 公司所屬部門和單位撤銷時,必須留有必要的會計人員,會同有關人員辦理清理工作,編制決算。進行會計工作移交,未移交前,會計人員不得離職。公司所屬部門和單位合並、分立的,其會計工作交接手續比照上述各條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章 會 計 核 算
第壹節 會計科目及明細科目的設置和使用
第四十四條 公司會計核算所使用的會計科目的名稱應恰當的表達其反映的經濟內容,保持相對穩定,簡明適用。
第四十五條 會計處理的會計科目包括總帳科目和明細科目,按帳戶性質,將會計科目分為資產類、負債類、所有者權益類、成本費用類、損益類等五類科目。在此基礎上設置總帳科目(基本科目或壹級科目),總賬科目是對企業經濟活動進行總括核算的科目。總賬科目下還可進壹步劃分為二級、三級和明細科目(次級科目),必要時總賬科目和次級科目可以相互替代。
第四十六條 會計科目的設置和使用應符合國家統壹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二節 會 計 憑 證
第四十七條 會計憑證是會計工作中用來記錄經濟業務、明確經濟責任並據以登記帳簿的書面證明。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兩大類。
第四十八條 原始憑證是對會計信息的原始資料進行記錄的工具,其基本要求是忠實的反映經濟業務的內容,以便會計人員據以科學分類並編制記帳憑證。原始憑證可分為自制原始憑證和外來原始憑證兩類。
(壹)原始憑證的基本要求:
1、 管理上需要哪些信息;
2、 經濟業務發生時涉及哪些信息;
3、 業務發生時應辦理哪些手續;
4、 是滿足本單位使用還是對外使用;
5、 是否涉及數量、單價、計量單位和其他附件。
(二)原始憑證的基本要素包括:
1、 原始憑證的名稱;
2、 填制原始憑證的單位名稱;
3、 原始憑證的編號及填制日期;
4、 接受原始憑證的單位名稱;
5、 經濟業務內容的摘要;
6、 經濟業務發生的實物數量和金額;
7、 經辦人員的簽名蓋章。
(三)原始憑證的傳遞:
經辦人員--業務部門負責人--財務審計處(會計人員)--公司領導--財務審計處(制作記帳憑證)--出納人員。
第四十九條 記帳憑證是根據原始憑證或原始憑證匯總表填制的分錄憑證,是登記帳簿的依據。公司采用通用記帳憑證,以匯總記賬憑證形式登記帳簿。
(壹)記帳憑證應具備以下要素:
1、 記帳憑證的名稱;
2、 填制憑證的日期;
3、 憑證字號;
4、 經濟業務內容的摘要;
5、 借、貸方會計科目(含明細科目);
6、 經濟業務發生額;
7、 記帳備註;
8、 附件記錄;
9、 有關人員(制證、稽核、記帳、會計主管、出納等)簽章。
(二)記帳憑證的傳遞:
會計制證人員--稽核人員--會計主管--出納(記賬)
第三節 會計帳簿
第五十條 會計帳簿是由壹系列相互聯結的帳頁組成,用來序時、分類的記錄和反映各項經濟業務的簿籍。公司的會計帳簿分為序時帳(日記帳)、分類帳和備查帳。
第五十壹條 序時帳包括普通日記帳、現金日記帳、銀行存款日記帳、采購日記帳、銷售日記帳。均采用訂本式帳簿。
第五十二條 分類帳簿包括總帳和明細帳兩種。總分類帳采用訂本式帳簿;明細帳采用活頁式和卡片式帳簿,包括三欄式明細帳、數量金額式明細帳和多欄式明細帳。
第五十三條 備查帳是對某些在日記帳和分類帳中未能登記的事項進行補充登記的帳簿。包括代管財物登記簿(租入固定資產和貨物登記簿、受托加工存貨登記簿、代銷商品登記簿)、帳外財物登記簿(支票領用登記簿、已經列作費用的低值易耗品登記簿)和其他登記簿(經濟合同執行情況記錄、股東名冊、應?/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