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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是債的主體之壹,債的主體包括雙方當事人,即債權人和債務人。債權人是指有權請求對方當事人為或不為壹定行為的人。
在債的關系中,債權人和債務人都必須是特定的。債權人既可以是壹人,也可以是多人。
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裏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
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擔保責任分為壹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
壹般擔保是指在對借款人通過訴訟仍不能承擔債務時,擔保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連帶擔保責任是指債權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和擔保人任何壹方承擔責任,不受借款人有無能力的限制。雙方對擔保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為連帶保證責任。
如果在擔保時寫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償還,負責擔保,那麽就是壹般保證。法律上對壹般保證是這樣規定的,當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償還才可以執行保證人的財產。
如果在擔保時沒有寫任何以上內容,那麽就是連帶保證,債權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錢,也可以向保證人要錢。
連帶保證的責任比較重。當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擔保人應承擔的保證責任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其約定。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是有期限的,保證期限按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主要如下:
擔保期限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約定的按法律規定為6個月,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限是2年。擔保期限屆滿後擔保人將不再承擔擔保責任,在法定或約定的保證期限內,如果債權人沒有主張保證責任,那麽擔保人可以免除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