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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和改革局的主要職責

法律分析:1,負責起草和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

2、負責研究全市經濟形勢和發展,提出宏觀調控政策建議;

3、負責研究全市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指導和推進經濟體制改革;

4、負責全市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指導和協調全市招投標工作,組織管理全市重大項目稽察;

5、負責研究和指導全市各行業、區域城鄉經濟的總量平衡,加強區域經濟技術合作,促進全市高新技術發展和全市經濟的協調發展;負責海外機構的聯絡和協調;

6、負責全市重要商品的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搞好全市工商業能源、農業、金融貿易、以工代賑等項目,搞好社會事業和國防建設及國民經濟發展,負責全市國民經濟動員;

7、貫徹執行價格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全市價格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

8、研究提出並負責全市價格總水平平衡,做好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運用價格杠桿促進經濟發展;

9.做好價格成本調查,監測和預測市場價格走勢,提出相應的對策和建議;

10,管理全市行政事業性收費、商業服務和中介服務;

11.依法監督檢查商品和服務價格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經營者和中介組織的價格行為,做好公示和明碼標價工作;

12,做好全市價格鑒證評估工作,負責組織全市企業價格人員和收費人員的業務培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百零七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城鄉建設、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發布決定和命令,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工作人員。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工作。省、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決定鄉、民族鄉、鎮的建置和區域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