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規則
1.1.為加強對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內部審計監督,規範審計行為,建立科學、制度化、有效的內部審計監督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內部審計工作規定》、《中央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中國內部審計準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1.2.實施內部審計監督管理制度的目的是通過內部審計監督促進公司合法經營和廉政建設,依法保護股東權益,審查內部控制制度,規範公司管理,提高公司經濟效益,促進公司各項經營管理健康發展。
1.3.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是指由公司內部機構或人員對公司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有效性進行的評價活動。
1.4.本制度所稱內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為實現以下目標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
1.4.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規定;
1.4.2提高公司經營的效率和效果;
1.4.3保障公司資產安全;
1.4.4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公允。
1.5.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及其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2.審計機構和審計員
2.1.公司設立內部審計部門,獨立、客觀地履行監督和評價職能,通過檢查和監督公司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系統、規範地審查和評價公司業務活動和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以促進公司加強內部控制、完善風險管理和實現公司發展戰略目標。內部審計部向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負責,並直接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
2.2.公司應當根據規模、生產經營特點和有關規定配備專職人員從事內部審計工作,專職審計人員不得少於三人。
2.3.內部審計部門應保持獨立,不得受財務部門領導或與財務部門合署辦公。
2.4.基層單位和控股子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置內部審計機構或專兼職內部審計人員,業務上受公司內部審計部門指導並報告工作。在審計機構中,可以根據審計監督的性質指定副總監級、總監級、副經理級和經理級審計師,公司可以根據業務規模指定首席審計師。
2.5.內部審計師應具備以下專業能力:
2.5.1.具備與公司生產經營相關的會計、審計及專業知識;精通使用內部審計標準、程序和技術;
2.5.2.熟悉與公司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熟悉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和程序;
2.5.3.較強的組織、溝通協調、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專業判斷、計算機操作、語言和文字表達能力。
2.6.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內部審計職業道德,以應有的職業謹慎開展內部審計業務,不得從事與審計監督職責相沖突的活動,不得對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活動和內部控制的決策和執行負責,必須獨立、客觀、誠實和保密。
2.7.公司及所屬單位應當保護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公司應保證審計所需的資金。
2.8.公司應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內部審計師的後續教育,保持和提高其專業能力。
2.9.內部審計部門的負責人(審計部門經理)必須是全職的,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名,由董事會任免。公司應披露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學歷、職稱、工作經歷以及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關聯關系。
2.10.公司各級內部審計部門應采取靈活的審計方法,將直接審計與間接審計相結合,將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相結合,將報告、現場、委托或授權審計相結合,將聯合審計與分類審計相結合,切實履行審計職責,及時披露公司經營管理風險。
3.內部審計監督的範圍和職責
3.1.內部審計監督的範圍
3.1.65438+
3.1.2.從管理層的角度來看,所有部門都參與公司控制和管理,並根據實際情況,評估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相關的內部控制設計的合理性和實施的有效性。
3.2.公司內部審計部門應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3.2.1.制定和完善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制度,編制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3.2.2.指導、監督和檢查公司下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3.2.3.總結審計經驗,交流審計信息,組織審計理論討論、研究,開展審計競賽等。;
3.2.4.檢查和評價公司內部機構、具有重大影響力的控股子公司和參股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3.2.5.審計公司內部機構、具有重大影響力的控股子公司和參股公司的會計數據和其他相關經濟數據,以及所反映的財務收支和相關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和完整性,包括但不限於財務報告、業績報告、自願披露預測性財務信息等。;
3.2.6.監督公司管理層確定的方針、政策和管理行為;
3.2.7.協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機制,確定反舞弊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主要內容,合理關註和檢查內部審計過程中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
3.2.8.對下屬單位主要行政人員進行任期經濟責任或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3.2.9.對公司基建項目、重大技術改造和大修項目進行過程審計監督;重點是審查項目立項、施工前招標、計劃外項目和超預算項目;
3.2.10.對存在重大財務異常的下屬單位進行專項經濟責任審計;
3.2.11.重大對外投資事件發生後,內部審計部門應及時進行審計。審計對外投資事項時,應重點關註以下內容:
3.2.11.1本次對外投資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3.2.11.2合同是否按照審批內容訂立,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2.11.3是否指定專人或設立專門機構對重大投資項目的可行性、投資風險和投資收益進行研究和評估,並對重大投資項目的進展情況進行跟蹤和監督;
3.2.11.4如涉及委托理財事項,關註公司是否委托董事個人或公司管理層行使委托理財審批權,受托人信用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是否指派專人跟蹤監督委托理財進展情況;
3.2.11.5如涉及證券投資事項,應關註公司是否建立了專門的證券投資內部控制制度,投資規模是否影響公司正常經營,資金來源是否為自有資金,投資風險是否超出公司承受範圍,是否使用他人賬戶或將資金提供給他人進行證券投資,獨立董事和保薦人(包括保薦人和保薦代表人,下同)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
3.2.12.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資產購買和出售後及時進行審計。審計資產買賣時,應重點關註以下內容:
3.2.12.1購買、出售資產是否按照相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3.2.12.2合同是否按照審批內容訂立,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2.12.3購買資產的經營狀況是否與預期壹致;
3.2.12.4購買的資產是否存在擔保、抵押、質押等限制轉讓情形,是否涉及訴訟、仲裁等重大糾紛。
3.2.13.重要對外擔保事項發生後,內部審計部門應及時進行審計。審計對外擔保時,應重點關註以下內容:
3.2.13.1本次對外擔保是否按照相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3.2.13.2擔保風險是否超出公司承受範圍,被擔保方的信用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
3.2.13.3被擔保方是否提供反擔保,反擔保是否具有可執行性;
3.2.13.4獨立董事和保薦人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
3.2.13.5是否指定專人持續關註被擔保方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3.2.14.重要關聯交易發生後,內部審計部門應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關聯交易時,我們應重點關註以下內容:
3.2.14.1關聯方名單是否確定並及時更新;
3.2.14.2本次關聯交易是否按照相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關聯股東或關聯董事在審議本次關聯交易時是否回避表決;
3.2.14.3獨立董事是否事前認可並發表獨立意見,保薦機構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
3.2.14.4關聯交易是否簽訂書面協議,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是否明確;
3.2.14.5交易標的是否存在擔保、抵押、質押等限制轉讓情形,是否涉及訴訟、仲裁等重大糾紛;
3.2.14.6交易對方的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
3.2.14.7關聯交易定價是否公允,交易標的是否已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審計或評估,關聯交易是否會侵占公司利益。
3.2.15.內部審計部門應至少每季度對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壹次審計,並對募集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合規性發表意見。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時,應重點關註以下內容:
3.2.15.1募集資金是否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用賬戶進行集中管理,公司是否與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保薦機構簽署三方監管協議;
3.2.15.2募集資金是否按照發行申請文件承諾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使用,募集資金項目投資進度是否符合計劃進度,投資收益是否符合預期;
3.2.15.3募集資金是否用於質押、委托貸款或其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投資,募集資金是否被占用或挪用;
3.2.15.4使用預先已投入募投項目的自有資金置換募集資金、使用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變更募集資金投向時,是否按照規定履行了審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獨立董事、監事會和保薦機構是否按照規定發表意見(如適用)。
3.2.16.內部審計部門應在業績報告對外披露前對其進行審計。審計績效報告時,我們應重點關註以下內容:
3.2.16.1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規定;
3.2.16.2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是否合理,是否發生變更;
3.2.16.3是否存在重大異常;
3.2.16.4是否滿足持續經營假設;
3.2.16.4財務報告相關內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風險。
3.2.17.內部審計部門在審查和評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時,應重點關註以下內容:
3.2.17.1公司是否按照相關規定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關制度,包括具有重大影響力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和參股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和報告制度;
3.2.17.2是否明確規定了重大信息的範圍和內容,以及重大信息的傳遞、審查和披露流程;
3.2.17.3是否制定未公開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確內幕信息知情人的範圍和保密責任;
3.2.17.4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信息披露事務中的權利和義務是否明確;
3.2.17.5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有公開承諾的,公司是否指派專人跟蹤承諾履行情況?
3.2.17.6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相關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執行。
3.2.18.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信息嚴重失實或其經營行為違法違規提出限期糾正或處理的建議;
3.2.19.內部審計部門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前兩個月內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交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兩個月內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交年度內部審計工作報告;
3.2.20.內部審計部門應根據相關規定實施適當的審查程序,以評估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並至少每年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交壹次內部控制評估報告;評價報告應當說明改進內部控制制度的目的、範圍、結論和建議。
3.2.21.至少每季度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壹次,包括但不限於內部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和內部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審查過程中發現的內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風險。
3.2.22.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及董事會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要求的其他審計事項。
4.審計機關的權力
4.1.有權參加公司有關生產、經營和管理的重要會議。
4.2.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交與業務活動和內部控制有關的記錄、文件、計算機軟件和其他相關材料。
4.3.有權使用公司和被審計單位的財務、供應、銷售等計算機網絡系統獲取與生產經營和內部控制管理活動有關的信息。
4.4.調查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審計事項所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需要到審計事項所在單位以外調查取證時(包括調取函證),審計事項所在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4.5.可以臨時決定停止可能給單位造成嚴重損失、浪費和不良影響的正在進行的行為,並及時向公司審計委員會和董事會報告該決定。
4.6.經公司董事會授權,暫時封存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或者銷毀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
4.7.提出完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意見和建議,並監督實施。
4.8.公司董事會或主要負責人應當在管理權限範圍內授權內部審計機構行使必要的處理權和處罰權。
4.9.經公司董事會同意,內部審計機構可以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本單位相關事項進行審計。
4.10.各內設機構、有重大影響力的控股子公司和參股公司應當配合內部審計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妨礙內部審計部門的工作。
5.審計程序和質量控制
5.1.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確定的審計項目組成審計小組。審計項目實施前,應當充分開展審前調查,制定項目審計方案和具體審計實施計劃。
5.2.內部審計機構應在實施審計前五個工作日向被審計單位發出審計通知書。如遇特殊情況,可以在審計開始時發送審計通知;經公司董事會或主要負責人批準,也可以進行突擊審計。
5.3.內部審計人員通過檢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和資料、核對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現場觀察、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包括訪談、問卷和信函)等方式進行審計,獲取審計依據。審計人員應對其收集的審計證據的嚴重不準確性負責,或對隱藏、篡改或銷毀審計證據負責。對重要審計事項未收集審計證據或者審計證據不足以支持審計結論,造成嚴重後果的,審計組組長應當承擔責任。
5.4.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和審查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工作文件的要素包括:
5.4.1.被審計單位的名稱,即被審計單位或項目的名稱;
5.4.2.審計事項,即審計實施計劃中確定的審計事項;
5.4.3.會計期間或截止日期,即被審計事項所屬的會計期間或截止日期;
5.4.4.審計人員和編制日期,即實施審計項目和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的人員和編制日期;
5.4.5.審計結論或審計發現及其依據摘要,即簡要說明審計結論或審計發現的性質、金額、數量、時間、地點和方法以及相關依據;
5.4.6.審查人員、審查意見和審查日期,即審計組長或其委托的合格審計人員對審計工作底稿的審查意見和實施審查的日期;
5.4.7.索引號和頁碼,即審計工作底稿的統壹編號和本頁頁碼;
5.4.8.附錄,即審計工作底稿所附的審計證據和相關材料。
5.5.審計人員應當對審計工作底稿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未執行審計實施計劃導致重大問題未被發現;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隱瞞不報或不如實反映的;且審計發現的問題嚴重失實。審核組長應對審核意見負責,並對未能發現審核工作底稿中的嚴重不準確之處負責。
5.6.審計組對審計事項進行審計後,應當向派出審計組的內部審計機構提交審計報告。
5.7.審計組組長應當在審計報告上簽字,並對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對審計工作底稿中記載的重大事項沒有反映或者沒有如實反映的,審計報告中反映的問題嚴重失實,承擔責任。
5.8.在出具審計報告前,審計組應當與被審計單位交換審計意見。被審核方如有異議,應在交換審核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意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無異議;如果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中披露的重要事項持有異議,並且無法通過溝通達成共識,內部審計機構應將雙方的意見如實報告公司董事會進行處理。
5.9.審計報告經內部審計機構審計後提交公司董事會審批。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審批意見,向被審計單位出具審計意見書或者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應在收到審計意見或審計決定後5天內書面回復內部審計機構,告知其接受審計建議和整改處理計劃。
5.10.內部審計機構應當跟蹤了解被審計事項的整改情況。如果對被審計單位的整改計劃和措施有異議,應及時向被審計單位反饋,必要時可進行後續審計。
5.11.內部審計機構將對審計發現的情節嚴重、性質惡劣、金額較大的重大違紀違法行為在公司系統內進行通報,並與相關獎懲責任制度掛鉤。
5.12.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按照審計檔案管理的要求,收集與審計項目有關的材料,建立審計檔案。
6.回避和審計報告系統
6.1.內部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6.2.內部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後,應根據已核實的審計證據形成審計結論和建議,並出具書面審計報告。根據實際需要,審計師可以在過程審計和審計過程中出具臨時書面報告和口頭報告,以便及時采取有效的糾正措施,改進業務活動和內部控制。
6.3.審計報告應客觀、完整、清晰、及時和具有建設性,並體現重要性原則。
6.4.內部審計人員可以根據公司董事會的批準結果和相關規定發表審計處理和處罰的各種意見,審計報告和各種處理和處罰意見具有同等強制執行效力。
6.5.審計中發現的重要信息、改進內部審計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以及經驗信息可以隨時提交,但內部審計部門的監督結果未經董事會批準不得對外披露。
7.檔案管理
7.1.建立審計檔案。內部審計部門辦理的每個審計事項形成的書面材料應指定專人管理,歸檔、存檔和保管期限按有關規定執行,未經批準不得隨意銷毀。
8.監督和懲罰
8.1.監督和管理
8.1.1.公司應建立激勵和約束機制,由內部審計部門監督和評估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以評估其業績。
8.1.2.如果在內部審計工作中發現重大問題,或違反本制度的規定,公司將根據《員工獎懲制度》和其他相關規定追究責任並處理相關責任人。
8.2.懲罰
8.2.1.內部審計部門可以按照以下規定對違反國家金融法規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單位進行處理:
8.2.1.1在公司內部給予批評或通報;
8.2.1.2責令改正違規違紀行為;
8.2.1.3責令退回或者沒收違法所得;
8.2.1.4有權收取應支付的收入;
8.2.1.5追回被貪汙挪用的資產;
8.2.1.6調整相關賬戶的順序;
8.2.1.7根據公司相關獎懲規定進行行政和經濟處罰。
8.2.2內部控制程序存在嚴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和嚴重缺陷,內部審計部門審計後未能發現的,除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總會計師(或主管財務工作負責人)和財務部門負責人的相關責任外,還應追究相關內部審計人員的監督責任。
8.2.3對內部審計人員打擊報復的問題應及時糾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被報復的內部審計人員有權直接向公司董事會報告相關情況。
8.2.4被審計單位相關人員不配合內部審計、拒絕審計或提供信息、提供虛假信息、拒絕執行審計結論的,按照公司《員工獎懲制度》和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9.補充條款
9.1.本制度自通過之日起實施,解釋權和修改權屬於公司董事會。
9.2.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執行。
9.3.本制度如與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或經法定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並立即修訂,並提交董事會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