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編制縣級年度預算草案並組織預算執行;編制縣級財政總決算;編制全縣財政收支預算,匯總全縣財政總決算;受縣政府委托,向縣人大報告縣級預算、預算執行情況和財政決算。
(三)財政收入、預算外資金和財政專戶的管理;管理相關政府資金;審批收費項目,參與制定和調整收費標準;負責農業稅的征收管理。
(四)管理財政、行政、法律和教育支出;執行政府采購政策,負責控制社會團體的購買力;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事業單位、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根據國家、省、市統壹的支出標準和政策,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執行行政單位財務規則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
(五)管理國有資產;組織實施國有資產清產核資、產權界定和登記工作;負責國有資產管理的統計、分析、轉讓和處置,以及產權糾紛的調解和行政仲裁。
(六)管理財政和經濟發展支出;負責審核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的預算和決算;執行企業財務的壹般原則;負責財政支農和農業財務管理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九條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在其職權範圍內通過和發布決議;
(三)根據國家計劃,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文化和公用事業建設計劃;
(四)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域內的財政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報告;
(五)決定本行政區域內民政工作的實施方案;
(六)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
(七)選舉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
(八)聽取和審查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
(九)撤銷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壹)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二)保障少數民族權利;
(十三)保障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婦女權利。少數民族聚居的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在行使職權的時候,應當采取適合民族特點的具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