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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賦稅是什麽?

稅收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獲得財政收入的重要形式和調控手段。唐朝承襲隋制,前期在均田制的基礎上實行均田制的租庸調。任勇曲調是以人口為基礎的。所謂“地為租,身為庸,戶為調”,是以私人戶授田為基礎的。《新唐書·食貨誌》記載:“唐初,給人以口謀生的機會,卻給人以出租、庸碌、調劑的機會”。在這壹時期,稅收制度以田地數量和應納稅家庭數量為基礎。為了保證租庸調的順利實施,規定每家每戶都要編壹個實賬,然後根據實賬編壹個戶口本,並根據男女戶數分田定稅。手交、戶籍、均田制和租佃調整互為基礎,便於監督管理,有效組織稅收征管和調整。

唐朝通過改革農具、興修水利、統壹錢幣、統壹度量衡等措施,促進了農業、工業和商業的全面發展,先後提出了“貞觀之治”、“永徽之治”、“天道之治”和“開元之治”,實現了“東至大海,南極嶺,萬民不閉外,行旅無糧,取之於道”。國家職能有效履行,政權穩定,國家治理秩序良好。

始於天寶十四年(公元755年)的“安史之亂”是唐朝財政制度的重要轉折點。安史之亂後,中原經濟破碎,農民大多逃亡,管理薄弱,國庫空虛,但支出不減,征征不休。土地兼並嚴重,稅收和服務不平衡,農民負擔嚴重,社會矛盾日益尖銳。這兩部稅法是針對上述社會問題制定的,比較適合當時的社會需要。兩稅法“戶無主客,看房為書;人們沒有選擇,富人和窮人就是區別。”也就是說,只要在當地有資產和土地,即使是本地人,也要按家族納稅。這在壹定程度上擴大了征稅範圍,稅負相對公平。當然,它主要是為了滿足中央政府的財政需求,以維持政權和社會穩定。

國家通過收稅與納稅人形成了壹種關系。為了保證賦稅的科學、合理、足額繳納,唐朝制定了嚴格的度量衡。在租付制下,“有四種進貢制度:壹日租、二日付、三日役、四日雜役。”班戶租粟每丁二石;它的調子是20英尺每壹個與絲綢生產在當地,布是增加了5...丁凡,二十歲,無事可做,接受他的平庸,壹天三英尺;有事情做的,加服務的,十天免調五天,三十天免租免調。"

它明確規定了唐代稅收的種類、稅率、納稅標準、減免等內容,在壹定程度上體現了亞當·斯密《稅收原理》中的確定原則。稅收確定原則防止納稅人任意征稅,增加稅負,恐嚇和勒索。而且,《納稅服務令》明確規定了官員在征收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所有公文均按編號受理;如果妳臨時不去部門,將按照臨時處罰進行處罰。如果妳不遵循這個規律,妳就會善於收錢,或者如果妳善於根據風格,順序和風格增加利益,妳就會總共獲得六匹馬,這比員工更重要。他們都將來自“坐地起價”部門。如果有100件絲綢從嘉義的辦公室撤出,它比所有人的東西都多。法條是50塊的兩倍,罪行只有三年。那些進入私人服務器的人被判定為濫用法律,意思是“進入私人”。他們自己不必進入,但那些不是官員的人被視為進入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