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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濱海新區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保障濱海新區的開發建設,加快濱海新區經濟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濱海新區範圍包括塘沽區、漢沽區、大港區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港區以及東麗區、津南區的部分地區。具體界線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第三條 濱海新區是以建設現代化工業基地和現代物流中心為目標,重點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現代服務業,立足天津,服務周邊,面向世界,高度開放的經濟區。第四條 濱海新區在完善市場經濟體制、轉變政府職能、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進行制度創新。第二章 管理機構和行為規範第五條 濱海新區管理委員會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有關濱海新區建設的管理權,對濱海新區開發建設和經濟發展履行以下職責:

(壹)組織草擬濱海新區經濟發展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二)組織編制濱海新區區域性城市發展規劃、國土利用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三)審批濱海新區各功能經濟區的發展計劃和產業布局;

(四)協調或者批準建在濱海新區內、屬於市級審批的各類建設項目,協調、組織濱海新區內跨行政區和功能經濟區建設項目的實施;

(五)籌集、管理和使用濱海新區建設發展專項資金;

(六)協調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國家有關部委駐濱海新區機構的工作;

(七)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第六條 濱海新區內各區人民政府、各功能經濟區管理機構,根據各自職責負責各自轄區的行政管理工作,接受濱海新區管理委員會對經濟建設工作的指導、協調。涉及濱海新區整體長遠發展的土地利用、產業布局、重點投資項目和結構調整等重要經濟事項,應當向濱海新區管理委員會報告。

對濱海新區內務區人民政府、各功能經濟區管理機構決定的事項,不符合本市總體規劃和濱海新區規劃的,濱海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予以糾正,並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第七條 濱海新區管理委員會與市級各行政管理部門***同推進濱海新區內政府職能轉變和審批制度的改革,遵循廉潔、高效、勤政的原則,依法行政。

行政審批的依據、內容、對象、條件、程序、時限必須公開;未經公開的,不得作為審批依據。對不利於濱海新區發展的行政審批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予以撤銷,並向社會公布。

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的項目、範圍、標準和手續,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並事先予以公開。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性事業性收費,被收費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繳納。第八條 濱海新區管理委員會可以根據濱海新區經濟建設發展的需要,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工作機構。第三章 投資促進和保障第九條 境內外組織和個人可以在濱海新區投資興辦各類企業,但法律、法規禁止的除外。第十條 濱海新區重點鼓勵下列投資項目:

(壹)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二)高新技術產業項目;

(三)以高新技術裝備的傳統產業項目;

(四)現代服務業項目。第十壹條 在濱海新區投資興辦的企業,享受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符合濱海新區產業布局規劃的投資項目,享受功能經濟區相應的特殊優惠政策。第十二條 鼓勵境內外從事金融、保險、律師、會計、信息咨詢、風險投資、研究開發的組織和個人,在濱海新區設立機構,依法開展業務活動。第十三條 濱海新區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制止壟斷經營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第十四條 濱海新區應當按照本市建設現代化國際港口大都市的目標,統籌規劃並加強基礎設施和公***設施的建設,完善城市功能,在能源、交通、通訊、信息等方面為企業經營發展提供良好條件。第十五條 濱海新區應當提高和完善社會服務功能。促進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的發展,提高濱海新區文化品位和人的綜合素質。健全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良好的社會治安秩序,保障濱海新區生產、生活的正常進行。第十六條 濱海新區遵循可持續發展原則,依法保護環境,改善和提高濱海新區的整體環境質量。

濱海新區禁止新建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項目,擴建、改建的項目應當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第十七條 濱海新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護各類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第四章 附則第十八條 濱海新區管理委員會可以依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和相關規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