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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政審去家裏家訪看什麽

公務員政審去家裏家訪主要看家庭出身(父母親和爺爺、奶奶的成分,有無海外關系、是什麽樣的海外關系,是否在國外從事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的事)和本人的政治思想表現、在歷次政治運動中的表現、有無受獎勵或處分的情節、道德品質、缺點和不足、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旁系血親的政治歷史情況等等。

政治審查主要強調考生本人思想進步、品德優良、作風正派,有較強的組織紀律性和法制觀念。

壹、政審不合格的情況:

(1)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2)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

(3)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4)貪汙、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5)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或集體資財的

(6)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

(7)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8)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9)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

(10)因政治、經濟和其它問題正在接受審查且尚未有結論的

(11)觸犯刑律被免予刑事處罰的

(12)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的

(13)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

(14)曾被開除公職、黨籍和學籍的

(15)在國家法定考試中有嚴重舞弊行為的

(16)曾受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留黨、留校)察看處分的;應屆畢業生在校期間受到“記過”以上校紀處分且尚未解除的

(17)被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辭退的

(18)上壹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不合格)或上兩年年度考核兩次基本稱職(基本合格)的

(19)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的

(20)有配偶、直系親屬被判處死刑或正在服刑,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危害國家安全罪等情形,報考政法機關的

(21)有配偶、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正被立案審查,有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且正在服刑等情形,報考相關政法機關的

(22)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不宜擔任公務員職務的

二、公務員政審需要什麽材料:

1、錄用審批表紙質版、電子版

2、錄用公務員考察表紙質版、電子版

3、畢業證原件、復印件;學信網認證書;學位證原件、復印件

4、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復印件

5、現實表現鑒定

6、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含家庭主要成員)

7、計劃生育證明

8、訪談材料、閱檔表

9、其余相關材料(單位同意報考證明、應屆畢業生畢業推薦表原件、“政策性安置”“四項目人員”證明材料等)

10、壹寸照片三張

三、公務員考試方式

各個地方的考試科目都是地方自定的,壹般都有筆試和面試。筆試科目各有不同,北京、山東、浙江、上海和廣東等省的筆試科目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要報地方公務員考試的同學要註意查閱當地政府公布的招考簡章,以便有針對性地進行復習。當下就公務員考試改革的趨勢來看,傾向於向考《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兩科靠攏。

1、筆試

中央、國家機關的公務員考試包括筆試(公***科目、專業科目)和面試,以前公***科目筆試按A、B類職位分別進行。A類職位筆試公***科目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A)和《申論》;B類職位筆試公***科目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B)和《申論》;專業科目筆試和面試時間由招考部門自行通知。從2006年開始,A、B類都要考壹樣的科目,就是《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只不過《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分別命題。

2、面試

面試比例與計劃錄用人數比例壹般有3:1、4:1、5:1三種,只有通過筆試後,按錄用人數與面試比例確認筆試成績排名前幾位的才有面試資格,進入面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產黨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公務員錄用規定》

第十八條 報考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壹)具有中華人民***和國國籍

(二)年齡為十八周歲以上,三十五周歲以下

(三)擁護中華人民***和國憲法,擁護中國***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二)、(七)項所列條件,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調整。

報考行政機關中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復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等職位的,應當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不得設置與職位要求無關的報考資格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