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會監督全市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準市本級預算變更草案;審查和批準市本級政府決算(以下簡稱市本級決算);撤銷市人民政府和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財經委員會)負責預算、決算和預算變更草案的初步審查和預算執行情況監督的具體工作。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編制市本級預算、決算草案;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作關於全市總預算草案的報告;將區級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匯總後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組織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決定市本級預算預備費的動用;編制市本級預算變更草案;監督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區級政府的預算執行;改變或撤銷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區級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全市總預算的執行情況。
市人民政府應在每個預算年度終結前完成下壹年度預算草案的編制工作。第四條 全市總預算由市本級預算和匯總的區級總預算組成。
市本級預算由市政府各部門的預算(含直屬單位,下同)組成;市本級預算包括區級政府上解的收入數額和上級政府的返還或者給予補助的數額。
各部門的預算由本部門所屬各單位預算組成。
單位預算是指列入部門預算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的收支預算。第五條 經批準的預算和預算變更方案,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第二章 預算草案的初步審查第六條 在預算編制過程中,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市財政部門)應通知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參加預算編制的主要會議,提供相關資料,並於預算的初步方案送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前,就預算編制的有關情況,向市人大財經委員會作專題匯報。第七條 市財政部門應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壹個月前,將市本級預算的初步方案提交市人大財經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提交的預算初步方案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壹)預算編制的依據及說明;
(二)國家規定的應當編制的各項收支內容;
(三)科目列到類,重要的列到款的壹般收支預算總表、政府性基金預算表;
(四)政府主要部門預算;
(五)市本級預算對農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支出表及說明。
市財政部門還應當同時提供:
(壹)主要建設項目預算表;
(二)初步審查所需要的與預算有關的其他材料。第八條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聽取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的情況介紹,征求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部分市人大代表的意見;必要時,可組織對有關問題進行視察或專題調查,征求審計機關和有關專家學者的意見。第九條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根據調查研究的情況,向市財政部門通報對預算草案編制及執行預算的意見、建議。市財政部門應進行認真研究,並於預算草案送市人民政府審定前,向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報告意見、建議的采納情況。第十條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應召開全體會議,按照真實、合法、效益和具有預測性的原則對預算草案進行審議。必要時,市財政部門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列席會議,作預算編制說明,回答詢問。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初審會議應形成審查報告,內容包括:
(壹)對上年預算執行情況的評價;
(二)對市本級預算草案的意見和執行預算的建議;
(三)對市本級預算草案提出是否批準的建議;
(四)其他應予報告的內容。第十壹條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對預算草案的審查報告應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前報送市人大常委會,由市人大常委會送發全體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