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如下:
第壹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破壞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擴展數據
非法集資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壹)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應當特別強調法定擬制人格主體——單位,否則,我們將無法通過刑法對司法實踐中大量單位實施的非法集資行為(要麽是單位單獨實施,要麽是單位與自然人、單位與單位共同實施)進行規制。
(2)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當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資行為會有危害社會的結果,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在單位非法集資案件中,這種故意表現為單位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故意以單位名義追求危害社會的特定結果。
(3)犯罪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從形式上看,非法集資是壹種資本運作過程,即通過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將不特定對象的資金集中起來,使其成為正式的投資者(股東和債權人),往往涉及人數眾多、金額巨大,嚴重破壞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
(四)本罪的客觀方面是未經有關部門按法定程序批準的集資行為。主要通過非法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等方式向不特定社會對象募集資金,並承諾在壹定期限內以現金、實物等方式向投資者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回報。
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