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會計的本質是壹種管理工具。錯。是管理活動。
2.會計的基本職能:會計核算、會計監督。
3.廣義會計法:調整會計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4.會計關系:會計工作關系和會計管理關系的總稱。
5.狹義會計法:專指會計法律,即《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
6.新《會計法》實行時間:2000年7月1日。
二、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內容
1.我國會計法規體系的四個層次:包括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地方性會計法規。
2.會計法律的制定機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3.《會計法》的地位:在會計法律體系中地位最高,是其他會計法規的依據,是會計工作的最高準則。
4.會計行政法規的制定機構:國務院。
5.財政部擬定後,經國務院批準發布的文件屬於會計規章。錯誤。屬於行政法規。
6.常見的會計行政法規:《總會計師條例》、《企業會計準則》、《企業財務報告條例》
7.《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的框架:總則、會計信息質量要求、會計要素準則、會計計量準則、財務會計報告、附則。***十壹章五十條。
8.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範圍:包括會計規章、會計規範性文件。
9.會計規章的制定機構:財政部。
10.會計規範性文件的制定機構:財政部、財政部與其他部門聯合。
11.會計規章與會計規範性文件的區別:會計規章必須按照《立法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12.地方性會計法規的制定機構:(1)地方省級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2)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市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
13.地方性會計法規的效力:不得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
第二節 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壹、會計工作主管部門
1.我國會計工作主管部門:財政部門。
2.財政部門的分工原則:統壹領導、分級管理。
3.會計工作只能由財政部統壹領導。( )錯。其他部門也有部分監管權。例如稅務部門。
二、會計制度的制定權限
1.國家統壹會計制度的制定部門:財政部。
2.部門會計制度的制定權限:由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指定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財政部審批。
3.部隊會計制度的制定權限:由總後勤部依照《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指定具體辦法,報財政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