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制度是公司制定各項財務管理制度、規則和辦法的依據和準則,是公司財務管理的根本制度。從宏觀上規範了公司財務機構和人員設置及其職責、財務審批權限和流程、費用報銷和支付結算、貨幣資金管理、實物資產管理、財務核算和報告、財務會計檔案管理等。
第三條公司應根據本制度的規定制定詳細的財務管理制度、辦法和細則,各項財務管理制度、辦法和細則不得與本制度相抵觸。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於廣東A管理有限公司及下屬公司各部門、開發項目組,各部門、項目及全體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本制度。
第二章金融機構和人員的設置、職責和權限
第五條:公司設立財務部,全面負責公司的財務管理和會計工作。財務部在總經理的直接領導下工作,對董事會和全體股東負責。董事會及其成員、股東和股東委托的代表有權對公司財務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財務部門必須予以配合。
第六條:財務部有權根據國家和公司有關財務管理和會計的法律法規相對獨立地開展工作,總經理、董事會成員或股東、股東代表不得強令財務部違規開展工作。財務部應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情況。財務部的職責範圍和權限按照公司財務部及各崗位職責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財務部設財務經理、會計、出納崗位。財務經理全面負責公司財務工作,全面負責公司費用報銷和支付的審核,調度和安排公司貨幣資金,建立健全公司財務會計制度和公司日常會計核算及財務管理,負責代表公司財務部定期向董事會匯報財務工作;會計在財務經理的領導下,負責公司的日常會計核算和財務報表及報告的編制;出納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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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員在財務經理的領導下,負責公司貨幣資金的收支業務和核算;財務經理、會計和出納的具體職責按照公司財務部的有關規定和各崗位職責執行。
第三章財務審批流程和權限
第八條:常規財務報銷付款審批流程:經辦人填寫付款(報銷)單→部門/項目負責人審核→會計審核→財務經理審核→副總裁審核→總經理審核→出納付款。專項支付或單筆支付20萬元以上需董事長或其授權人員批準;金額在1,000元以下的單筆付款,可以由財務副總和常務副總簽字。
第九條:貸款審批流程:借款人填寫貸款申請表→部門負責人審核→財務經理審核→副總裁審核→總經理審核。單筆金額在1,000元以下的借款,可由財務副總和常務副總簽字。
第十條:備用金審批流程:申請人填寫備用金申請表→部門負責人審核→財務經理審批→副總裁審批→總經理審批。單筆金額在1,000元以下的小額現金可由財務副總和常務副總簽字)
第十壹條: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等實物資產的申請、采購審批及使用、保管流程:使用部門提出采購計劃→行政部審核采購計劃→總經理審核采購計劃→行政部派專人采購→行政部、使用部門及相關技術部門派專人參與驗收→經理提交賬目, 並由財務部門記錄資產賬目,登記相關資產卡片→行政部門發放實物,登記相關資產臺賬和資產卡片→使用部門領取實物,登記相關資產卡片。
第四章費用報銷和支付的審批權限和流程
第十二條:費用報銷審批:報銷人根據實際業務情況和相關制度規定的標準限額填寫報銷單,經部門負責人審核並按本制度第八條規定審批後,在出納處進行報銷。特殊費用報銷也必須報董事長批準。
第十三條:工程、廣告等合同款支付的審批:公司工程部、市場策劃部等相關部門根據相關合同、工程進度、合同完成情況填寫《工程業務款支付申請表》,經部門負責人審核,按本制度第八條規定審批後,由財務經理安排出納支付相關款項。專項支付或單筆支付20萬元以上需董事長或其授權人員批準;
第十四條:備用金及個人貸款的審批:備用金及個人經營性貸款由借款人根據業務需要和公司相關制度規定填寫,並按本制度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進行審批後,方可到出納處辦理貸款。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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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非經營性貸款和金額在10萬以上(含10萬)的貸款也必須報董事長批準。
第十五條:各項費用報銷和支付的審批必須按照上述審批簽字程序逐層進行,審批簽字不得交叉或倒置。費用報銷和支付的具體規定按照公司《費用報銷和支付結算管理制度》執行。
第五章貨幣資金管理
第十六條:公司所有貨幣資金收付業務必須由財務部辦理。除財務部或受財務部委托外,任何個人不得以公司名義與其他單位或個人辦理現金結算業務,銀行結算業務只能通過公司開立的結算賬戶辦理。
第十七條貨幣資金的使用實行分級審批;
1.正常經營活動的資本性支出由公司副總裁、總經理審批。2、非正常或重大的資金支出事件也必須報董事長批準。
3.有權批準貨幣資金支付的總經理應根據授權制度的規定,在規定的範圍內批準。對於超越權限的總經理,經辦人員和財務人員有權拒絕辦理。
第十八條:出納必須在財務經理的安排下辦理貨幣資金的收付,壹切支出必須在手續完備、簽字齊全的情況下才能支付。對於特殊緊急情況下手續和簽字不全的支出,財務經理在征求相關領導同意後,必須安排出納進行支付,但事後必須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出納根據簽章齊全、手續完備的付款憑證,可直接支付壹次性付款金額在2萬元以下(不含2萬元)的貨幣資金支出,壹次性付款金額在2萬元以上的貨幣資金支出,由財務經理統籌安排後,出納方可支付,出納不得支付超出上述規定的款項。
第二十條銀行付款票據和銀行印鑒應分開保管,由出納保管票據,法定代表人個人印鑒由本人或授權保管人保管,財務專用章由財務經理保管。未經授權的人員不得觸摸或使用印章,印章保管人不得將印章轉借他人,否則後果由印章保管人負責。印章封存時,印章保管人應履行審核責任。
第二十壹條:銀行款項的支付不能由出納單獨完成。以支票、匯票或其他銀行付款票據支付銀行款項時,由出納填寫支票、匯票等銀行付款票據,經財務經理或其他銀行預留印鑒保管人加蓋財務專用章或其他銀行預留印鑒後,出納方可到銀行辦理支付業務;如果通過網銀支付,支付和審批必須分開,不能由壹個人辦理。出納負責付款,財務經理負責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