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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變法的弊端是什麽?

第壹,新法實施中的缺陷

王安石變法從理財開始,逐漸涉及軍事。因此,新法對理財有著不同而流行的看法,即“民不捐錢,國用之儉”(《宋史》卷四十二),意在增加政府收入的同時不增加農民的稅負。這與王安石上臺前的“國富民強則天下富,欲富則天下富”(《宋史》卷七十五)的思想相同,他將增加政府收入的重點放在開發自然資源上。但實際上,在王安石推行新法的過程中,除了農田水利法與“從天下賺錢”直接相關外,其他都是稅制改革的內容。這些措施,除了方田平均稅法在某種程度上為農民“生產節稅”減輕了壹些額外負擔外,無論是青苗法、免役法、等損法、市場交換法等,都存在著種種弊端。,因為它們加重了對人民的剝削或阻礙了商品經濟的發展。這些弊端不僅給了反對派攻擊新法的借口,也使新法失去了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而最終失敗。讓我們逐壹看看新法律的缺點:

1,青苗法。“青苗佛法修行者以昌平為青苗錢,分發到戶,使無極分為兩部分,春散秋收。”(《宋史》卷327)是王安石參考他“在鄞縣借錢給人民”的經驗,並重點關註沈李在陜西借錢回谷的經驗而制定和頒布的(見《宋史》卷330,《沈李傳》)。其目的,根據王安石的說法,是“這壹切都是為了人民,公眾從中得不到任何好處,而先王認為補貼種植和補貼,這對人民來說太多了,抑制人民拿走它的意圖也是”(《許嵩集紀草案和糧食貨物》,416和17)。然而,這意味著這樣壹部據說對人民有益的好法律產生了嚴重的弊端:首先,青苗的利息遠遠超過了二元利息。根據青苗法,以每年四分的利率計息不再是壹筆小利潤,有些地方高達三分,年利率高達六分。第二,在合適的時間給食物,食物價格高的時候,它也打折了,食物價格低了,利息無形中增加了很多。第三,政府收利息收得太快,農民苦不堪言。例如,在山陰縣,“夏季作物在第壹個月發布,秋季作物在第五個月發布,收取的錢也在同壹個月,因此人民將失去他們的錢,這真的是無利可圖。”(《宋史》卷276)

2.豁免法(也稱為招聘法)。它是對以前的軍官法的改革,由原來的壹級戶到各級政府擔任軍官(也可以勝任),改為政府雇人擔任。王安石的本意是“為天下之戰人人集資,釋天下之農以畝”,使“農時不奪而民力平”(《鄧廣明:北宋政治改革家王安石》卷四十壹)而在災年,則可募民興修水利, 這足以減輕人民的糧食權力和促進池塘和溝渠的成本”(李濤)例如,豁免法規定“仆人戶”和“沒有服務的下等戶”必須支付“仆人錢”。 前者理所當然地認為他們必須支付“仆人錢”,因為他們已經免除了他們以前必須承擔的各種仆人,但後者本來就不應該服役。現在交錢是不合理的,這已經成為他們沈重的稅收負擔。至於收兩分的‘免服務省錢’,說是收兩分,實際收了壹倍多或者壹倍多。”文學通考。職役》中說:免除役役省錢,“統計天下有十四五家”,這無疑加劇了對農民的剝削。

3、城市易法。“市場交換的方法,當人們以農田房屋或金帛為抵押,賒借縣官的金融貸款時,承諾是十分之二,到期後如果沒有損失,每月將被處以百分之二的罰款”(《宋史》卷327)。其方法是政府投資100萬元在開封、成都、廣州、揚州等城市建立“電子商務”,低價收購滯銷商品,然後在市場缺貨時出售。與此同時,只要商販將抵押品支付給十壹物,他們就可以將官方倉庫中的壹些貨物賒銷到各個地方。如果逾期不還,每月將被處以2%的罰款。王安石認為“市易則通,國必免”(李燾長編《資治通鑒·卷三四六》)。然而,在這項法律實施的兩年中,政府收取了96萬元的利息,從中獲得了大量利潤,而大大小小的私人商販要麽無利可圖,要麽處於虧損狀態,甚至負債累累,已經破產。甚至出現“市易於禦街東廊設數十岔口,前後積果,日遣官員監銷,以牙還牙”(文彥博《魯文公文集》卷二O)的情況,直接幹預商業,壟斷商業活動,只會抑制新興商品經濟的發展。

4.等損法。《宋史》載:“航運之位,為等損,貨以錢偽。所獻之物,有貴有賤,有易用有近有遠,據預言,在北京倉庫裏辦理的,可以便宜地存放和購買”(《宋史》卷三二七)。根據王安石的說法,這種貸款工具改變了“富商達甲利用公私之急善用收散之權”的局面,“收散之權略屬公”(《王安石臨川文選》卷七o)。但事實上,是政府直接控制著東南六路的財富,並與商人爭奪利潤。

5.嘉寶法和馬匹保護法。嘉寶的法律是根據十五條組織家庭進入嘉寶。“如果嘉寶建立,人民不會分散,叛徒的數量應該更少”(《資治通鑒長編》卷246),這可以維持社會秩序,鞏固宋朝的統治基礎。但王安石還有另壹個目的,即使它成為從募兵制向募兵制過渡的橋梁。這樣,廣大農民參加了軍事並引起了他們的不滿。因為雇傭兵制度使得大量職業軍人崛起,而廣大農民則擺脫了被征服和駐軍的痛苦。嘉寶法律變相恢復了軍官,而“學習武術”和“保留除違禁武器之外的所有弓箭”(徐松吉的《宋稿》和《兵書》第2-6卷)增加了農民的負擔。嘉寶法律還規定:“鮑彤犯有入室盜竊、謀殺、縱火、強奸、忽視他人、傳播妖教、制造動物毒藥、明知而不告訴以及遵守保武法的罪行”,以及“與三個以上的強盜呆在壹起,過了三天,盡管的鄰居不知道這件事,但他們也不知道這件事”(徐松吉的宋草案)關於保護馬匹的法律將國家飼養的劣質軍馬推給農民, 這無疑增加了農民的負擔,特別是軍馬死亡的賠償,這使許多家庭失去了壹切,他們的家人也去世了。

6.新法律使官僚機構重疊。為了將變法運動的主動權掌握在自己手中,王安石設立了許多機構來推廣新法,例如設立了三司、“黃河疏浚司”,以及推廣市政公司。這讓本就被“三冗”(冗官、冗兵、冗費)問題困擾的北宋政府更加力不從心。

既然新法在實施過程中存在如此多的弊端和問題,它不可避免地會受到反對派的攻擊,更重要的是它將失去廣泛的群眾基礎。所以它的失敗可想而知。同時,我們也可以看到維新派存在的壹些問題,加劇了新法本身存在的弊端,加速了維新運動失敗的進程。

第二,維新派的內部問題

按照傳統的觀點,王安石、呂惠卿和曾布是維新派的主要主持人和核心成員,但他們往往忽略了壹個人的存在——宋神宗。歷史表明,他“追求真理,觀察人們的隱藏,同情孤獨,撫養老人,激發缺乏;如果妳不死在宮裏,妳會很幸運,妳會做得很好。“妳將世世代代以雪為恥”(《宋史》卷十六),妳是壹個想幹壹番大事業的皇帝。後來,宋神宗結識王安石並委以變法重任,掀起了這場轟轟烈烈的變法。因此,宋神宗自然應該被列為改革家。但正是他們之間,或他們自身的缺點,或他們之間的差異,從內部破壞了政治改革運動。

(壹)王安石的缺點。王安石無疑是壹位偉大的改革家,他勇於正視社會問題並提出自己的解決方案。我認為他無愧於列寧“20世紀中國改革家”的稱號。然而,我們不能否認他也有不容忽視的缺點。這些缺點存在於壹個改革家身上,因此不可能不影響他的改革進程和結果。下面筆者就來分析論證壹下。

1.王安石的壹些思想超越了當時的社會現實。例如,他認為:“今公以之付祿(作者按:此指官),即不為餘民所侵,亦不枉法害物以納賄。”(李燾長編《資治通鑒》(卷二三三)認為給天下所有的官員足夠的俸祿,就可以杜絕行賄請托、枉法裁判、徇私舞弊的弊端,這對於當時的封建官員來說當然是不可能的。再比如,他主張改革吏治,以期“好學之士或願為官,好學之士願為官,則官與官可以恢復如初,合而為壹。”官員和學者、士兵和農民是壹體的,這是國王的第壹件事。”(李燾《長編資治通鑒·卷二三七》)試圖恢復古代官官合壹的制度顯然是不可能的。王安石只看到了變法能給強兵這個富國帶來的壹面,卻忽略了實現這壹目標需要付出代價的壹面。他大力進行政治改革,試圖將他的理論和想法變成現實,而沒有考慮到人民的承受能力。因此,它損害了農民的利益,也必然會失去他們的大力支持。

2.王安石是個任人唯親的人。為了推行新法,王安石采取了極端的用人措施,即以新法為標準,褒用新法,貶損新法。例如,常陸因“不便討論新法”和“安史之怒”而斥責泰州,以便他可以向先賢學習並判斷曹州”(《宋史》卷319)。適度采用這種方法可以打擊反對派,增強維新派的力量,但王安石未能把握好這個度,對不同意見的建議全盤否定,導致維新派被孤立甚至與德疏遠,陷入改革困境。

3.王安石不僅任人唯親,而且有獨斷專行的傾向。王安石將所有反對意見斥之為粗鄙,這使得壹些善意批評新法的人離開了維新派,如歐陽修“留青州,索錢停青苗,為安石所不齒,故更懇切求歸。”(《宋史》卷319)這種執拗也導致新法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許多缺陷和廣泛的弊端。

(2)維新派內部存在分歧。在維新派內部,如王安石、呂惠卿、曾布、宋神宗等人,開始時,他們仍能團結壹致推行新法。但後來隨著改革的深入,他們因在具體操作上的分歧產生了各種矛盾,直接瓦解了維新集團的力量。

首先,最表面和最有影響的是王安石和呂惠卿的分裂。起初,是王安石最好的助手,但在王安石第壹次罷工後,兩人逐漸分裂。王安石第壹次罷課後,呂惠卿實施了壹些王在位時沒有的新法律,如《欽定法》和《阿貝爾·塔馬塔募兵法》。王安石復相後對這兩部法律都不同意。後來,陸和王就汴河的漲水問題發生了爭執。在用人方面,他們之間也有很大的差異。例如,呂惠卿想重用曾廉,而王安石討厭他並拒絕任命他。王與陸的矛盾因《三經新義》的編纂而激化,爆發了正面沖突。編纂《新義》的工作最初由王安石主持。他停下來了解江寧府的情況後,呂惠卿接手了這項工作。陸刪改王安石之子的《詩義》,引起王父子的不滿。熙寧八年六月,信義建成,賞賜王安石父子和陸兄弟(作者稱之弟為盛青)。王安石說:“臣帶病從之,臣不再服經。現在我已經停止工作,我沒有大小紀律。我不知道我叫什麽名字,我更受稱贊。”(鄧光明:《北宋改革家王安石》卷五)為了讓兒子因病升官,以為可以避免因病得寵,說服答應取消對的升官,這加深了陸與王的怨恨。最終,命中丞鄧琬彈劾,陸與王的矛盾由政治、學術分歧演變為刑事訴訟。直到王安石第二次罷兵,江寧府被鎮南軍和同平章判為節度使,他們之間的紛爭才告壹段落。陸、王的分裂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變法派的力量,使變法派損失慘重!

第二,呂惠卿和曾布之間的矛盾。曾布也是變法派的核心成員之壹,但他是壹個反復無常的人。當反對派攻擊石的時候,見風使舵地寫道,過時了。這是改造學校內部對新法的嚴重誹謗。王安石痛恨他的行為,寫信給宗申說不要相信布衣的話。然而,宋神宗仍然發布了壹道聖旨,讓曾布和呂惠卿共同調查市場事務變化帶來的不便,人們相信這是真的。在調查城市法律變化的過程中,呂惠卿堅持維護新法,並與曾布展開了針鋒相對的鬥爭,最終說服宋神宗化險為夷。

總之,王安石變法無疑是符合歷史發展趨勢的,其出發點是強兵這個富國。然而,由於新法實施中的嚴重弊端以及維新派內部和維新派與反對派之間的諸多矛盾,這些因素交織在壹起,構成了維新變法失敗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