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領導機構
學校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自主招生工作中的報名審核、材料審核、測試錄取以及資格認定等工作。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接受學校本科招生工作委員會的直接領導。
二、報名條件
自主招生的學生為學科特長突出、具有創新潛質,對我校某壹專業有濃厚興趣的優秀高中畢業生。報考我校學生需具備下列條件之壹:
1、高中階段參加全國奧林匹克數學、物理競賽獲得國家三等獎及以上者;
2、在全國新概念作文大賽、全國中學生英語能力競賽、全國中學生創新英語大賽中獲壹、二等獎者;
3、在外語或財經領域有突出表現,具有特殊培養潛質,並能提供證明材料者。
三、招生計劃
招生規模控制在年度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5%以內。
四、招生專業及降分標準
1、招生專業
我校部分特色專業和實驗班:(具體見表1)。
表1: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自主招生專業
學院 專業名稱 備註 國際經濟貿易學院 國際經濟與貿易 國際商學院 工商管理 實驗班 外語學院 日語 面向高中日語高起點學生 德語 面向高中德語高起點學生 法學院 法學 國際關系學院 國際政治 中文學院 漢語國際教育
2、降分標準
經我校考核認定具備學科特長和創新潛質的考生,高考錄取到自主招生認定專業時可享受我校在當地同科類模擬 投檔線 下20分的優惠。模擬 投檔線 由生源地省級招辦按照本科壹批招生所有高校在該省(區、市)最終確定的投檔比例測算生成。
五、報名方式
1、網上報名:符合報名條件的考生請登陸試點高校自主招生報名系統(/zzbm),按照網上要求實名註冊,填寫個人信息和申請表。
網上報名時間:3月2日至3月16日
2、除進行網上報名外,考生還需郵寄以下材料:
《個人申請報告》:要求考生本人手書,內容中應全面闡述申請我校的理由,個人成長體會、性格特點、愛好特長及未來規劃等方面情況,字數不超過1500字(參照A4紙大小,三頁以內)。在申請報告結尾落款處請註明姓名及身份證號碼,並附考生壹寸免冠照片1張。
其他:個人獲獎證書復印件、發表作品等證明材料,材料須經考生所在中學蓋章確認。
請考生將所有材料裝訂成冊(A4標準),於3月16日(以當地郵戳為準)之前用郵政特快專遞寄至:北京市朝陽區惠新東街10號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招生辦公室(郵編:100029),並在信封上註明“自主招生材料”字樣。考生所遞交的材料壹律不再退還。
考生可通過報名系統隨時查看報名進展情況、初審結果、考核通知、簽約結果等信息。
六、考核辦法與簽約方式
1、材料審核:學校將聘請學科專家組成的評審組對考生的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初審通過的學生進入我校自主招生考核環節,考生可以在4月20日後登陸報名系統,通過報名系統查詢是否通過初審。我校不再另行通知。
2、測試:學校將對通過材料審核的考生進行考核,考核時間初步定於6月14日,考核方式為筆試和面試,考核內容為語言能力測試。
3、簽約:專家評審組根據考核結果,按照筆試和面試總分提出入選資格名單,報請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核確定入選資格學生名單。
4、公示:入選資格學生名單在我校本科招生網和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公示後,報考生所在省級招辦備案。
七、錄取要求
入選資格考生須參加全國統壹高考。考生應在我校自主招生的專業範圍內填報專業誌願,填報誌願方式和填報誌願時間以當地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的規定為準。
我校將根據入選資格考生的自主招生誌願、高考投檔分、經公示的優惠分值和學校的模擬 投檔線 決定錄取與否。模擬 投檔線 由生源地省級招辦按照本科壹批招生所有高校在該省(區、市)最終確定的投檔比例測算生成。
八、工作程序
1、網上報名時間3月2日至3月16日
2、材料郵寄截止日期3月16日(以當地郵戳為準)
3、材料初審結果查詢4月20日之後
4、測試時間6月14日
九、監督機制與申訴渠道
1、學校在自主招生過程中,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對選拔辦法、標準、程序、以及結果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2、自主招生工作由我校紀檢監察部門全程參與,接受社會監督和申訴。(紀檢監察電子郵箱:jc@uibe.edu.cn電話:010-64492163)
3、中學及考生本人應本著誠信的原則,嚴格按照壹定程序公平、公正、公開地進行推薦工作,推薦材料必須屬實。
4、對在推薦自主招生工作中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違反規定推薦的中學,壹經發現並核實,要通報批評,並由有關部門對其當年所有推薦學生進行重新審查;對弄虛作假的中學,視情節嚴重程度,暫停其1至3年推薦資格;對造成惡劣影響的中學,將取消其今後的推薦資格。對在自主招生報名中提供虛假材料的考生,壹經發現並核實,將取消考生自主招生考試或錄取資格,並通報其所在中學。
十、咨詢方式
如果在自主招生過程中遇到問題,歡迎大家通過以下方式和我們聯系:
咨詢電話:010-64492178
傳真:010-64493866
電子信箱:zhaosheng@uibe.edu.cn
十壹、本招生簡章最終解釋權歸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招生辦公室。如教育部調整相關政策,則以新政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