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業銀行帳戶開戶數量、開戶地點、開戶時間和資金性質,帳戶期初、期末余額,本期發生額是否真實、合法、正確;
(二)帳戶核算主要內容和資金來源及支出項目是否與本單位經營活動有關;
(三)帳戶開設是否合規,有無亂設帳戶、出租出借帳戶等問題。第六條 對企業會計報表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壹)會計報表的種類、格式、編制是否符合規定,會計處理方法的選用是否符合壹貫性原則;
(二)會計報表及其附註反映的內容是否真實、完整、準確、及時;
(三)合並報表的編制是否符合規定,並遵守壹致性原則,合並報表單位是否符合規定的範圍,合並報表的內容是否真實,並經過審計;
(四)會計報表是否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帳簿編制,帳表是否相符,報表間、報表內具有勾稽關系的數字是否相符;
煤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註意分析報表中的異常項目,查明截止日後發生的對本年度會計報表產生重大影響的會計事項,並運用其專業判斷及審計經驗,確定審計的重點或範圍。第七條 對企業會計帳簿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壹)帳簿設置是否完整、全面;
(二)帳簿反映的內容是否真實、完整、準確,記錄是否及時、清晰,是否采用正確的更正方法;
(三)帳簿反映的經濟業務是否與記帳憑證相符。第八條 對企業會計憑證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壹)記帳憑證所附列的原始憑證是否合法、金額是否壹致;
(二)原始憑證反映的經濟業務是否真實、合法;
(三)會計分錄是否正確,摘要是否清晰、明了,憑證填寫格式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四)會計憑證的審核、傳遞、歸檔是否符合規定要求。第九條 對企業資產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流動資產、投資、固定資產及其累計折舊、在建工程、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其他資產。第十條 對企業流動資產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壹)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是否真實存在並為企業所實際擁有;
(二)各項收支或增減業務是否合法,記錄是否完整;
(三)存貨計價是否正確,采用的計價方法前後期是否壹致;
(四)短期投資計價計算是否正確;
(五)壞帳準備金計提是否正確;
(六)待攤費用入帳和轉銷記錄是否正確完整,期末余額是否正確;
(七)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的發生是否真實,入帳和轉銷記錄是否正確完整,期末余額是否正確;
(八)流動資產項目在會計報表上反映是否恰當。第十壹條 對企業長期投資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壹)長期投資是否真實存在,並為企業所實際擁有;
(二)投資業務是否符合國家規定,協議、合同是否損害國家利益和企業利益,計價核算是否正確,投資收益核算是否及時、正確;
(三)長期投資效益是否達到預期目標;
(四)長期投資在會計報表上反映是否恰當。第十二條 對企業固定資產及其累計折舊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壹)固定資產是否真實存在並為企業所實際擁有;
(二)核算是否及時、正確,計價是否正確;
(三)固定資產折舊政策的采用是否合法,折舊計提是否正確;
(四)固定資產清理反映內容是否真實,入帳和轉銷記錄是否正確完整,期末余額是否正確;
(五)待處理固定資產損益的發生是否真實,入帳和轉銷記錄是否正確完整,期末余額是否正確;
(六)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固定資產清理、待處理固定資產損益在會計報表上反映是否恰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