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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2022)

第壹條 為了加強內部審計工作,規範內部審計行為,維護經濟秩序,提高經濟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審計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國有企業(以下統稱單位)的內部審計,以及審計機關對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開展內部審計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完善內部審計工作領導體制。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應當在本單位黨組(黨委)書記、主要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向其負責並報告工作。

國有企業的內部審計工作應當在企業黨組織、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領導下開展,向其負責並報告工作。第四條 法律、法規規定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應當設立內部審計機構。

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者明確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以下統稱內部審計機構)。

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審計委員會,配備總審計師。第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嚴格遵守內部審計職業規範,忠於職守,做到獨立、客觀、公正、保密。

對做出顯著成績的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由審計機關和所在單位予以表彰。第六條 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及業務培訓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政府部門預算或者本單位財務預算。第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內部審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並定期接受內部審計業務培訓。內部審計隊伍應當保持穩定,並逐步提高具有國家認定的職業資格人員的比例。第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者人員以及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回避。第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壹)對貫徹落實國家重大政策措施情況進行審計;

(二)對發展規劃、戰略決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業務計劃執行情況進行審計;

(三)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進行審計;

(四)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審計;

(五)對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

(六)對境外機構、境外資產和境外經濟活動進行審計;

(七)對經濟管理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

(八)對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九)對本單位內部管理的主要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審計;

(十)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督促落實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

(十壹)對所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十二)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單位要求辦理的其他事項。第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享有下列權限:

(壹)要求被審計單位按時報送發展規劃、戰略決策、重大措施、內部控制、風險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等有關資料(含電子數據,下同),以及必要的計算機技術文檔;

(二)參加單位有關會議,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三)參與研究制定有關的規章制度,提出制定內部審計規章制度的建議;

(四)檢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資料以及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業務、管理等資料和資產;

(五)檢查有關計算機系統及其電子數據和資料;

(六)就審計事項中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和詢問,取得相關證明材料;

(七)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及時向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經同意作出臨時制止決定;

(八)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批準,有權予以暫時封存;

(九)提出糾正、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的意見和改進管理、提高績效的建議;

(十)對違法違規和造成損失浪費的被審計單位和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或者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十壹)對嚴格遵守財經法規、經濟效益顯著、貢獻突出的被審計單位和人員,提出表彰建議。第十壹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審計實施結束後出具內部審計報告,並送達被審計單位。

對內部審計機構出具的內部審計報告,被審計單位或者人員有異議的,可以向內部審計機構所在單位提出申訴,所在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