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始憑證
(1)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2)壹張原始憑證所列的支出需要由兩個以上的單位***同負擔時,應當由保存該原始憑證的單位開具原始憑證分割單(而非復制件)給其他應負擔的單位。
2、財務會計報告
(1)企業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企業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總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2)國有企業、國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導地位的企業,應當至少每年壹次向本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公布財務會計報告。
3、會計檔案
(1)會計檔案原件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須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在不拆散原卷冊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閱或者復制,並辦理登記手續。
(2)會計檔案的銷毀程序
①“單位負責人”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署意見。
②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單位的檔案部門和會計部門***同派人監銷。
③銷毀後,監銷人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名蓋章,並將監銷情況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3)保管期滿但尚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不得銷毀。
4、不相容職務
不相容職務主要包括:授權批準與業務經辦、業務經辦與會計記錄、會計記錄與財產保管、業務經辦與稽核檢查、授權批準與監督檢查。單位在設計、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時,應使不相容崗位和職務之間能夠相互監督、相互制約,形成有效的制衡機制。
5、政府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為“各單位”會計工作的監督檢查部門,對各單位會計工作行使監督權,對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6、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
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不能相互替代、減輕或免除。
7、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條件
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8、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1)“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的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3)“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9、會計工作的交接
(1)監交人員
①壹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
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主管部門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2)會計資料移交後的責任界定
①移交人員對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②接替人員不對移交過來的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法律上的責任。即便接替人員在交接時因疏忽沒有發現會計資料在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問題,如事後發現,仍應由原移交人員負責,原移交人員不應以會計資料已經移交為由而推卸責任。
10、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1)授意、指使的當事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對其處以5000元-5萬元的罰款。
(2)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人員處以3000元-5萬元的罰款,對其中的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