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育部統壹安排,面向農村和貧困地區招生的專項計劃分為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和高校專項計劃三類。
國家專項計劃
教育部直屬高校、教育部所屬高校、教育部批準的省外高校、我省貴州大學和有關省屬高校將對66個集中連片特殊困難縣和國家扶貧開發重點縣(簡稱貧困地區,見附件)實施國家專項計劃。招生計劃將由教育部統壹下達,並在《貴州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專業目錄》中公布。
(二)地方專項規劃
貴州師範大學、貴州財經大學、貴州民族大學、貴州醫科大學、遵義醫學院、貴陽中醫學院、貴州師範學院、貴州理工學院面向我省80個縣(市、區、特區)(遵義市雲巖區、南明區、花溪區、烏當區、白雲區、觀山湖區、匯川區、紅花崗區除外)。高校安排的地方專項計劃應不低於學校招生計劃的3%,具體計劃數將在《貴州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專業目錄》中公布。
③高等學校專項計劃
教育部直屬高校和其他自主招生試點高校將在我省80個縣(市、區、特區)農村地區(遵義市雲巖區、南明區、花溪區、烏當區、白雲區、觀山湖區、匯川區、紅花崗區除外)實施高校專項計劃招收農村學生,每所高校安排不低於本校年度招生計劃2%的計劃。
二、資格審查
⑴應用條件
1.申請國家專項計劃的條件為:(1)符合我省高考報名條件;(2)本人在我省國家專項計劃實施地區連續三年以上具有本地戶籍,且本人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具有本地戶籍;(3)本人連續三年在戶籍所在縣高中就讀並實際就讀。
2.地方專項計劃和高校專項計劃的申請條件為:(1)符合我省高考報名條件;(2)本人及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在實施地區農村登記,且本人具有當地戶籍連續三年以上;(3)本人連續三年在戶籍所在縣高中就讀並實際就讀。農村地區根據貴州省統計局發布的城鄉劃分標準進行確認。
⑵審查程序
1.報考高校專項計劃的考生須於4月30日前持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到當地縣級招生辦辦理專項計劃資格確認手續。縣級招生辦確認考生資格審查後,將合格考生名單、資格審查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報當地市(州)招生辦;各市(州)招生辦公室審核確認後,於5月5日前將高校專項計劃匯總名單、資格審查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壹並報省招生監察辦公室。
2.報考國家專項計劃和地方專項計劃的考生須於6月26日前持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原件等相關證明材料到當地縣級招生辦辦理專項計劃資格確認手續。縣級招生辦確認考生資格審查後,將合格考生名單、資格審查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報當地市(州)招生辦;各市(州)招生辦公室審核確認後,於6月29日前將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匯總名單、資格審查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壹並報省招生監督辦公室。
經省招生監察辦公室終審合格的考生名單按規定予以公示。
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細化資格審查辦法,建立教育、公安多部門聯合審核機制,充分利用公安戶籍系統、中學生報名系統和高考報名系統,確保考生戶籍和學籍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辦公室和中學要嚴格執行專項計劃申請條件、資格審查程序和工作流程,規範考生申請材料,認真審核考生資格,確保考生招生信息、紙質檔案和中學報名系統信息壹致,防止資格造假和違規錄取。
三、錄取工作
①錄取批次
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和高校專項計劃的錄取安排在本科壹批開學前。
②招生政策
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和高校專項計劃的最低投檔控制分數線原則上按招生學校所在批次的最低投檔控制分數線執行。同批次招生人數不足的,進行考生補錄,誌願補錄後未完成的計劃可根據缺額和生源情況在同批次最低分數線下適當核減,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
四是優化服務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招生辦公室要合理安排資格審查程序,為考生提供更加便捷有效的申請服務。各有關高校要進壹步優化招生專業結構,擴大專業覆蓋面,努力滿足考生專業發展需求。要優化選拔方式,方便農村和貧困地區考生報考。有必要增加對貧困家庭學生的經濟援助。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辦公室、有關大學和中學要加大招生宣傳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開展招生宣傳,引導考生積極報考。
第五,嚴格的紀律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辦公室、有關高校和中學要加強組織領導,加強教育、公安等部門的協作配合,改進工作方法,嚴格執行相關招生政策規定,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切實做好招生信息和考生資格公示工作。
各地要完善監督機制,加強對農村和貧困地區招生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招生工作紀律,落實招生工作問責制,加強信訪工作,及時妥善處理各類信訪問題,做到事事有著落、事事有回音。對於專項計劃招生中的弄虛作假、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違規行為,要發現壹起、查處壹起。對偽造、塗改、篡改、偽造戶籍等信息,或以其他方式騙取專項計劃報考資格的考生,以及在考試錄取過程中違規的學校、單位和個人,要按照教育法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並依法追究當事人和相關人員責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對於違規違紀的公職人員,應根據《中國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紀律處分暫行規定》予以嚴肅處理。對負有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的人員,要依紀依規追究責任。
有專項計劃的高校名單及專項計劃招生簡章(面向農村學生單獨招生)
教育部直屬高校(紅色為更新中)
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北京交通大學
北京科技大學北京化工大學北京郵電大學中國農業大學
中國政法大學華北電力大學北京林業大學北京中醫藥大學
北京師範大學北京外國語大學北京語言大學中國傳媒大學
中央財經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中國礦業大學中國尤氏大學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南開大學、天津大學和復旦大學
同濟大學、上海交通大學、華東理工大學、東華大學
華東師範大學上海外國語大學上海財經大學南京大學
東南大學中國礦業大學河海大學江南大學
南京農業大學中國藥科大學浙江大學合肥工業大學
廈門大學山東大學中國海洋大學中國尤氏大學(華東)
大連理工大學東北大學吉林大學東北師範大學
東北林業大學武漢大學華中科技大學中國地質大學(武漢)
武漢理工大學華中農業大學華中師範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湖南大學中南大學中山大學華南理工大學
重慶大學西南大學四川大學西南交通大學
電子科技大學西南財經大學Xi交通大學西安電子科技大學
長安大學西北A&F大學陜西師範大學蘭州大學
其他大學(紅色已更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北京理工大學哈爾濱工業大學哈爾濱工程大學
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南京理工大學西北工業大學大連海事大學
中國科技大學北京理工大學黑龍江大學上海大學
蘇州大學、南京師範大學、福州大學和鄭州大學
湖南師範大學廣西大學西南政法大學四川農業大學
貴州大學、雲南大學、西北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