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府機關的決定或者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政府機關的決定或者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申請行政復議應當遵循幾項規定: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該工作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海關、財政、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向國務院申請裁決。此外,認為上述規定以外的行政機關和組織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應當依法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依法已經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不服行政復議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不得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七十七條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急,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會使合法權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其合法權益所必需的範圍內采取扣押侵權人財產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受害人采取不當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