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社區管理體制存在著較濃的行政化色彩
盡管這些年各地城市在改革以政府為主導的社區管理體制方面已經做出了不少努力,但社區管理的行政色彩仍然很濃,缺乏公眾參與機制。壹方面,街道辦事處政社不分的狀況並沒有大的改觀,它仍然承擔著過多的行政管理職能,工作量過大,經常處於疲於應付狀態,其後果是既未能夠明顯減輕政府的社會管理負擔,也沒有能夠很好地發揮自已應有的社會管理職能,致使社區成員越來越高的物質文化生活要求難以得到滿足,同時也沒有從更深層次上提高廣大居民民主參與社會管理的意識。另壹方面,作為居民群眾自治組織的居委會的工作方式也帶有較濃厚的行政色彩,居民沒有發言權和選擇權,只是被動的接受管理。因為事實上居民委員會受街道辦事處的領導,所以其日常工作不得不服從街道的安排,進而也陷入了繁雜的具體事務之中。這不但造成基層社區管理的超負荷運轉,減低了管理效能,而且有悖於居委會成立的初衷。居委會行政色彩濃厚,社區自治功能缺失社區居民委員會是社區自治的主要載體,從字面上看,居委會只是具有協助政府的義務,並不具有代理政府部門行使職權的行政管理職能,但是實際上社區承擔了大量來自政府的職能工作。諸如社區的經濟、文化、衛生、休閑、娛樂、互助、保障等本應由社區解決的事物,往往由於政府事務擠占反倒無暇顧及。據調查,居委會的實際工作內容有十大類百余項,這十大類分別是:環境衛生、社會治安、物業管理、民政幫困、計劃生育、糾紛調解、宣傳教育、文明達標、收款收費、人口普查。據壹些居委會統計,壹年之中,居委會的工作達158項之多,其中行政事務118項,占總數的74.68%,比較普遍的情況是居委會的自治職能讓位於行政職能。 社區居委會的行政色彩還體現在經費使用、人事任免上。壹個自主充分的社區,它對自己的事務有充分的自主決策權,能動用社區財力進行社區各方面的建設,選聘自己需要的人員為社區服務,發展社區事業,為社區居民謀福利。但當前,社區擁有的自治權是有限的,居委會更像是壹級基層政府。在經費方面,社區的建設經費、辦公經費、社區工作人員的工資都源於政府。對每個社區每年撥多少經費,政府享有充分的裁量權,因而社區的建設狀況壹般取決於政府的經費投入程度。對社區而言,爭取更多的政府經費資助是其生存和發展的重要舉措,而社區工作人員則需要獲得相應的報酬來生活,因此,社區對政府有極大的依賴性。在用人方面,社區的自主權也是有限的,政府壹般掌握著用人權,以保證其各項政策方針得以在社區順利實行。在社區建設中,壹些城市在20世紀末開始進行社區居委會直接選舉的嘗試,壹定意義上改變了社區居委會的人員構成,向自治的方向邁出可喜北京聯合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 2010年2月的壹步,但是社區居委會直接選舉尚處於推廣階段,各地區發展不平衡,地區差異大。示範城市雖然遍布1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但仍有壹半以上的省份不見蹤影。
(二)社區的組織結構設置不科學
舊經濟體制下,城市基層社區的組織構架由相互聯系的區、街、居三級組織構成其中區政府是我國城市的基層政權機關,街道辦事處是區政府的派出機構,居民委員會是街道辦事處指導下的基層群眾自治組織。這種形成於20世紀50年代前期的組織體制是我國城市基層社區組織建設的壹大創舉。然而,這種組織結構具有明顯的不科學性。壹是街、居組織機構過多而缺乏應有的權威性。在市、區、街道三級管理層次上,機構設置與權限呈“倒金字塔”型,“上面千條線,下面壹根針”。壹個街道辦事處設立的各種委員會、領導小組及類似的臨時機構可達30多個,壹個辦事處主任可兼20多個職務,壹個科要應付20多個職能部門,這就大大降低了街道辦事處的工作效率,使街道轄區內的不少單位對街道辦事處布置的社區性工作推脫、敷衍,相當壹部分居民群眾明顯輕視街道、居委會組織。二是社會團體和中介性社會組織發育不足。在我國城市基層社區除了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以外,其他社會團體和中介性社會組織不僅數量有限,而且缺乏獨立性。比如,在許多居民小區,像社區服務誌願者協會、計劃生育協會、老年人協會等組織的主要工作,大多由居委會幹部兼任。即使是居民委會員這樣的自治組織,也往往成為街道辦事處的“腿”。
(三)社區管理制度不規範
良好的社區要發揮合力功能,必須有壹系列的規範、制度、秩序和管理。既要確定組織及其成員相互交往和解決問題的正確方式,又要規範對越軌者寬容的限度。傳統社區管理制度的缺陷在於:壹是街道辦事處作為政府行政機構,對自身行政服務和管理的範圍沒有制定明確的制度規範,造成無權管理或越權管理;二是社區內的市、區屬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分別受各自條條的領導,按條條的指令行事,與街道辦事處之間的關系缺乏有效的政策和法律依據,往往造成社區事務相互推諉扯皮;三是社區內的社會團體等組織沒有形成有效的行為規範,讓社區成員來***同遵守。對於社區行為越軌者,社區組織也缺乏行政上或法律上適當而有效的懲罰;四是社區管理運行尚未形成條塊結合的監督機制,有關專業管理部門權力過於集中,對它們的工作質量和壹些不正之風難以進行監督和制約。
(四)不同利益群體的分化和權利意識的增長與意見表達機制之間的不協調
市場化催生了私營企業主、白領等以職業分化為特點的新型階層,有著***同利益的群體也在不斷地產生和分化,中國社會從原來的“國家——個人”的二元剛性結構向“國家——社會——個人”的彈性結構轉變。
新興的社會階層和利益群體正逐漸形成階層和群體意識,不同社會階層和利益群體之間不可避免地存在著矛盾和沖突。在商品房社區,業主與開發商、物業管理公司的摩擦時有發生,業主維權事件屢見不鮮;在老工業社區,下崗失業職工的就業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是突出問題;在城市邊緣地帶,市政建設和經濟開發影響和改變當地居民的生產和生活方式,近年來,由於拆遷、征地引發的激烈沖突已經成為壹個嚴重的社會問題;在外來工聚居社區,外來工群體與本地居民、與城市管理部門的關系處理不當就會引起矛盾沖突。
長期以來我國從意識形態和資源分配兩個方面對社會實行“強控制”,傳統意見表達途徑的特點是制度化的正式渠道少、形式單壹,並且大多是建立在體制內,也就是說體制內的正式職工才有機會進行利益表達,民間社會缺乏對矛盾沖突進行疏導的制度安排。由於缺乏制度化、正規化的機制,居民在利益表達上更傾向於采取激烈的情感與情緒的宣泄等非理性的方式,而權力和管理部門“封”和“堵”的方法只能使矛盾和沖突升級。我國政府已經加快了針對這壹問題的法制和制度建設,例如,相繼出臺了《物業管理條例》、《物權法(草案)》等重要法案和規定,以保護業主利益。
二、我國城市社區管理體制存在的主要問題的主要原因
上述問題產生的原因總的來說是由於全社會對社區建設的認識還不深刻,對城市社區建設中異質性強的特點缺乏重視,還沒有真正地理解“社區”在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社區居民還沒有實現從對單位的依賴向社區回歸的轉變,社區居民、社會各單位乃至政府各部門廣泛的自願參與和介入社區工作的意識還沒有形成,使社區缺乏建設的動力與支持。同時,由於社區除了依靠政府的投入外,缺乏經費來源的其他有效渠道,社區發展的後勁不足。而社區的體制不健全,職責界定模糊,制度實施不到位,承接政府職能的民間組織發育遲緩,必然導致社區的職能作用發揮滯後。
(壹)認識不高
壹是領導重視不夠。盡管這些社區已具備社區的雛形,但在具體問題的處理上很矛盾,工作上仍將其作為壹個村對待,但待遇上卻不能享受新農村建設的優惠政策,對它們的建設和發展沒有引起高度重視,社區工作運轉艱難。二是居民的歸屬感不強。對社區的建設漠不關心,對居委會的工作支持不夠。譬如,社區的環境衛生急需加強,但居委會聘請專職保潔員又沒有專項工作經費,向居民收取衛生保潔費時,居民意見很大,合作意識差。居民之間交往少,互助意識差,如果社區有的居民發生天災人禍,開展捐贈活動所收無幾,真是“各人自掃門前雪,哪管他人瓦上霜。”
(二)投入不大
壹是財政投入不大。工作經費少,對社區的基礎設施建設沒有投入,僅靠居委會主任“化緣式”的募集。許多行政事務性工作安排到社區,社區只承接工作,卻沒有工作經費。二是駐地單位支持不大。對社區關心少,支持少,***駐***建意識差。社區組建巡邏隊,治安狀況得到全面好轉,但當居委會到駐地單位請求支持時,卻被他們以種種理由搪塞和拒絕,由於沒有工作經費,工作只能夭折。
(三)措施不力。
壹是臨時抱“佛腳”。對城鎮社區的建設和發展存在“頭疼醫頭,腳疼醫腳”的思想,既沒有長遠的規劃,又沒有短期的計劃。二是行政事務多。社區成為鎮政府的行政下屬機構,窮於應付日常行政事務,根本沒有精力全面考慮社區的事情。三是社區自治性不強。居民的選舉權、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沒有得到全面落實。
三、解決措施
(壹)明確居委會職能定位,發展多層次、多形式的社區自治組織
社區居委會定位不清直接影響著自治能力的提高社區居委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是社區自治工作的組織者。其主要職能應該是辦理社區的公***事務和公益事業,協助政府及其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相關的工作。只有明確了自己的定位才能明確自己的職責。居委會應該逐漸理清自己同基層政府及其派出機構的關系,將主要的精力放在辦好社區自己的事物上。我國的社區往往規模巨大,影響了社區居民之間的溝通交流。居委會應該支持和鼓勵社區內諸如業主委員會、各種自治團體的發展,也可以鼓勵以樓為單位加強溝通,建立自治組織。社區自治中重要的問題就是居民自治狀況的問題,居委會在這個過程中應該發揮積極作用。通過種種如利益、地緣、誌趣等方面的關聯性,鼓勵居民自己組織起來,能夠較好地解決社區的組織狀況問題。此外,居委會通過各種各樣的活動,也可以吸引居民的關註,激發居民的參與熱情,增強居民對社區的歸屬感和認同感。
(二)構建社區自治組織體系有效的組織是培育社區自治能力和提升社區自治功能的基礎
因此,城市社區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和第壹步就是重新構建社區自治組織體系,以替代原有體制下的居委會。筆者建議建立“壹個大會,兩個機構”體制:社區成員代表大會、社區協商議事委員會和社區居民委員會。
(1)社區成員代表大會是社區最高權力機構。主要職責是選舉產生社區議事協商委員會和社區居民委員會,審議和決定社區社會發展的重大事項。社區成員代表大會是社區成員表達自己意願的渠道,它行使民主職能,具有自治組織的控制權,是社區成員切身利益的忠實代表。
(2)社區協商議事委員會是社區成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代行常設機構,在居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居民代表大會行使議事、決策和監督職能,負責對社區建設與管理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社區協商議事會同社區成員代表大會壹樣,壹般均為社會職務,不拿薪金和補貼。議事會成員由社區成員代表大會推選產生,對居民代表大會負責。
(3)社區居民委員會是社區成員代表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在社區成員代表大會和社區協商議事委員會的授權和監督下,組織實施社商機制———有效服務,人盡其才職業技術型人才承擔了技術勞動力的主要工作任務,現代技術迅猛發展,技術人員如果希望跟上技術發展的步伐,除自身不斷充電外,職業技術學校也應該完善服務機制,從培養社會需要的人才的高度出發,為技術人才提供再充電、再教育的機會,似的人盡其才。這也是職業教育不容推卸的社會責任。議事委員會的授權和監督下,組織實施社區的管理、服務等事項。落實社區成員代表大會和社區協商議事委員會的決議,協助政府完成規定的任務,行使社區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和自我監督的職能。
(三)完善相關法律,確保社區自治有法可依
要根據新形勢的需要,在繼續推進社區民主自治實踐的基礎上盡快修訂現行憲法和相關法律,盡早出臺《城市社區自治法》,明確、具體地規定社區的載體、社區自治的性質和地位、社區居民的權利與義務、社區自治組織的權利與義務、管理方式和運作程序等項內容。通過法律使社區載體明晰,使社區組織與政府職能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都能夠明確自己的權利、義務與職能,防止政府職能部門或街道將其職責轉嫁給社區,減輕社區工作負擔,保障社區各項自治權利的真正落實,使社區居民明確自己的權利義務,在法律的保障下行使其社區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確保社區自治有法可依。
(四)預防和疏導社區內各利益群體的矛盾與沖突,發揮基層社區的預警與“安全閥”功能
社會矛盾與沖突是任何壹個社會都不可避免的社會事實。基層社區既是了解民情、民意和民生的窗口,也是社會安全網的重要組成部分,能夠對社會沖突起到預防、疏導和化解的作用,是維護社會穩定的“安全閥”。
在社會沖突的預防方面:首先,社區通過提供社會福利服務和營建公平、公正的社區環境,滿足居民的需求、擴大居民的參與,增強他們對社區的認同感和歸屬感,從源頭上減少矛盾和沖突的產生;其次,社區要特別關註和關懷壹些特殊的弱勢群體,了解他們的心聲,為他們尋找社會資源,解決他們面臨的問題;再次,社區要大力發展和扶持社會中間組織,建立居民利益表達的正規渠道,避免無序隨意的、非正常渠道的利益訴求對社會穩定帶來的沖擊以及由於利益要求的長期壓抑造成的突然爆發。例如,社區要支持、組織和協助社區業主委員會的成立,既要作為第三方監督物業公司和開發商的工作,又要作為中間人協調好業主與物業和開發公司的關系。
當矛盾和沖突產生時,社區組織又可以充當化解矛盾的潤滑劑、稀釋劑,以避免局部矛盾擴大化,起到減輕沖突影響的作用。以往,社區較多采用行政幹預的方式處理社區中的矛盾和沖突,而社區社會工作在工作的方式和方法上是“自下而上”的,包括組織群眾表達意見、協調各方利益、協助有關部門解決問題,倡導改革等等,其目的不僅限於問題的解決,還在於社區居民與社區行動能力的增強和福祉的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