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文姚姚
日前,Phoenix.com財經《銀行理財眼》持續跟蹤報道“江西男子被貸款2239萬元”事件。來自江西南昌的項於2017年4月收到投訴,華夏銀行南昌分行將其告上法庭,要求其償還高達2239萬元的貸款,包括1960萬元的本金和279萬元的利息。項對貸款壹事壹無所知。原來,項的前雇主與他人串通,冒用項的個人信息簽訂《個人最高額保證合同》,引發金融合同糾紛,導致項承擔連帶還款責任2000余萬元。這壹事件的發展仍在繼續。在過去的壹年裏,向不僅將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告上了法庭,而且他與華夏銀行南昌分行的糾紛仍在上演。
01
向訴華夏銀行南昌分行侵犯其名譽權索賠70萬元。
在與該事件有關的案件壹審期間,司法鑒定證實指紋和簽名不是向本人所寫。江西銀保監局也證實,華夏銀行南昌分行在放貸業務中存在諸多違規行為。最終,華夏銀行南昌分行撤回了對項的訴訟,項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恢復了征信業務。
圖註:法院司法鑒定結果來源:法院官網
然而,受此事件的影響,在17到19的兩年甚至更長時間裏,向的網店賣房和投資都破產了,他原本要結婚的女朋友也和他分手了,她的事業和感情都遭受了重大損失。
向表示,盡管他與銀行簽署了人民調解協議,但他獲得了30萬元的賠償。但是,它只是華夏銀行為錯誤的壹方即原公司(Sox)支付的賠償。“被貸款”事件是由華夏銀行南昌分行的嚴重工作失誤造成的,但華夏銀行南昌分行沒有向其道歉,因此向以侵犯名譽權為由對江西省南昌市提起民事訴訟。該案於2021年5月6日立案審理。
向向法院提起訴訟,其中壹項訴訟是判令華夏銀行南昌分行賠償向物質損失50萬元和精神損失20萬元。向的另壹項訴求是華夏銀行南昌分行在新華網和本報等多家媒體上公開道歉。
不過,法院最終裁定駁回項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華夏銀行在本案中沒有侵犯向的名譽權。對於華夏銀行要求賠償物質損失的請求,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認為,項未提交證據證明項因華夏銀行南昌分行的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予以駁回。
02
華夏銀行:向違反了雙方的“協議”和雙方的誠信。
判決書顯示,2020年8月11日,在江西銀行業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和見證下,項趙輝與我行簽署了《人民調解協議》。協議的第壹項內容是華夏銀行南昌分行將向相關責任主體追償30萬元經濟補償金。第二項內容是華夏銀行與向協商壹致,向承諾不向華夏銀行索要任何賠償和費用。
在判決書中,華夏銀行聲稱已向支付了30萬元的錯誤方款項,向已簽署協議,承諾不向華夏銀行要求任何賠償和費用。
在本次訴訟中,向再次向華夏銀行索賠50萬元加20萬元,共計70萬元。華夏銀行認為,向要求華夏銀行賠償是壹種違法行為,違反了雙方的誠信。
對此,項告訴鳳凰網財經《銀行理財眼》,他認為協議中的30萬元是項委托給銀行的,以便銀行可以向原公司(Sox)追討賠償,但關於該協議,銀行本身從未承擔責任。向表示,協議本身存在問題,該行不承認錯誤。
“那段時間我無法正常工作兩年多,很長壹段時間都沒有收入來源。”向說他想先拿到錢,然後繼續維權,他的律師認為協議本身有問題。
不過,對於該協議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威諾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兆全在接受Phoenix.com財經《銀行理財眼》采訪時表示,雙方已簽署和解協議,協議已履行完畢。因此,原告不能以同壹事由另行主張賠償。原告另行起訴的行為違反了雙方和解協議的約定,因此敗訴在所難免。楊兆全說:“當然,既然雙方簽訂了和解協議,這些損害賠償款已經包含在30萬元的賠償金額中。
上海華勤紀信律師事務所寧芳芳律師也認為,簽署的不賠償協議總體上是合法有效的,銀行已經支付了30萬元,無論銀行事後能否向第三方追償。
03
律師解讀是否構成精神損害:“讓情緒歸情緒,讓法律歸法律。”
律師楊兆全在接受Phoenix.com財經《銀行金融眼》采訪時表示,法院裁定銀行對“虛假”貸款不負責任。這個判斷可能是錯誤的。作為銀行,它應該有義務核實合同中各方的簽名。在回答“銀行是否給向造成了精神損害”的問題時,楊兆全認為,法院認定銀行沒有給當事人造成精神損害可能是錯誤的。由於涉案金額巨大以及訴訟本身的風險,銀行不可避免地會產生巨大的精神壓力(精神壓力的程度與當事人未來是否承擔責任風險的判斷以及當事人的財富有關)。這種精神壓力是銀行造成的。特別是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多次提出有錄音錄像等明顯證據證明存在“誣告陷害”,銀行不予理睬,導致精神損害的持續性存在。在這方面,銀行有責任。
上海華勤紀信律師事務所的寧芳芳律師持相反觀點。他告訴鳳凰網財經的銀行之眼,這個判斷沒有錯。銀行與當事人系經濟糾紛,銀行因審查失職受到相關行政處罰。銀行相關人員構成犯罪的,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難以構成單位犯罪。
寧芳芳表示,本案是雙方正常的訴訟行為,敗訴不僅是因為協議,還因為難以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應訴費用壹般難以認定為法定損失。
對於精神損失,寧芳芳表示,更難認定。對法律的評價應該基於普通公眾的心理和精神承受能力,而不是基於他們個人的主觀感受,而是基於他們的技能對社會造成的影響對他們進行綜合評價。銀行經鑒定後撤訴,法院未認定其承擔擔保責任,不屬於社會負面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