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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海牙規則》和《漢堡規則》的異同

  問:比較《海牙規則》和《漢堡規則》的異同。

  校解析答案: 《海牙規則》於l931年6月生效,它所確立的原則已成為各國有關海運提單立法和各航運組織格式提單的內容,其突出特點是偏重於保護承運人的利益,有利於航運業發達的國家。《漢堡規則》於l992年11月生效,它是對《海牙規則》的重大變革,其突出特點是加重了承運人的責任,以徹底糾正海運關系中承運人與貨主間權利義務失衡的狀況。

  《漢堡規則》與《海牙規則》的差異主要有以下幾點:

 (1)變更了承運人的歸責原則。《漢堡規則》將《海牙規則》的不完全過失責任制度改為完全過失責任制度,廢除了對駕駛船舶和管理船舶的過失免責的規定,並且要求由承運人自己證明其無過失,否則應對貨物的滅失、損害和延遲交貨所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2)延長了承運人的責任期限。《漢堡規則》規定的責任期限是從托運人把貨物交給承運人掌管之日起,至承運人把貨物交給收貨人為止,即“接到交”原則。而《海牙規則》規定的是“鉤至鉤”或“舷至舷”原則。

 (3)關於承運人的賠償限額,規定每件或每壹裝運單位的賠償限額為835特別提款權或毛重每公斤2.5特別提款權。而《海牙規則》規定為每件貨物或每壹計費單位最高賠償l00英鎊。

 (4)關於火災,規定應由索賠人舉證證明承運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對火災犯有過失。

 (5)規定了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的賠償責任。如果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都有責任,雙方應負連帶責任。《海牙規則》無此規定。

 (6)延長了訴訟時效期間。關於貨物運輸的任何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而《海牙規則》規定對貨物滅失或損害的訴訟時效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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