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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校死亡賠償標準

如果學生在校死亡,需要區分學校承擔主要責任、次要責任還是無責任。如果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主要或次要責任,則需要根據責任大小進行適當的經濟賠償。但是,如果學校對學生的死亡沒有責任,則可以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幫助受傷的學生。

法律分析

1.喪葬補助金標準: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個月。第二,供養親屬撫恤金為1,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無法工作的親屬。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兒在上述標準基礎上每月增加10%。3.經批準的受撫養親屬的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4.供養親屬範圍:詳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相關規定。5.供養親屬撫恤金的申領條件取決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的主要生活來源,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壹)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死亡職工的配偶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3)死亡職工的父母男性年滿60歲,女性年滿55歲;(四)死亡職工的子女年齡在18周歲以下;(五)死亡職工的父母已經死亡,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年滿55周歲的;(六)死亡職工的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七)死亡職工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年齡在18周歲以下。6.停止享受養老金待遇(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就業或者參軍的;(3)已故員工的配偶再婚的;被他人或者組織收養的;⑤死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適當給予經濟補償,但不承擔解決與救助受傷學生無直接關系的戶籍、住房、就業等事項以及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的責任。

學校沒有責任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願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的學生給予適當幫助。

第壹千二百條教育機構的過錯責任限制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