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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有哪些內容?

1.認真落實上級黨委、政府和紀檢監察機關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定期召開黨委全體會議,分析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形勢,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作出部署。

2.切實加強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實施,每年召開壹次黨委常委會專題會議,制定工作計劃,提出目標要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並作出決策;定期聽取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匯報,做好點評,加強檢查考核;全力支持和保障紀委工作,為紀委履行監督職責創造有利條件。

3.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和正確用人導向,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發揮黨組織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引領和把關作用,堅決防止和及時糾正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

4.加強作風建設,嚴格執行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財經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堅決防止組織懈怠、紀律松弛等問題。持之以恒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堅決反對“四風”,切實解決損害群眾利益問題,強化績效管理考核,建立健全作風建設長效機制。

5.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堅持用制度管事管人,構建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權力運行體系,積極推進黨務公開、政務公開、司法公開、事務公開等各領域公開,落實權力清單制度,健全廉政風險防控機制,推進權力運行程序化、透明化,切實加強黨內監督,健全民主監督、法律監督、輿論監督機制,運用和規範互聯網監督。

6.改革完善反腐敗協調小組職能,組織協調有關部門研究分析反腐敗鬥爭形勢和腐敗問題階段性特征,制定工作策略,合力推進反腐敗工作。深入推進紀委監委與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審計機關在查辦黨員國家工作人員違紀違法和涉嫌犯罪案件中的協作配合,推動查辦腐敗案件依紀依法高效協同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