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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的發展歷程1500字

審計是審計機關依法獨立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監督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它是基於經濟監督的需要而產生的。

我國國家審計起源甚早。據《周禮》記載,西周時期就出現了帶有審計性質的財政經濟監察工作。當時,在中央政權設置的官職中,位於下大夫的“宰夫”壹職,負責審查“財用之出入”,並擁有“考其出入,而定刑賞”的職權。這個職位雖然不高,但其所從事的工作卻具有審計的性質,是我國國家審計的萌芽。其後,秦、漢兩代都曾采用“上計制度”,以審查監督財物收支有無錯弊,並借以評價有關官吏之政績。但秦漢官制中,尚無專司審計職責的官員,也無專職審計機構。隋唐在刑部之下設“比部”,建立了比較獨立的能司審計之職的機構。特別是唐代,由於經濟發達,政治穩定,審計地位的提高,對中央和地方的財物收支實行定期的審計監督,國家審計有了明顯發展。宋代設立審計司,是我國審計機構定名之始,使審計這個名詞正式出現。到了元、明、清三代未設專門的審計機構。明初,比部雖壹度恢復,但不久即取消,直至清末再未設置。在這三個朝代國家審計陷於中衰時期。辛亥革命後,北京的北洋政府在1914年設立審計院,頒布《審計法》;1928年,南京國民政府設立審計院,後改為審計部隸屬監察院。國民黨政府的審計法幾經修改,但由於當時的政治腐敗,貪汙橫行,使審計制度徒具形式,並沒有發揮應有的經濟監督作用。

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在中國***產黨領導下的革命根據地中,1932年成立中央蘇維埃政府審計委員會以後,1934年頒布《審計法》,實行了審計監督制度。以後在山東、陜甘寧、晉綏等革命根據地,也建有審計機構,頒布審計法規,實施審計監督工作。革命根據地的審計制度,在戰爭年代對節約財政支出、保障戰爭供給、維護革命紀律、樹立廉潔作風,起到了較好的作用。

中華人民***和國成立後,在較長壹段時間內未設獨立專職審計機構,對財政經濟的監督由財政、銀行、稅務等部門通過其業務分別在壹定範圍內進行。自1978年中國***產黨第十壹屆三中全會以來,全黨全國的工作重點轉入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軌道,實行經濟體制改革,國民經濟蓬勃發展。在1982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通過的《中華人民***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中,規定了實行審計監督制度。據此,1983年9月15日,國務院正式設立審計署,地方各級政府的審計機關相繼建立,隨後公布了壹系列審計法規,卓有成效地開展了審計監督工作,在維護國家財經法紀,促進增收節支,搞好廉政建設,加強宏觀調控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使我國審計工作得到了迅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