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權利。
(二)遵紀守法,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
(四)符合招聘崗位所需的相關資格條件。
(五)身心健康,能適應崗位要求。
(六)普通小學和幼兒園教師應具有國民教育序列中大專以上學歷;
普通初中、高中(含職業高中)教師應具有國民教育專業本科以上學歷。
(七)應聘人員原則上應統壹招聘大學畢業生。招聘崗位有特殊要求的,以崗位要求為準。
(八)中小學招聘外籍教師,按照國家和省招聘外籍人員的有關政策辦理。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不得報考:
1.不符合招聘崗位要求的人員;
2.正在就讀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應屆畢業生;
3.現役軍人;
4.被政府教育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為在考試中有違紀行為,處於停考期的人員;
5.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被開除公職的人員,限期內受到紀律處分或者正在接受紀律審查的人員,受刑事處罰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調查尚未作出結論的人員;
6.在職人員未征得有人事管理權限的主管部門同意。
7.依法不得參加考試或者被錄用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與事業單位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報考事業單位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崗位;與現有在職人員有上述關系的,不得錄用為任職後形成直接上下級關系的管理崗位,以及《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規定》中明確應當回避的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