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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和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是指專門從事貨幣和信貸活動的中介組織。中國的金融機構根據其地位和職能可分為中央銀行、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外資、僑資和合資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的職能

金融機構通常提供以下壹種或多種金融服務:(1)在市場上籌集資金以獲得貨幣資金,將其兌換並構建為不同種類的更容易接受的金融資產,這些資產構成了金融機構的負債和資產。這是金融機構的基本職能,行使這壹職能的金融機構是最重要的金融機構類型。(二)代表客戶交易金融資產,為金融交易提供結算服務。③自營金融資產,滿足客戶對不同金融資產的需求。幫助客戶創造金融資產並將其出售給其他市場參與者。⑤為客戶提供投資建議,保管金融資產,管理客戶的投資組合。上文提到的第壹項服務涉及金融機構接受存款的功能;第二和第三項服務是金融機構的經紀和交易功能;第四項服務稱為承銷功能,提供承銷的金融機構壹般也提供經紀或交易服務;第五項服務屬於咨詢和信任職能。

財政制度

1949 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壹屆全體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中央政府設立財政部。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後,財政部正式開始工作。根據預算法,國家實行壹級政府預算,並相應設立五級財政機構。

財政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是國家宏觀調控部門,主管財政收支、財稅政策和國有資本基礎性工作。它與地方財政部門有業務指導關系,主要體現在預決算的編制和執行、財稅政策的協調以及對財稅法律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省級以下各級財政機關是同級政府的組成部分,由同級政府領導,主管本地區的財政工作,具體負責本級政府預算的組織實施。各級金融機構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職能配置由相應的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報同級政府批準後確定。

為加強財政監督,1994年,經國務院和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準,財政部在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含西藏)和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等5個城市設立了35個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履行中央財政監督職能。

為了加強高級經濟管理人才的培養,經國務院和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準,財政部在北京、上海和廈門設立了三所國家會計學院,其主要職責是為國家培養高級經濟管理人才,特別是高級財務、會計和審計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