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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避稅方法的定價轉移

轉讓定價法是企業避稅的基本方法之壹。它是指為了分享利潤或轉移利潤而根據企業的共同利益而不是根據公平的市場價格為產品定價的方法。采用這種定價方式的產品轉讓價格可以高於或低於市場公允價格,從而達到少繳稅或不繳稅的目的。

轉讓定價的避稅原則壹般適用於不同稅率的關聯企業。通過轉讓定價,高稅率企業的部分利潤將轉移到低稅率企業,最終兩家企業的納稅總額將減少。

由於無法公開的原因,我們接觸到的壹些企業和公司因逃稅而匿名。A公司總部設在沿海經濟特區,享受15%的優惠所得稅稅率。他們的產品生產由A公司位於中國的B公司完成,B公司適用33%的比例稅率。A公司每年從B公司購買654.38+0萬件產品並銷往國外。進價每件6.8元,售價每件8.3元。顯然,該產品的生產成本為5.2元/件,因此這兩家公司的利潤和應納稅額已經非常明顯:

a公司年利潤=(8.3-6.8)×100 = 150(萬元)。

A公司應納所得稅=150×15%=22.5(萬元)

乙公司年利潤=(6.8-5.2)×100 = 160(萬元)。

B公司應納所得稅=160×33%=52.8(萬元)

甲公司和乙公司繳納的所得稅總額=22.5+52.8=75.3(萬元)。

出於避稅的目的,高稅率的B公司的部分利潤可以轉移到A公司..我們已經知道A公司從B公司購買的產品單價為6元,但它們仍以8.3元出售,因此:

a公司年利潤=(8.3-6.0)×100 = 230(萬元)

A公司應納所得稅=230×15%=34.5(萬元)

乙公司年利潤=(6.0-5.2)×100 = 80(萬元)。

B公司應納所得稅=80×33%=26.4(萬元)

甲公司和乙公司繳納的所得稅=34.5+26.4=60.9(萬元)

A、B兩家公司利潤劃轉前後,兩家公司年利潤總額為:150+160 = 365438+萬元;利潤轉增後利潤總額為:230+80=310(萬元)。利潤轉移前後,兩家公司的利潤總額仍然相等,但采用轉讓定價後,兩家公司應繳納的所得稅減少了75.3-60.9 = 1.44萬元。只要企業能夠找到兩個稅率較大的地區,並在兩個企業之間進行貿易和合作,貿易額越大,就可以節省越多的稅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