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直管住房的出售收入。
(二)行政、事業單位自管住房的出售收入。
(三)企業自管住房的出售收入。第三條 售房收入是專項用於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性資金,歸產權單位所有,由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房地局(房改辦)、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負責監督管理,實行集中存儲、分級管理。第四條 出售自管公有住房的行政、事業單位和企業、各級房地產管理部門、各級財政部門必須分別在武漢市商業銀行(原武漢城市合作銀行以下簡稱市商業銀行)設立“單位住房基金專戶”、“直管住房出售收入專戶”、“城市住房基金專戶”,用於售房收入的存儲和收支核算管理。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和企業出售自管公有住房必須報經同級房地局(房改辦)批準。售房收入必須在收取當日全額存入本單位在市商業銀行設立的“單位住房基金專戶”,行政事業單位售房收入納入財政預算外資金統壹管理;企業售房收入納入本單位財務統壹管理。
售房完畢,各售房單位將售房收入全額存入市商業銀行“單位住房基金專戶”的、由該行出具統壹印制的售房收入專戶存儲證實書,報同級房地局(房改辦)審核認定,作為辦理房地產權屬證件的必備依據。第六條 自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必須專款專用,主要用於:
(壹)提取10%(有電梯設備的可提取30%)作為房屋***用部位和***用設施的維修基金。
(二)住房補貼、提租補貼、單位繳納公積金補貼支出。
(三)住房制度改革方面的其他支出。
行政、事業單位安排使用售房收入,必須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
企業單位安排使用售房收入,應經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加蓋公章後,報同級房地局(房改辦)審核。第七條 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由市、區房地局分別收取,全額存入在市商業銀行設立的“直管住房出售收入專戶”。
(壹)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10%由市房地局集中,用於房屋搶險排危等專項支出。按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管理。
(二)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90%劃繳市、區財政在市商業銀行設立的“城市住房基金專戶”。市、區財政從各自管理直管公有住房售房收入中分別提取10%(有電梯設備的高層建築可提取30%)建立房屋***用設施維修基金。為推進房產公司轉機建制,市、區財政集中的售房收入中可提取5%用於房產公司改革支出。其余75%的售房收入,專項用於住房補貼等住房制度改革支出和政府確定的其他特殊住房支出。第八條 各級房地局(房改辦)在批準出售公有住房時,負責開具在市商業銀行房改專櫃存儲售房收入的通知書,並連同批文同時抄送市商業銀行和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各級房地局按月向同級財政報送直管住房出售收入收、存和收入分解及有關情況,並及時解繳資金。
市商業銀行按月向同級財政部門、房地局(房改辦)報送售房收入存、付、余情況。
市財政局按季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售房收入管理情況,同時通報有關部門。第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存儲售房收入的,房地局(房改辦)暫停辦理房地產權屬證件,並督促有關單位予以糾正後補辦。
對違反本辦法使用售房收入的,市商業銀行要暫停支付,並報告財政部門和房地局(房改辦)查處。第十條 各級財政、審計部門、房地局(房改辦)、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負責售房收入管理使用的檢查監督,並對同級人民政府負責。第十壹條 蔡甸區、江夏區、黃陂縣、新洲縣的售房收入管理比照本辦法執行。第十二條 執行武漢市房改方案的中央、省、外地駐漢單位(機構)的售房收入管理,應按本辦法執行。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第十四條 本辦法從1998年5月1日起實行。在本辦法實行前制定的有關規章與本暫行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此前出售舊公有住房收入由財政部門會同房地(房改辦)部門按此辦法進行規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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