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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南水北調工程對地方有什麽補貼

回答於2009-5-7 16:05 舉報 2005年6月8日,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印發《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國調辦經財〔2005〕39號),辦法全文如下: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規範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保障移民合法權益,確保南水北調工程建設順利實施,根據《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暫行辦法》和相關財經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南水北調主體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以下簡稱征地移民)資金的籌集、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辦法所稱征地移民資金包括直接費用、其他費用、預備費和有關稅費。

第三條 征地移民資金是南水北調主體工程建設資金的組成部分,由南水北調主體工程項目法人(以下簡稱項目法人)統壹負責籌集。

第四條 征地移民資金管理遵循責權統壹、計劃管理、專款專用、包幹使用的原則。

第五條 依據國務院確定的“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領導、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縣為基礎、項目法人參與”的南水北調工程征地移民管理體制,各級主管部門和各項目法人應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征地移民資金管理。

各級主管部門是指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南水北調工程征地移民工作的部門。

第二章 投資包幹管理

第六條 征地移民資金實行與征地移民任務相對應的包幹使用制度。征地移民資金包幹數額按國家核定的初步設計概算確定。除國家已批準的因政策調整、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的投資增加外,不得突破包幹數額。

第七條 項目法人應與省級主管部門簽訂征地移民投資包幹總協議或單項、設計單元工程征地移民投資包幹協議。

征地移民中的中央和軍隊所屬的工業企業或專項設施(以下簡稱非地方項目)的遷建,由項目法人與非地方項目遷建單位簽訂遷建投資包幹協議。項目法人委托給省級主管部門實施的非地方項目,則由省級主管部門與非地方項目遷建單位簽訂遷建投資包幹協議。非地方項目在征地移民投資包幹協議中明確。

第八條 征地移民中的文物保護項目由省級主管部門與省(直轄市)文物主管部門簽訂文物保護投資包幹協議。

第九條 征地移民投資包幹協議中必須明確規定下列內容:

(壹)征地移民任務的具體內容;

(二)征地移民工作的進度要求;

(三)征地移民資金包幹額度和費用組成;

(四)征地移民資金撥(支)付方式;

(五)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直接費用由省級主管部門和項目遷建單位包幹使用。

第十壹條 其他費用按照“誰組織,誰負責”的原則,由省級主管部門、項目法人按各自職責和承擔的工作量分塊包幹使用,具體劃分比例在簽訂投資包幹協議時確定。

省級主管部門、項目法人應根據征地移民投資包幹協議確定的工作內容及地方國土資源等部門參與征地移民工作的職責和工作量合理安排有關費用。

第十二條 預備費按照征地移民任務(包括非地方項目遷建)分配額度,並考慮特殊因素作適當調整。

中線水源工程30%的預備費隨年度征地移民投資計劃匹配下達,需動用預備費,由省級主管部門審批,並經項目法人報國務院南水北調辦備案;其余70%預備費的動用,省級主管部門應提出書面申請,由項目法人審核後報國務院南水北調辦審批。

東線工程和中線幹線工程50%的預備費隨年度征地移民投資計劃匹配下達,需動用預備費,由省級主管部門審批,並經項目法人報國務院南水北調辦備案;其余50%預備費的動用,省級主管部門應提出書面申請,由項目法人審核後報國務院南水北調辦審批。

由項目法人組織實施的非地方項目,其預備費隨年度征地移民投資計劃匹配下達的比例按本條第二、三款執行。需動用隨年度投資計劃匹配下達預備費的,由項目法人審批並報國務院南水北調辦備案;需動用其余預備費的,由項目法人提出申請,報國務院南水北調辦審批。

第十三條 有關稅費由項目法人按已批準的征地移民投資概算中核定的金額支付給省級主管部門和非地方項目遷建單位,省級主管部門和非地方項目遷建單位按規定繳納給有關部門或單位。

第三章 計劃管理

第十四條 年度征地移民投資計劃依據經批準的初步設計階段征地移民規劃及投資概算、移民安置實施方案、南水北調工程項目開工及建設進度的要求進行編制,並納入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年度投資計劃。

第十五條 年度征地移民投資計劃的內容應包括農村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城(集)鎮遷建、企事業單位和專項設施遷建、防護工程、庫底清理和文物保護等的規模和投資。年度征地移民投資計劃的報表編制格式和編報要求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省級主管部門商項目法人編制年度征地移民投資計劃(包括受項目法人委托的非地方項目投資計劃),項目法人組織編制非地方項目年度征地移民投資計劃,並由項目法人匯總後壹並報國務院南水北調辦。

第十七條 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下達的年度投資計劃,國務院南水北調辦將年度征地移民投資計劃下達項目法人。

依據已簽訂的征地移民投資包幹協議和征地移民工作進度,項目法人將年度征地移民投資計劃分解到省級主管部門和非地方項目遷建單位。

第十八條 省級主管部門和非地方項目遷建單位依據分解的年度征地移民投資計劃,結合工程建設進展情況和相關協議,組織計劃的實施。

第十九條 各級主管部門、各項目法人、非地方項目遷建單位和相關單位應維護年度征地移民投資計劃的嚴肅性,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省級主管部門負責的項目由省級主管部門提出調整意見,非地方項目由項目實施單位提出調整意見,由項目法人按原程序報批。

第二十條 省級以下各級主管部門應及時統計計劃執行情況,逐級定期報送給上壹級主管部門。省級主管部門負責匯總統計資料並經項目法人報國務院南水北調辦。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壹條 各級主管部門、各項目法人應按其職責負責征地移民資金的財務管理,設立專門的財務管理機構或配備會計人員,建立完善的財務內控制度,加強票據、印章管理,實行會計、出納分設,嚴格資金收支程序,嚴肅財務紀律,嚴禁設立小金庫。

第二十二條 項目法人應依據征地移民投資包幹協議,按照批準下達的年度征地移民投資計劃和征地移民工作進度,及時將資金支付給省級主管部門、非地方項目遷建單位。

省級主管部門按年度征地移民投資計劃和征地移民工作進度,及時向下級主管部門撥付資金,並按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或單位繳納有關稅費。

第二十三條 各級主管部門、各項目法人應在壹家國有或國家控股商業銀行開設征地移民資金專用賬戶,專門用於征地移民資金的管理。

省級主管部門、各項目法人開設、變更、撤銷銀行賬戶應報國務院南水北調辦備案,省級以下主管部門開設、變更、撤銷銀行賬戶應報省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各級主管部門、各項目法人應確保征地移民資金專項用於南水北調工程征地移民工作,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征地移民資金。

各級主管部門、各項目法人應嚴格執行經批準的征地移民規劃及移民安置實施方案,不得超標準、超規模使用征地移民資金。

第二十五條 各級主管部門、各項目法人應設置專門的會計賬簿核算征地移民資金,執行統壹的會計制度。

第二十六條 各級主管部門應按規定向上壹級主管部門報送財務報告。項目法人對省級主管部門和非地方項目遷建單位的財務報告匯總後上報國務院南水北調辦。

第二十七條 省級主管部門在單項、設計單元工程完工後,審核匯總並向項目法人報送該工程項目的征地移民資金財務決算報告,項目法人對省級主管部門和非地方項目遷建單位的財務決算報告匯總後上報國務院南水北調辦。

第二十八條 各級主管部門、各項目法人的征地移民資金形成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應用於征地移民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內部審計和檢查,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征地移民資金使用情況。

省級主管部門、項目法人應對征地移民資金及時到位、使用和管理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各級主管部門、項目法人及非地方項目遷建單位應接受國務院南水北調辦對征地移民資金及時到位、使用和管理情況等的監督檢查和稽察。

第三十壹條 各級主管部門、項目法人及非地方項目遷建單位有義務接受審計、監察和財政部門依法對征地移民資金進行審計、監察和監督,並按要求及時提供有關資料。

第三十二條 對征地移民的調查、補償、安置、資金兌付等情況,應以村或居委會為單位及時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三十三條 對監督檢查、稽察、審計和監察中發現的問題,責任單位應及時整改。違反本辦法規定,截留、擠占、挪用征地移民資金的單位,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領導和責任人,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追究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省級主管部門應依據本辦法制定征地移民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南水北調辦備案。

第三十五條 南水北調工程總體規劃範圍內的漢江中下遊工程和治汙工程征地移民資金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南水北調配套工程的征地移民資金管理規定,由有關省(直轄市)自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南水北調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