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983年開始從事票據法、公司法、證券法的理論研究,是國內中青年學者中該領域理論研究的主要開拓者。主要學術觀點對國內立法、司法產生了重要影響,並為國內外學術界不同程度地采納或引用。2000年以來,致力於建立中國證券市場民事賠償機制,引發了眾多投資者狀告作假上市公司的浪潮,並促成和協助最高人民法院制訂頒布了關於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民事糾紛案件審理的司法解釋。擔任了億安科技、大慶聯誼股東民事賠償案首席律師。《遠東經濟評論》、《華爾街日報》、《光明日報》等認為其在中國證券市場發起了壹場投資者保護運動。
從1986年9月開始在中國人民大學執教,並在國內高校率先為本科生、研究生講授票據法、公司法、證券法三門課程,此外,還講授民法總論、民法分論、商法。***為本科生講授5門課程,研究生講授5門課程。歷任中國人民大學和最高人民法院聯合開辦的“高級法官培訓班”主講教師,還應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工作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以及有關省市的邀請多次作專題學術報告。迄今已為數千本科生、雙學士、研究生、高級法官擔任過主講教師。指導證券法、公司法方向的研究生或碩士學位論文上百人/篇。2004年底調入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從事民商法的教學和研究。
從1987年開始參加《中華人民***和國票據法》起草,並是起草小組正式成員;從1986年開始,參加《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起草工作;從1993年開始,參加全國人大財經委組織的《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的起草工作。參加了證券法修改工作。協助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證監會起草、修訂了多部司法解釋、部門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