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大發展,在人們收入水平顯著提高的同時我過的分配制度也不斷調整,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相結合,使人們參與分配的方式和手段日益多樣化,收入結構也日趨復雜。個人收入從性質上看,具有合法收入,也有大量的灰色收入、非法收入;從形式上看,既有現金、有價證券收入,也有各種實物收入;從來源上看,既有來自本單位的收入,也有來自外單位的收入;從支付的記錄來看,既有賬簿上記載,也有賬簿上並無反映的。這種形形色色的收入,情形復雜,加之目前流通中大量使用現金,導致收入隱性化加重。相比之下,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僅明確列舉了11個征稅項目。列舉征稅項目無法涵蓋經濟生活中的所有個人收人形式,稅收漏洞顯而易見。在實際征稅中,也容易造成收入項目定性不準確或難以定性的問題,各項收入部門在征管中不得不花費大量的精力認定每項收入為那壹個應稅項目。又由於不同項目不同稅率和費用扣除標準不同,征納雙方的矛盾時有發生。如工薪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隨規定兩項所得以是否存在雇傭關系來區別,但企業因人員變動頻繁且雇傭關系發展,在實際操作中就很難區分。由於稅負不同,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故意混淆收入來源的情況也時有發生,稅源難以控制,給征管帶來很大難度。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國民收入分配格局發生了很大的變化,1978年在我國國內生產總值最終分配中,居民個人所得只占50. 5%,集體所有為17 .9%,國家所得為31. 6%;到了1995年居民個人所得上升到了69 .1%,集體和國家所得分別為16 8%和14 .1%.這說明了我國國民收入分配格局明顯向個人傾斜,傾斜的速度很快,程度也很大,而這些年來我國國民經濟保持比較快的增長,因此,可以推斷這種國民收入分配格局的變化,會使我國不少居民跨入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行列。[7]2002年我國居民儲蓄為8萬億,據壹項調查:3%的高收入階層占居民儲蓄的47%,存款的80%為20%的人所有,最富有的人早已是千萬富翁。以上這些調查結果和數據,說明我國實際上已經有了壹個比較龐大的應納稅個人所得稅的居民群體。
而從我國個人所得稅實際征收的情況看,雖然近幾年由於加強了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個稅的收入增長很快,但從總體看,個人所得稅收入仍偏低,與目前我國已經出現較為龐大的應納稅群體不相稱。
近年來每年居民的銀行存款余額增加7000億以上按7000億元計算,假設勞務報酬估算個人所得稅,定率扣除20%,納稅所得額為4480億元;再按20%的比例稅率計算稅金,結果約為896億,這還是比較保守的推算。
2001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達995. 99億元。但換個角度看,這個數字並不樂觀。2001年全國稅收總***達15000億元,個人所得稅僅占全部收入的6 .6%.印度在1992年就達到了7 .68%,發達國家平均為30%.而中國如果能達到15%的話就是2250億元,目前還少壹千多個億。[8]1999年個人所得稅還是400多億元時,國家行政學院博士焦建國曾測算過個人所得稅的實際總量,認為流失稅款在500億元左右,而2001年他認為流失稅款應該在1000億元左右,真正應征稅額遠遠大於實際征收的數額,兩者的差額仍在兩倍以上。可見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流失的情況十分嚴重。2002年6月,由中國經濟景氣監測中心會同中央電視臺《中國財經報道》,對北京、上海、廣州700余位居民的訪問調查,結果顯示:調查中除23%的受訪居民表明自己不在納稅人範圍外,24. 7%的受訪居民宣稱自己按時按量完全繳納個人所得稅,與此同時分別有33 .4%、18 .2%的受訪居民承認只繳納部分個人所得稅或完全未繳納個人所得稅,兩者合計51. 6%,是完全繳稅者的2 .1倍。由此可見,我國的逃漏稅現象嚴重,人們納稅意識不強。中國經濟市場化改革的發展趨勢是私營經濟、個體經濟、經濟部門占全國經濟總量比重迅速上升,但是他們所提供的稅收或財政收入比重明顯低於經濟比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數據,1986年我國個體私營經濟稅收占財政收入比重為2 32%,占工業總產值比重為2 76%,納稅比例與工業產值比例較為接近,到1998年這兩個比例分別為7 09%和17 11%,相差10個百分點,若扣除必要合理的減負稅收,納稅至少少了壹半。其主要原因是,相當部分的私營企業和個體經濟從事地下經濟,有的從事非法經濟,大量偷稅、漏稅和逃稅,成為快速致富或暴富的主要手段之壹。顯然,稅收流失嚴重是十分普遍的現象。
3.2.3稅收制度不完善,個人責任意識淡薄
我國還處於社會主義的初級階段,各種法制的建設還不夠健全,法律不夠完善, 存在許多漏洞, 這直接導致了個人所得稅稅款流失。 由於個人所得稅在制度上的漏洞,導致繳稅人或代扣代繳人采用化零為整、虛報冒領的手段逃避個人所得稅的繳納。我 國在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上也不夠完善,例如對壹些應收所得稅的起征點、扣除費用等方面的規定不夠完善,造成某些所得稅的起征點過高或過低。同時加上稅收人員的工作態度以及素質問題,使得許多違法分子將收入化整為零,分散成多次收入領取, 或者是以幾個姓名虛報個人收入,提供虛假的收入數據,冒領本屬壹個人的收入等欺 詐手段來逃避個人所得稅的交納。制度的不完善是個人所得稅稅款流失的重要原因之壹。[9] 但是,個人納稅意識的薄弱,社會責任淡薄,是直接導致個人所得稅流失的重要原因。符合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公民,沒有認識到納稅是公民的責任和義務,每個公民 都有責任完成自己納稅的責任,這不僅是個人的問題還涉及到國家財政安全的問題, 涉及到國家經濟安全的問題,納稅是每個公民享受社會福利的基礎,沒有國家的稅收安全,財政的充足,社會保障就無法實現。每個公民都有義務為國家的稅收做出應盡 的責任,為國家的財政收入做出自己的貢獻,這是壹個合格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也是 社會責任心,職業道德的體現。然而,由於我國稅法的宣傳不夠,對公民稅收教育的不足,以及公民個人素質的缺陷,導致我國有許多有納稅義務和責任的公民,沒有按 規定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而是為個人壹時的私利而偷稅漏稅,甚至用各種非法手 段隱瞞個人收入,偷逃個人所得稅的繳納。3.2.4分類所得稅課稅模式存在缺陷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征收辦法,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 經營所得;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 征稅的其他所得等 11 個項目征稅,在具體應用中,個人所得稅制是對各種所得,分別其不同來源,分別計征,不同來源的收入適用於個人所得稅法中不同的稅務處理方法 對不同來源的所得,用不同的征收標準和方法,雖然具有簡單、透明的特點,但 在公平性方面存在明顯缺陷,不利於調節作用的發揮,分類稅制所造成的納稅人實際稅負不公平的問題日益顯現。首先,分類課稅難以體現公平原則。相同收入額的納稅 人會因為他們取得收入的類型(項目)不同,或來源於同類型的收入次數不同而承擔 不同的稅負,這就產生了橫向不公平;不同收入的納稅人,由於他們取得收入的類型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扣除額、稅率、優惠政策,甚至同類型收入由於次數不同也會使這 些因素改變,而出現高收入者稅負輕、低收入者稅負重的現象,從而產生縱向不公平; 此外,不同類型所得的計征時間規定不同,分為月、年和次,不能反映納稅人的納稅能力,使課稅帶有隨意性。其次,分類課征造成巨大的避稅空間。對不同的所得項目 采取不同稅率和扣除辦法,可以使壹些收入來源多的高收入者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 除費用等辦法避稅,造成所得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納稅人反而不用交稅或交較少的稅,而所得來源少且收入相對集中的人卻要多交稅的現象,在總體上難以實現稅負公 平;而且,各級稅務機關在征管中往往要花費大量的精力認定每項收入為哪個應稅項 目,但仍存在收入項目定性不準確或難以定性的困難,壹方面由此引起的稅務爭議案逐年增加,嚴重影響了征管效率;另壹方面實際操作的彈性也影響了稅法的嚴肅性和 公開性,導致稅法執法的不公平。3.2.5費用扣除標準過於簡單
個人所得稅以應稅所得為征稅對象,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采用定額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結合的方法,計算應稅所得額。這種費用扣除的方法雖然簡單明了,具有透明度高、便於稅款計算和征管的特點,但是存在照顧不到納稅人具體情況的弊端。在實踐 中,不同的納稅人為取得相同的所得所支付的成本費用占所得的比例各不相同,甚至 相差很大,因此,讓所有納稅人從其收入中定額扣除或定率扣除的做法顯然是不合理的,它忽視了納稅人的具體負擔情況、物價水平和地區個人收入差距,未能做到量能 負擔。 此外, 現行所得稅制中對個人所得稅的扣除項目也未予以清晰表述, 比如,工資薪 金所得的確定,是以每月工資性收入額減除費用 2000 元後的余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 而在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適用附加減除費用 2800 元.未清晰地表述扣除哪些具體項目, 這也是造成納稅不公平的原因。因此,費用扣除標準的差異化、指數化應是今後稅制 改革要重點予以解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