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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當前中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談談如何理解春秋時期公布成文法的歷史意義

春秋戰國之際,是中國歷史上劇烈動蕩和急速轉換的歷史時期。“諸侯力政,爭相並”,“禮崩樂壞”。王權失墜,霸政興起。新興地主階級登上歷史舞臺。他們為了維護自己既得的經濟、政治權益,反對奴隸主貴族的司法專制,發展壯大自身力量,並進而執掌政權,便以法治為思想武器,向以秘密專橫為特征的奴隸制法律制度展開了激烈的鬥爭,發起了制定和公布成文法的運動。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事件即是公元前536年鄭國“鑄刑書”和公元前513年晉國“鑄刑鼎”這兩次成文法的公布活動。春秋之際的成文法公布,開中國法律史之先河,對當時的整個社會都產生了極大沖擊和強烈震撼,迫使不同階級和階層的思想家們都紛紛站出來,從各自政治經濟利益出發,圍繞這壹事件表達各自的法律主張和政治觀點,形成壹場持久的論爭,可以說從春秋壹直延續到戰國。

在成文法的公布活動及其論爭過程中,代表新興地主階級的法家勢力日漸壯大並走向成熟,“法治”精神得以張揚,思想領域的鬥爭被法家逐步引向法律實踐,從而加速了體現“事斷於法”原則的封建法律制度取代以法律秘密主義為特征的奴隸制法律制度的歷史進程。其後隨著戰國時期變法派在各國的法制變革,舊的法律制度趨於全面瓦解、終結,新的法律制度得以最終確立。

在春秋戰國之際爭鳴的百家中,提出自己法律思想的當然不止儒、法、道三家。但是在圍繞公布成文法的論爭中,儒、法、道三家明確提出了具有代表性的觀點和主張。由此體現、反映出的三種不同的法律思想對後世的封建主義法制均產生了重要的影響。就道家而言,其“清虛自守”、“無為而治”的黃老思想就曾被封建統治階級用來作為政權建立之初、恢復國力之時實行休養生息政策的法律指導思想(漢初)。道家思想中具有反剝削、反壓迫、要求自由的進步主張,對後來的農民起義與社會變革產生了積極的影響。其中消極悲觀、逆來順受的因素,經過後世封建思想家的加工改造,成為統治者用來麻痹人民意誌的思想武器。封建士大夫還用來慰藉官場的失意和彌補空虛的精神食糧。因此在秦漢以後的封建社會裏,道家思想與正統的儒家思想互相抗衡,互相補充,***同構成了封建社會的思想基礎。更為重要的是儒、法兩家,其法制思想被封建社會統治者兼收並蓄,“霸、王道雜之”,①由論爭時的極端對立走向合流互補。儒、法的合流對漢以後的封建法制產生著深遠而重要的影響。在漫長的封建社會,儒家的禮治、德治和法家的法治,成為統治者相互補充的兩種基本的統治手段,再未出現任何壹方面的絕對化。②這裏就當時爭論的焦點及各自的主張作歸納闡述。

壹、“臨事制刑,不予設法”的傳統法律制度的存廢

新興地主階級的代表人物管仲、子產、鄧析等“法家先驅”③制定和公布成文法,直接挑戰奉行了千余年的奴隸制秘密法制度。在奴隸制法律制度下,奴隸主貴族“議事以制,不為刑辟”,④不讓平民知道法律,使百姓處於不知底細的境地,從而保證奴隸主貴族掌握著任意刑事殺的司法特權。他們用作為大經大法的禮,用奴隸制的典章制度統治國家,維護著以“親親”“尊尊”為基礎的宗法等級秩序。

作為奴隸制秘密法的直接受害者的新興地主階級,為了抵制奴隸主貴族的司法專橫和政治迫害,爭取平等的法律權利,旗幟鮮明地提出了“不法先王,不是禮儀”⑤的主張。至管仲相齊,“修舊法,擇其善者而業用之”,⑥並突破了周禮“任人唯親”的原則,實行“匹夫有善可得而舉”⑦和“使各為其所長”⑧的原則。子產則向占統治地位的神權法律觀提出挑戰,認為“天道遠,人道邇,非所及也”,⑨實際上否定了了自商周以來盛行的“天罰”論。針對奴隸主貴族提出的壹旦公布了法律,“民知爭端矣,將棄禮而征於書”,弄得“錐刀之末將盡爭之”,並且“不忌於上而有爭心”,⑩所以犯罪壹定會增多的論調,法家給予了有力的批駁。他們指出:法律公布。可以做什麽,不可以做什麽,“萬民皆知所避就,避禍就福”,(11)犯罪不但不會增多而只會減少。子產認為嚴厲的刑罰公布出來,就象烈火壹樣,觸死的人壹定會減少:“民望而畏上,故鮮死矣”。(12)商鞅認為百姓了解法律後,“皆務自奉公”,國家也就“易治”了。這裏的重要原因之壹就是“法明白易知”。(13)在這樣的思想指導下,法家政治家管仲、鄧析、子產等人,本著務實和進取精神,制定和公布成文法,使得什麽是犯罪,犯罪者處什麽刑等,都有了壹定的標準,建立了“君臣上下貴賤皆以法”,“事斷於法”的法律制度,使法治與禮治形成直接對立,引起激烈的論爭。

儒家主張“為國以禮”,重“禮治”而尚先王。反對法家公布成文法及其“以法為本”的主張。他們認為應將“貴賤有等,長幼有差”(14)的先王之“禮”作為統治國家的重要工具,孔子聲稱“如有用我者,吾其為東周乎”。(15)在儒家看來,禮不僅是國家的政治規則,也是立法和司法的指導,孔子說:“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16)正因如此,晉國鑄刑鼎遭到了儒家的猛烈指責:“今棄是度也,而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貴?貴何業之守?貴賤無序,何以為國?”(17)照孔子的主張,晉國的法度,應該遵循的是周禮,現在擯棄了禮而作刑書,鑄刑鼎,民眾看鼎辦事,就還會服從統治,統治秩序將無以維持。其反對公布成文法的壹個重要理由就是“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公布成文法從先王那裏找不到理論根據,故子產“作刑書”也好,晉國“鑄刑鼎” 也好,均是不符合先王之道的非禮行為,而遭到儒家的非難。

道家創始人老聃,是沒落中的奴隸主貴族的代表。在社會大動蕩面前,以其為首的道家崇信自然法,認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18),反對法家的人為立法和重法酷刑。老子說:“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所以,主張“道法自然”,“無為而治”。對於公布成文法,老子的態度是鮮明的,他說:“法令滋張,盜賊多有”,“天下多忌諱,而民彌貧”。(19)叔向反對鄭子產鑄刑書時所說的“國將王,必多制”亦是典型的道家言論。所以,道家從“無為而治”的主張出發,也是反對公布成文法的的。

二、“貴賤不愆”的宗法等級制度的存廢

在這壹點上,法家反對維護奴隸主貴族宗法等級制度的禮治,提倡“以非為是,以是為非”,(20)即以違反周禮的言行為是,以符合周禮的言行為非。所以鄧析認為,不公布成文法,就不可能做到“事斷於法”,賞罰就失去了標準,“國法立則私善不行”,否則“喜而便賞,不必當功,怒而便誅,不必值罪,不慎喜怒,賞誅從其意而欲委任臣下,故亡國相繼,弒君不絕”。(21)立法不分明,有法而不依,濫施賞罰,才是導致弒君亡國的根源。所以鄧析子同子產壹樣,都力主將法布之於眾,以打破“貴賤不愆”的“度”,在“事斷於法”的前提下,與舊貴族分享司法特權。鄧析同時身體力行宣傳法律,向敢於造反的群眾傳授法理。在適用法律上,法家主張法律壹旦公布,就應人人遵守而堅持“事斷於法”,貫徹“刑無等級”的原則,主張“君臣、上下、貴賤皆以法”。(22)

儒家創始人孔子認為貴賤等級不能錯亂,是為法度。“貴賤不愆,所謂度也”。(23)下事上,賤事貴,不肖事賢,是周禮的基本原則,是天下之通義,壹旦失其序則亂,甚至會導致國家的滅亡。現在鄭國和晉國公布成文法,拋棄了“貴賤不愆”的“度”,大家都遵照法律行事,貴賤沒有了區別。這在“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的孔子看來自然便屬名不正言不順的失序敗亡之道。

叔向認為,下層百姓知道了法律,對上層的貴族就不恭不敬,大家都有爭奪之心,引證刑法為根據,求得僥幸成功,就不能治理了:“民知有辟,則不忌於上,並有爭心,以征於書,而僥幸以成立,弗可為矣。”基於同儒家壹樣維護奴隸主貴族特權制度的出發點,反對公布成文法。

道家本於“無為”,反對壹切人為的仁義禮法及制度設施。即對“禮”“法”通通反對。所以,老聃不僅反對公布成文法,即使舊有的禮樂典章制度也在其反對之列。他說:“禮者,忠信之薄而亂之首。”(24)只有“絕仁棄義”,才能“民復孝慈”。老子站在沒落奴隸主貴族的立場上,對日益衰朽的奴隸主貴族的禮樂典章已失去信心,對新興地主階級的改革措施又深惡痛絕,於是他既鄙薄人為法,又鄙薄仁義道德。這種政治法律虛無主義,表達了他所代表的階級,在戰亂動蕩的社會中,悲觀絕望的末日心態。

三、用什麽法律以“經緯其民”

在圍繞公布成文法的論爭中,儒家就關於用什麽法度來治理其民的問題提出了自己的主張。孔子在指斥晉國“鑄刑鼎”時提出,晉國應使用晉的始封君唐叔從周公那裏接受的“法度”來治理其民。他說:“夫晉國將常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經緯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貴,貴是以能守其業。”(25)這裏所謂“唐叔之所受法度”,就是指唐叔從周公那裏帶來的法律《唐誥》。孔子認為晉永遠用《唐誥》來進行統治,奴隸主貴族的特權才能被尊重,宗法等級制度才能保持而不致崩潰。這實質上已涉及到法律的本質問題,即法律應該體現哪個階級的意誌和利益。

而道家壹是強調“道法自然”的自然法,反對人為的法律;二是主張自由放任,國家對民不過多幹涉,而不像儒家或法家那樣提出了立法、司法的具體主張主張;三是強調“君人南面之術”,即統治之術,主張實行愚民政策。老子並不是完全否定規範管理,而是要“大制不割”,即最理想的法制是不要去宰割人民。認為“道”是人們應遵循的行為規範,而“大道無形”,並沒有固定的形式,且“先天地生”,也不是人們能夠制定出來的,因此,不應該制定什麽法律制度,同時“國之利器,不可示與人”,所以有關治國的規章和措施,都應該秘而不宣,基於此,道家反對公布法律。

新興地主階級法家人物壹方面主張“修舊法”,廢止體現舊貴族意誌的秘密法,另壹方面又強調制定順乎時代和民心人情的新法律。管仲說:“俗之所欲,因而予之;欲之所否,因而去之”。(26)他們在“令順民心”的掩飾下,打破井田制,“相地而衰征”,(27)承認私田的合法性;突破“親親”原則,倡導賢人政治,使出身卑賤的“匹夫”“可得而舉”,有機會參與中家管理,執掌政權;廢除秘密專橫的法律制度,公布體現“事斷於法”的成文法,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廬井有伍。大人忠儉者,因而與之;泰侈者,因而斃之。”(28)在政治和經濟領域,創造能夠和舊貴族平等競爭的法律環境。總之,新興地主階級力圖通過改革,把本階級的意誌上升為法律。

在關於公布成文法的論爭中,法家的理論趨於完備,法治的觀念逐漸普及並深入人心,最終使得法家在政治上取得節節勝利,封建法制取代奴隸制法制已成不可逆轉的歷史潮流,自然,這是中國法律制度歷史上的壹次重要變革。隨著制定和公布成文法運動在各國的有效推行,不但在根本上改變了奴隸制的法律制度,開創法治替代禮治的新局面,而且對促進封建生產關系的發展,推動戰國的社會變革,促進封建主義政權的最終建立和鞏固,也具有重要意義。

註釋:

(1)《漢書》卷九

(2)(3)參見張晉藩主編《中國法律史》,法律出版社,1995年6月第1版

(4)(10)《左傳?昭公六年》

(5)《荀子?非十二子》

(6)(7)(27)《國語?齊語》

(8)《管子?牧民》

(9)《左傳?昭公十八年》

(11)(13)《商君書?定分》

(12)《左傳?昭公二十年》

(14)《荀子?王制》

(15)《論語?陽貨》

(16)《論語?子路》

(17)(23)(25)《左傳?昭公二十九年》

(18)(19)(24)《道德經》

(20)《呂氏春秋?離謂》

(21)《鄧析子?轉辭》

(22)管子?任法》

(26)《史記?管晏列傳》

(28)《左傳?哀公三十年》

鄭國的子產將鄭國的法律條文鑄在鼎上,向全社會公布。這是中國歷史上第壹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動,史稱“鑄刑書”。

晉國“鑄刑鼎”(趙鞅,中國歷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春秋時期較早指定成文法的國家是楚國。第壹次在楚文王時期(前689——前677)年制定了《仆區法》。此後晉國、宋國也相繼制定了成文法。

以上成文法雖然制定於春秋早期,但是沒有公諸於眾。到春秋後期,成文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進壹步增強,公布成文法的活動尤以鄭、晉兩國最有代表性。公元前536年(鄭簡公三十年),鄭國執政子產“鑄刑書於鼎、以為國之常法”(見:《左傳.昭公六年》)。這是中國古代第壹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在成文法的公布活動及其論爭過程中,代表新興地主階級的法家勢力日漸壯大並走向成熟,“法治”精神得以張揚,思想領域的鬥爭被法家逐步引向法律實踐,從而加速了體現“事斷於法”原則的封建法律制度取代以法律秘密主義為特征的奴隸制法律制度的歷史進程。其後隨著戰國時期變法派在各國的法制變革,舊的法律制度趨於全面瓦解、終結,新的法律制度得以最終確立。

在春秋戰國之際爭鳴的百家中,提出自己法律思想的當然不止儒、法、道三家。但是在圍繞公布成文法的論爭中,儒、法、道三家明確提出了具有代表性的觀點和主張。由此體現、反映出的三種不同的法律思想對後世的封建主義法制均產生了重要的影響。就道家而言,其“清虛自守”、“無為而治”的黃老思想就曾被封建統治階級用來作為政權建立之初、恢復國力之時實行休養生息政策的法律指導思想(漢初)。道家思想中具有反剝削、反壓迫、要求自由的進步主張,對後來的農民起義與社會變革產生了積極的影響。其中消極悲觀、逆來順受的因素,經過後世封建思想家的加工改造,成為統治者用來麻痹人民意誌的思想武器。封建士大夫還用來慰藉官場的失意和彌補空虛的精神食糧。因此在秦漢以後的封建社會裏,道家思想與正統的儒家思想互相抗衡,互相補充,***同構成了封建社會的思想基礎。更為重要的是儒、法兩家,其法制思想被封建社會統治者兼收並蓄,“霸、王道雜之”,①由論爭時的極端對立走向合流互補。儒、法的合流對漢以後的封建法制產生著深遠而重要的影響。在漫長的封建社會,儒家的禮治、德治和法家的法治,成為統治者相互補充的兩種基本的統治手段,再未出現任何壹方面的絕對化。②這裏就當時爭論的焦點及各自的主張作歸納闡述。

壹、“臨事制刑,不予設法”的傳統法律制度的存廢

新興地主階級的代表人物管仲、子產、鄧析等“法家先驅”③制定和公布成文法,直接挑戰奉行了千余年的奴隸制秘密法制度。在奴隸制法律制度下,奴隸主貴族“議事以制,不為刑辟”,④不讓平民知道法律,使百姓處於不知底細的境地,從而保證奴隸主貴族掌握著任意刑事殺的司法特權。他們用作為大經大法的禮,用奴隸制的典章制度統治國家,維護著以“親親”“尊尊”為基礎的宗法等級秩序。

作為奴隸制秘密法的直接受害者的新興地主階級,為了抵制奴隸主貴族的司法專橫和政治迫害,爭取平等的法律權利,旗幟鮮明地提出了“不法先王,不是禮儀”⑤的主張。至管仲相齊,“修舊法,擇其善者而業用之”,⑥並突破了周禮“任人唯親”的原則,實行“匹夫有善可得而舉”⑦和“使各為其所長”⑧的原則。子產則向占統治地位的神權法律觀提出挑戰,認為“天道遠,人道邇,非所及也”,⑨實際上否定了了自商周以來盛行的“天罰”論。針對奴隸主貴族提出的壹旦公布了法律,“民知爭端矣,將棄禮而征於書”,弄得“錐刀之末將盡爭之”,並且“不忌於上而有爭心”,⑩所以犯罪壹定會增多的論調,法家給予了有力的批駁。他們指出:法律公布。可以做什麽,不可以做什麽,“萬民皆知所避就,避禍就福”,(11)犯罪不但不會增多而只會減少。子產認為嚴厲的刑罰公布出來,就象烈火壹樣,觸死的人壹定會減少:“民望而畏上,故鮮死矣”。(12)商鞅認為百姓了解法律後,“皆務自奉公”,國家也就“易治”了。這裏的重要原因之壹就是“法明白易知”。(13)在這樣的思想指導下,法家政治家管仲、鄧析、子產等人,本著務實和進取精神,制定和公布成文法,使得什麽是犯罪,犯罪者處什麽刑等,都有了壹定的標準,建立了“君臣上下貴賤皆以法”,“事斷於法”的法律制度,使法治與禮治形成直接對立,引起激烈的論爭。

儒家主張“為國以禮”,重“禮治”而尚先王。反對法家公布成文法及其“以法為本”的主張。他們認為應將“貴賤有等,長幼有差”(14)的先王之“禮”作為統治國家的重要工具,孔子聲稱“如有用我者,吾其為東周乎”。(15)在儒家看來,禮不僅是國家的政治規則,也是立法和司法的指導,孔子說:“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16)正因如此,晉國鑄刑鼎遭到了儒家的猛烈指責:“今棄是度也,而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貴?貴何業之守?貴賤無序,何以為國?”(17)照孔子的主張,晉國的法度,應該遵循的是周禮,現在擯棄了禮而作刑書,鑄刑鼎,民眾看鼎辦事,就還會服從統治,統治秩序將無以維持。其反對公布成文法的壹個重要理由就是“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公布成文法從先王那裏找不到理論根據,故子產“作刑書”也好,晉國“鑄刑鼎” 也好,均是不符合先王之道的非禮行為,而遭到儒家的非難。

道家創始人老聃,是沒落中的奴隸主貴族的代表。在社會大動蕩面前,以其為首的道家崇信自然法,認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18),反對法家的人為立法和重法酷刑。老子說:“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所以,主張“道法自然”,“無為而治”。對於公布成文法,老子的態度是鮮明的,他說:“法令滋張,盜賊多有”,“天下多忌諱,而民彌貧”。(19)叔向反對鄭子產鑄刑書時所說的“國將王,必多制”亦是典型的道家言論。所以,道家從“無為而治”的主張出發,也是反對公布成文法的的。

二、“貴賤不愆”的宗法等級制度的存廢

在這壹點上,法家反對維護奴隸主貴族宗法等級制度的禮治,提倡“以非為是,以是為非”,(20)即以違反周禮的言行為是,以符合周禮的言行為非。所以鄧析認為,不公布成文法,就不可能做到“事斷於法”,賞罰就失去了標準,“國法立則私善不行”,否則“喜而便賞,不必當功,怒而便誅,不必值罪,不慎喜怒,賞誅從其意而欲委任臣下,故亡國相繼,弒君不絕”。(21)立法不分明,有法而不依,濫施賞罰,才是導致弒君亡國的根源。所以鄧析子同子產壹樣,都力主將法布之於眾,以打破“貴賤不愆”的“度”,在“事斷於法”的前提下,與舊貴族分享司法特權。鄧析同時身體力行宣傳法律,向敢於造反的群眾傳授法理。在適用法律上,法家主張法律壹旦公布,就應人人遵守而堅持“事斷於法”,貫徹“刑無等級”的原則,主張“君臣、上下、貴賤皆以法”。(22)

儒家創始人孔子認為貴賤等級不能錯亂,是為法度。“貴賤不愆,所謂度也”。(23)下事上,賤事貴,不肖事賢,是周禮的基本原則,是天下之通義,壹旦失其序則亂,甚至會導致國家的滅亡。現在鄭國和晉國公布成文法,拋棄了“貴賤不愆”的“度”,大家都遵照法律行事,貴賤沒有了區別。這在“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的孔子看來自然便屬名不正言不順的失序敗亡之道。

叔向認為,下層百姓知道了法律,對上層的貴族就不恭不敬,大家都有爭奪之心,引證刑法為根據,求得僥幸成功,就不能治理了:“民知有辟,則不忌於上,並有爭心,以征於書,而僥幸以成立,弗可為矣。”基於同儒家壹樣維護奴隸主貴族特權制度的出發點,反對公布成文法。

道家本於“無為”,反對壹切人為的仁義禮法及制度設施。即對“禮”“法”通通反對。所以,老聃不僅反對公布成文法,即使舊有的禮樂典章制度也在其反對之列。他說:“禮者,忠信之薄而亂之首。”(24)只有“絕仁棄義”,才能“民復孝慈”。老子站在沒落奴隸主貴族的立場上,對日益衰朽的奴隸主貴族的禮樂典章已失去信心,對新興地主階級的改革措施又深惡痛絕,於是他既鄙薄人為法,又鄙薄仁義道德。這種政治法律虛無主義,表達了他所代表的階級,在戰亂動蕩的社會中,悲觀絕望的末日心態。

三、用什麽法律以“經緯其民”

在圍繞公布成文法的論爭中,儒家就關於用什麽法度來治理其民的問題提出了自己的主張。孔子在指斥晉國“鑄刑鼎”時提出,晉國應使用晉的始封君唐叔從周公那裏接受的“法度”來治理其民。他說:“夫晉國將常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經緯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貴,貴是以能守其業。”(25)這裏所謂“唐叔之所受法度”,就是指唐叔從周公那裏帶來的法律《唐誥》。孔子認為晉永遠用《唐誥》來進行統治,奴隸主貴族的特權才能被尊重,宗法等級制度才能保持而不致崩潰。這實質上已涉及到法律的本質問題,即法律應該體現哪個階級的意誌和利益。

而道家壹是強調“道法自然”的自然法,反對人為的法律;二是主張自由放任,國家對民不過多幹涉,而不像儒家或法家那樣提出了立法、司法的具體主張主張;三是強調“君人南面之術”,即統治之術,主張實行愚民政策。老子並不是完全否定規範管理,而是要“大制不割”,即最理想的法制是不要去宰割人民。認為“道”是人們應遵循的行為規範,而“大道無形”,並沒有固定的形式,且“先天地生”,也不是人們能夠制定出來的,因此,不應該制定什麽法律制度,同時“國之利器,不可示與人”,所以有關治國的規章和措施,都應該秘而不宣,基於此,道家反對公布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