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朝沿用北魏以來的租調制,租調數量比北周輕,農民服役時間也短。後來又規定" 民年五十,免役收租",即交納壹定的絹代替服役。
唐朝在隋朝的基礎上,以輕徭薄賦的思想改革賦稅體制,實行租庸調制。唐朝的租庸調制不再有年齡的限制。唐初施行兩稅制時,運作良好,人民生活安定,國家收入穩定。但自安史亂後,戶籍失修,生產破壞,國家支出大增,舊有的租庸調制已不合時宜,不得不以兩稅制取代之。
租庸調破壞的原因是因為均田制的破壞。租庸調制是要配合均田制的,其後均田制破壞,租庸調亦不可行。唐代人口不斷增加,到後來政府已無足夠土地實行均田制,領田者所得土地不足,但又要繳納定額的租庸調,使農民負擔不來,唯有逃亡,而造成租庸調制的破壞。另外,唐中葉後,土地兼並重。均田令雖然禁止買賣田地,但經府批準,田地仍可轉讓,使免課戶如官僚,寺院等可以兼並土地。失去土地的課戶仍要納租庸調,故在無法負擔的情況下不得不逃亡。大量課戶的逃亡,使政府的征稅對象減少,削減國家稅收,由此可見租庸調的破壞是因均田制的破壞。
又租庸調制本身存在不少漏洞,以致後來不得不破壞。首先,課戶與免課戶的分別,使免課戶無須負擔負役,並且享有占田占地,建立莊園的特權,而且原來針對免課戶的戶稅和地稅,也由課戶壹並承擔。而租庸調中的定額稅率,在人人領田壹百畝的情況下是公平,但到後來人民領田許多不足百畝,而卻要繳納與領田百畝壹樣的稅額,是絕對不公平的,故在不合時宜的情況下,租庸調不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