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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大專會計畢業論文

淺談會計監督與審計監督

壹、會計監督與審計監督的含義

對於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這兩個詞語,我們並不陌生。但是,究竟什麽是會計監督?什麽是審計監督呢?

(壹)會計和審計。會計是以貨幣為計量單位,以憑證為依據,采用專門的技術方法,對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連續、系統、全面、綜合地核算和監督,並向有關方面提供會計信息,參與經營管理,以提高經濟效益的壹種管理活動。審計則是由獨立的專職機構和人員接受委托和授權,對被審單位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查,並向委托人或授權人提出報告的獨立性的經濟監督活動。

(壹)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會計監督是指在會計工作中,通過記錄、計算、分析、檢查,對企業、機關、事業單位或其他經濟組織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經濟活動所進行的監督。由此,筆者認為會計監督應該是會計機構與會計人員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實施的監督管理行為。

審計監督是審計機構與審計人員以財政法規和制度規定為評價依據,對被審計監督對象的財務收支活動及其經營管理活動進行檢查、評價,以衡量和確定其會計資料和其他資料是否正確、真實,所反映的所有經濟活動是否合理、合法、合規、有效的審查監督的行為。

按照《會計法》第四章“會計監督”的內容,會計監督既包括會計機構與會計人員對經濟組織內部經濟活動的監督,又涵蓋了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部門與機構對單位的監督檢查。但是,審計監督作為壹種具有獨立性的經濟監督活動,它與作為專業性經濟監督活動的會計監督不同。審計監督是管理的再管理行為,是不可替代的。

二、會計監督與審計監督的比較

(壹)監督的範圍。會計監督僅限於經濟組織內部。《會計法》第五條規定:“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法》的實施範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換言之,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必須對其所在單位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及財務法規監督本單位的經濟行為,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從而提高經濟效益。《審計法》規定“:國家實行審計監督制度。”審計監督範圍廣泛。從實務操作看:審計監督涉及被審計單位的生產、經營、管理、財務、技術、建設等各個方面的經濟活動,遠遠超出會計監督的範圍;同時,既包括部門、行業、聯合體、企業、事業單位等,亦包括部門、單位內部各層次、各環節,設計生產、基本建設、交換、流通、分配和各非生產領域。從事綜合性監督的國家審計機關,處於國家經濟監督體系的最高層次,不僅對各企業、事業單位的為官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而且對財政、稅務、銀行等綜合性經濟管理部門所從事的專業型經濟管理及監督活動實行再監督。

(二)監督的職能和內容。會計監督是監督經濟組織的各項經濟活動,它必須與會計核算緊密結合進行,不可能脫離會計核算單獨進行。會計監督是會計的壹項重要職能。審計監督是具有獨立性的壹種經濟監督活動。審計監督的基本職能是經濟監督,衍生職能是經濟鑒證和經濟評價。

《會計法》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做出處理。

《審計法》規定:審計署對中央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國家的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對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系的國有企業、接受財政補貼較多或者虧損數額較大的國有企業,以及國務院和本級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國有企業,應當有計劃地定期進行審計;對國家建設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三、會計監督與審計監督的現狀與建議

(壹)會計監督與審計監督的現狀。會計監督的必要性幾乎沒有任何人對其質疑,會計監督也日益受到重視。但是,企業內部會計監督弱化,管理松懈的現象仍很普遍。如壹些單位無視會計制度,過分追求企業自身利益,肆意更改企業核算基礎;企業“負責人”以權壓法,要求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出具虛假財務報告;部分會計人員,當國家利益和企業利益發生沖突時,往往受制於經營者,不能堅持原則,不能真實地反映企業經營業績,造成會計信息失真,會計工作秩序混亂,嚴重影響了國家經濟秩序的正常運行。出現這種情況筆者認為有以下幾個原因:壹是缺乏法律體系的保障。《會計法》雖然賦予會計人員壹定的權利,但確保這些權利得到保障還缺少與之配套的法律、法規來支持會計人員行使監督權利;二是會計監督人員綜合素質偏低。當前,正值國家經濟快速發展之際,部分會計人員及“單位負責人”綜合素質偏低,法治意識淡薄,阻礙了會計監督的實施。三是客觀上會計監督“的土壤貧瘠”。在實際工作中會計機構與會計人員是由“各單位“”根據業務需要設置”的“,負責人”對單位的行政管理和經濟活動具“有絕對的”決策權;會計人員對掌握自身“生殺”大權的“負責人”實施會計監督,在現實工作中缺乏實施的基礎與可行性,同時也違反了監督與被監督的基本要求。況且會計人員待遇偏低,事務瑣碎繁雜,工作量大,日常忙於應付業務性工作,大多無力進行監督或不允許參與“單位”的經營管理工作。事實上,實施會計監督的權利基本上等同於紙上談兵。

審計監督是對管理的規範和監督,但目前,壹些領導不重視審計工作,認為審計機構可有可無,審計人員變換頻繁,專業素質參差不齊,影響了審計報告質量和審計監督活動的實施,內部審計的作用發揮不夠,審計監督還停留在傳統的審計監督模式上,已經遠不能適應國家經濟建設的發展需要。

(二)對於加強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的建議。會計監督實施的依據是: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會計法律、法規,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單位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等。會計監督職能某種程度上是依賴於“單位負責人”、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自身素質實現的。加強會計監督首先應建立健全有關的法律法規體系。尤其應重視“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貫徹實施,從源頭上防止會計監督弱化,為會計人員行使職權提供法律保障;其次,重視外部監督的作用。會計監督必須和審計監督等外部監督密切配合,善於利用外部審計的結果為“單位”經濟管理服務,促進“各單位”守法經營,提高經濟效益;最後,還要不斷提高“單位負責人”與會計人員自身的法治意識和專業素養,強化會計監督意識,自覺履行會計監督的職責,正確做出職業判斷,杜絕違紀違規行為的發生。

審計監督的權威性、獨立性、規範性、效益性,對審計監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經濟高速發展的時代,如何適應知識經濟的要求是審計監督工作的新課題。壹是穩定審計工作隊伍,提高從業人員綜合素質。審計監督是由審計人員去實施的,審計人員素質高低直接決定審計監督質量。無論是國家審計機關,還是企業內審機構、社會審計機構的審計監督工作,都急需具有復合型知識的審計人員,去適應知識經濟時代對審計監督工作的新要求,從而提高審計效率,保證審計質量;二是改變審計監督觀念,實現審計監督目的。傳統觀念中,審計監督與被監督的對象似乎是“矛”“與盾”的關系,實際上,兩者的目的是相同的。都是要促進被監督對象規範制度管理,減少違紀違規問題的發生,逐步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益。因此,審計監督是為被監督對象服務的,不能片面的理解成檢查與被檢查的關系,應寓服務於審計監督之中,才是新形勢下的審計監督觀念;三是創新審計監督工作,發揮審計監督作用。市場經濟的發展,必然導致審計監督的對象、方法、實務等發生重大變化。創新審計監督工作,改革審計方式、方法,善用計算機網絡,降低審計監督成本,防範審計風險,才能更好地適應市場經濟,發揮審計監督作用,有效地維護“被監督對象”的合法權益和經濟利益,規範其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