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違反財經紀律,已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給予行政處罰,需要問責或者追究紀律責任的;
(二)貪汙、受賄、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等違反黨風廉政建設紀律的;
(三)在財政各類專項檢查、會計信息質量檢查、財政資金使用績效評價等專項檢查中,發現有違反相關財經紀律規定的;
(四)違反中央八項規定,在公務接待、公務用車、會議活動、國內差旅、因公出國(境)、專題培訓中,違反政策規定、浪費財政資金的;
(五)私設小金庫,自立項目和擴大標準濫發錢物津補貼等違反黨風廉政建設紀律規定的;
(六)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款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的;
(七)不執行政府采購、招投標、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等違反財經紀律的;
(八)違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不按程序處置國有資產,給國家造成損失的;
(九)故意拖延、損毀、轉移或者拒絕提供與執法檢查有關的文件、財務賬目及其他有關材料等不配合甚至幹擾、阻礙正常執法活動的;
(十)局長信箱、局辦公室收到的業務工作信訪件中涉及的問題線索;
(十壹)違反國家擔保法有關規定,擅自提供擔保的;
(十二)上級審計部門和專員辦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線索;
(十三)其他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
上述13類問題線索,涵蓋了財政監督和管理的方方面面。從線索來源來看,包含了各類專項檢查、政府采購活動、上級審計部門和專員辦檢查發現的問題、以及財政業務的其他線索等。從問題線索所涉及的人員來看,涵蓋了有財政違法行為的機關事業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以及有財政違法行為的個人、企業相關人員、財政內部管理人員等。
《中國***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二十壹條紀檢監察機關應當結合問題線索所涉及地區、部門、單位總體情況,綜合分析,按照談話函詢、初步核實、暫存待查、予以了結4類方式進行處置。線索處置不得拖延和積壓,處置意見應當在收到問題線索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並制定處置方案,履行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