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會計法律制度
會計法:調整經濟關系中各種會計關系的法律制度。
壹、會計法律體系的構成
(1)會計法。
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會計法。
(2)會計行政法規。
它是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或經國務院批準頒布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和頒布的,用以調整經濟生活中某些方面的會計關系。比如國務院發布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總會計師條例》;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兩規”+“壹標”
(3)全國統壹的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的會計、監督、機構、會計人員和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會計法規就是制度措施——“四個辦法”,由財政部制定,部門負責人按照立法法規定的程序頒布實施。
會計規範性文件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並發布的“七項制度”、“兩項準則”、“兩個辦法”、“壹個標準”。
(4)地方會計法規。
二、會計管理制度
(壹)主管會計工作的部門
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二)會計制度的制定權
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並公布。
(三)會計人員的管理
(1)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
(2)財務部門負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管理、會計人員評優表彰、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等工作。
(四)單位內部會計管理
單位負責人負責本單位的內部會計管理,並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單位負責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第二章:會計和監督
壹.會計
(壹)會計核算原則:
1,目標2,相關3,壹致4,可比5,及時6,分析清楚7,重要
8.註意9。比例10,實質重於形式11,歷史成本12,權責發生制。
13.劃分收入支出和資本支出。
(二)會計信息的基本要求:
1,會計資料(憑證、賬簿、企業報表)要真實完整。
2.生成和提供虛假會計信息是壹種嚴重的違法行為(塗改、虛報憑證和賬簿,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3)會計年度(公歷65438+10月1至65438+2月31)壹個會計年度=壹個會計區間(年、半年、季、月)。
(4)記賬本位幣:
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擇其中壹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5)會計憑證(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
1,會計前提:及時取得原始憑證。
2.只有經過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才能進行賬務處理。
3.記賬憑證是記賬的直接依據。
(六)註冊會計賬簿:
任何單位不得在法定會計賬簿之外另立會計賬簿。
(七)財務會計報告:
(會計報表、報表附註、財務報表)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以同壹基礎為基礎。
(8)財產檢查:
按賬冊核對財產、貨幣、債權債務。
(9)會計檔案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共同負責對會計檔案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二,會計監督
(壹)單位內部會計監督
1,概念:
為保護財產安全,提高管理水平,采用單位內部相互制約和監督的制度和方法。
2、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和客體
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是各單位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內部會計監督的對象是單位的經濟活動。
3、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人員的職責和權限要明確,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2)對重大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進行相互監督和制約。
(3)財產檢查的範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4)會計數據定期內部審計的方法和程序應明確。
4.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中的職權是什麽?
(1)有權依據職權拒絕辦理違法事項或者予以糾正。?
(2)不符合有權自行處理的,應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
(二)政府對會計工作的監督
1.概念:財政部門代表國家對單位及相關人員的會計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會計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2.會計工作中的政府監管主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各單位會計工作的監督檢查部門,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權限,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進行監督檢查。
3、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對象和範圍。
財政部門會計監督檢查的對象是會計行為,對發現有會計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行政處罰。
4.財務部門應當對各單位的下列事項進行監督:
(1)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2)會計信息是否真實、完整;
(3)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4)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會計從業資格。?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監督和指導。財政部門應當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
(三)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
1.概念:主要是指註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對委托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和驗證的壹種監督制度。舉報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單位和個人,也屬於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
2.註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範圍。
(1)審核,並出具審核報告;
(2)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
(三)辦理企業合並、分立、清算事項中的審計業務,出具相關報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第三章。會計機構和會計師
(壹)會計機構的設立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指定會計主管人員。對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條件的單位,應當委托中介機構記賬。
組織是否單獨設立會計機構的決定因素:
1,單位比例
2.簡單和復雜的業務收入和支出
3.管理要求
(2)代理記賬
代理記賬是指從事代理記賬的社會中介機構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辦理會計業務。
2.代理記賬機構的業務範圍
(1)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2)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簽字蓋章後,對外提供。
(3)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信息。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3.委托代理記賬的委托人的義務
(1)單位經濟業務事項應填制或取得合法原始憑證;
(2)應指定專人負責資金的日常收支和保管;
(3)及時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等資料;
(4)對代理記賬機構依法退回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更正和補充。
4.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員工的義務
(1)根據委托合同代理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的規定;
(二)保守在業務執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
(3)不合法的會計資料應予以拒絕;
(四)對客戶提出的會計原則問題進行說明。
(三)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
1,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是指某單位具體負責會計工作的中層* * *成員。
2、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
(4)會計從業資格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於2005年6月22日以財政部令第26號發布。自2005年3月1日起實施。
1,會計從業資格是指進入會計行業,從事會計工作的壹種法定資格,是進入會計行業的“門檻”。
2.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從業資格壹經取得,全國有效。
(1)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
(2)出納;
(3)審計;
(4)資本和基金會計;
(五)收入、支出、債權債務的核算;
(6)工資、成本和財務成果的核算;
(7)核算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
(8)總賬;
(九)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10)會計機構會計檔案管理。
3、會計從業資格:
(1)會計從業資格實行考試制度。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珠算五級)。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由財政部統壹制定並公布。
(2)會計從業資格報名條件:遵守會計及其他財經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具備會計專業的基本知識和技能。
(3)部分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的免考條件。符合基本報名條件,具有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含中專,下同)會計專業學歷(或學位)的報考人員,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含2年)免試會計基礎和初級會計電算化(或珠算5級)。
會計專業包括:會計學、會計電算化、註冊會計師專業化、審計學、財務管理和財務管理。
4、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管理
(1)崗位報名。從事會計工作的持證人員,應當自註冊之日起90日內從事會計工作。
(2)離崗備案。持證人員離開會計崗位超過6個月的,應當向原註冊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備案。
(3)轉移登記。持證人員調入工作單位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按規定要求辦理調動登記。
(4)變更登記。持證人的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等被變更的,應當變更登記。
5.會計繼續教育
(1)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特點是:針對性、適應性、靈活性。
(2)。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主要包括:會計理論與實務;財務、會計法律法規;會計職業道德;其他相關知識和規定。
(三)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包括培訓和自學。會計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每年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不少於24小時。
(五)會計專業職務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1.會計職業地位
會計職業崗位是區分會計人員職業技能的技術等級。會計專業職務分為高級會計師、會計師、助理會計師、會計員。高級會計師是高級崗位,會計師是中級崗位,助理會計師、會計師是初級崗位。
2.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三個等級。初級、中級會計資格的取得實行全國統壹考試制度;高級會計師資格實行考試與評價相結合的制度。
(6)會計崗位設置
會計崗位是指根據業務分工在單位會計機構內設置的職能崗位。會計崗位可以壹人壹崗,也可以壹人多崗,也可以壹崗多崗。但出納不得負責審計、保管會計檔案和登記收入、費用、債權債務。
(7)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單位* * *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的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
直系親屬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和近姻親關系。
(8)會計人員的工作交接
1.移交範圍
會計人員調動、辭職或因病暫時不能工作的,應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2.移交程序
總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督。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時,由* * *單位負責交接,必要時,主管單位可派人配合交接工作。交接清單壹式三份,雙方各執壹份,存檔壹份。
3.移交人員的責任
交接人員應當對交接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會計資料移交後,如發現處理會計工作期間發生的問題,由原移交人員負責。
第四章:違反會計法的法律責任。
1.法律責任:違反法律的行為應承擔的法後後果,即對違法者的制裁。
1.法律責任形式:行政責任:行政處分、行政處罰、刑事責任。
1)行政處罰:
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行政拘留。
(二)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實施。
3)不得因壹物罰壹物(當事人不得因同壹違法行為被罰款兩次以上)
(四)當事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或者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5)行政機關在作出處罰前,應當告知當事人。
6)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
2.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範應當承擔的壹種行政法律責任。
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
3.他們的共同點是:
它們既是行政行為,也是紀律措施,更是當事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的法律後果。
二者的區別是:原因不同、對象不同、範圍形式不同、制裁來源和依據不同、行為屬性和效果不同。
4.刑事責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
區別:違法行為不同,承擔責任的機關不同,承擔責任的後果不同。
5.違反會計法的法律責任:
1)未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2)私自設置賬簿的行為。
3)非法獲取原始憑證的行為
4)登記賬簿的違法行為
5)隨意改變賬務處理方式。
(六)為不同會計數據使用者提供不壹致的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依據的行為。
7)未按要求使用會計記錄或記賬本位幣。
(八)未按規定保存會計資料的。
9)未按規定使用本單位內部監督。
10)委派會計人員的違法行為
上述行為應承擔法律責任:
1)責令限期改正。
2)罰款(單位:3000-5000,直接責任人:2000-20000)
3)吊銷資質證書
6.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1)刑事責任: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偷稅占應納稅額10%-30%,偷稅10000-10000,或者偷稅第二次行政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金額1-5倍罰金。偷稅占應納稅額的30%以上,偷稅654.38+萬以上,處3-7年有期徒刑,並處偷稅金額654.38+0-5倍罰金。
編制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行政責任:通報、罰款:單位(5000-100000,直接責任人:3000-50000)受到行政處罰,吊銷資質證書。
7.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
1)刑事責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2萬-20萬。其余同上。
2)行政責任:同上。
8.指使、指使或者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違反上述行為。
行政責任: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對違規人員處以5000-50000的罰款。
9.對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對單位負責人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