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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是鐵路內部對貨物保價運輸工作的基本規定和要求,是鐵路內部對貨物保價運輸工作的基本規定和要求,是鐵路內部對貨物保價運輸工作的基本規定和要求,是鐵路內部對貨物保價運輸工作的基本規定和要求,是鐵路內部對貨物保價運輸工作的基本規定和要求,不作為保價運輸合同雙方劃分責任的依據。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均按《鐵路貨物運輸規程》、《鐵路貨物運輸管理規則》、《鐵路貨運事故處理規則》等有關規定辦理。
鐵路局在不違反本辦法的條件下,可結合管內情況制定補充規定,報鐵道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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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價運輸管理
第三條為全面做好貨物保價工作,正確開展保價運輸業務,鐵路部門建立各級辦理保價運輸工作專門機構。
第四條各級保價運輸機構(以下間稱“保價機構”)的職責如下:
1.積極宣傳保價運輸的意義,開展貨物保價運輸;
2.制定、實施保價運輸防範措施,檢查監督保價運輸各項工作、保障貨物運輸安全;
3.負責保價運輸日常管理和貨運事故調查、處理、賠償工作,解決存在問題;
4.全面負責保價費的收入、支出、財務、計劃等管理工作;
5.表彰先進,總結、推廣保價運輸經驗;
6.協調與鐵路內部有關部門及與保險部門的工作關系。
第五條為加強對保價運輸工作的日常監督檢查,應建立保價運輸監察制度。鐵道部、鐵路局、鐵路分局保價機構的監察人員應按國家政策、法令和保價運輸的有關規定,對所屬單位的保價運輸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其職責和權限如下:
1.有權檢查貨物保價運輸的辦理及賠償情況,被檢查單位應如實提供所需的有關資料和單據;
2.有權檢查保價費用的核收、使用情況,發現錯收、漏收或超出使用範圍時,予以糾正。對嚴重違反規章規定或財經紀律的單位和人員,提出處理意見;
3.監督檢查保價運輸各項防範措施的實施情況,並向有關部門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4.負責人民來信、來訪及舉報保價運輸中存在問題的調查處理工作;
5.監察人員執行檢查工作時,應向被檢查者出示監察證(格式壹),對發現的問題應做出“保價運輸監察記錄”(格式二),由被檢查單位領導簽認,並限期改正;
6.監察人員處理事故,實施檢查時憑監察證在所屬範圍內,可優先乘坐旅客列車、添乘貨物列車,住鐵路公寓,使用鐵路電話,拍發鐵路電報;
7.監察人員應奉公守法、清正廉潔、不營私舞弊,濫用職權、謀取私利者,按《中華人民***和國鐵路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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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監察證按鐵道部統壹規定的式樣印制。
鐵道部的監察證由鐵道部主管領導簽發。
鐵路局、鐵路分局的監察證由鐵路局主管領導簽發。
第三章保價貨物的受理和安全防範
第七條車站受理保價貨物時,應審查貨物運單、物品清單中有關保價運輸內容的填寫情況,正確核收貨物保價費用。
第八條車站受理壹批保價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整車貨物或壹批保價金額在十萬元以上的零擔、集裝箱貨物,應建立“保價貨物(△B)運輸臺帳”(格式三)逐級報告。鐵路局管內運輸的,報告鐵路局保價機構,由鐵路局保價機構下達命令號批準,另有指示時,按其指示辦理;跨局運輸的,由鐵路局報告鐵道部保價機構,由鐵道部保價機構下達命令號批準,另有指示時,按其指示辦理。
按上款辦理的保價貨物,車站應在貨物運單、貨運封套或貨物裝載清單上加蓋“△B”戳記(或用紅色書寫),並在“列車編組順序表”(運統壹1)記事欄內註明“△B”字樣。
對△B貨物,車站應及時組織裝車和掛運,運送途中嚴格交接檢查。
第九條裝有△B的貴重、易盜的整車貨物,各鐵路局根據需要組織武裝押送。押送區段由各鐵路局決定(押運辦法另定)。
第十條各編組站、區段站對裝有B貨物的貨車應及時掛運,在站中轉停留時間壹般不超過24小時(零擔、集裝箱貨物中轉時間壹般不超過36小時),對保留列車中裝有△B貨物的貨車,車站負責派人重點看護。
第十壹條標有△B的貨物,運抵到站後,車站應采取有效的防範措施,並及時通知收貨人領取。
第十二條對未標有△B的保價貨物,各站均應結合本站情況采取必要的防範措施。
第十三條車站應建立貨物保價運輸統計、分析制度。按月填報“保價貨物運輸報告”(格式四),於次月五日前報主管鐵路分局,分局於十日前匯總報主管鐵路局,鐵路局於十五日前匯總報鐵道部。
第四章保價貨物賠償
第十四條對收貨人或托運人提出的賠償要求,均由到站受理。但貨物發送前發生的事故由發站受理。中途站發生的火災、整車貨物腐爛、活動物死亡就地處理時,經與托運人或收貨人協商同意,可由發生站受理,並通知到站。受理賠償時,須審核賠償要求人的權利、有效期限、賠償要求內容及規定的證明文件。審核無誤後,在賠償要求書收據上加蓋車站貨運事故處理專用章或公章,交給賠償要求人。
第十五條賠償處理權限
1.賠款額在壹千元以下的,由車站(非決算單位的車站為車務段壹以下同)審核賠償;
2.賠款額超過壹千元至壹萬元的,由鐵路分局保價機構審核賠償;
3.賠款額超過壹萬元的,由鐵路局保價機構審核賠償。
標有△B的保價貨物發生損失,鐵路局保價機構賠償後,在十五日內寫出報告,向鐵道部保價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賠償處理程序
1.車站受理的以及分局、鐵路局接到的賠償案件,應按順序填寫“保價貨物賠償登記簿”(格式五)。
2.根據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車站對不屬於自己權限的賠償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以貨運事故查復書寫明調查過程,說明原調查材料現存某站,壹並將本站所有調查材料上報分局或鐵路局,抄知責任站(分局、鐵路局)。
3.經處理站(分局、鐵路局)確定,屬於承運人責任的事故,應盡快進行賠償,並通知責任站(分局、鐵路局)。鐵路內部在責任劃分上有異議時,不得影響處理單位對外的賠償。
4.凡由處理站(分局、鐵路局)最後確定責任的事故,責任站(分局、鐵路局)必須尊重其處理意見,及時轉帳。
責任單位對處理單位劃分的責任有不同意見時,應先行轉帳,然後按下列規定上報裁定:
(1)自局管內責任的,由鐵路局或分局確定;
(2)跨局責任屬於到站處理的,由到達分局確定;屬於分局處理的,由到達鐵路局確定;屬於鐵路局處理的,賠償額在五萬元以下時,由到達局確定,超過五萬元時,由責任局報部裁定。
(3)需上報裁定的,責任單位自接到“保價貨物賠款通知書”(以下簡稱“保價賠通”,見《鐵路貨物保價運輸辦法》格式壹)五日內上報,各級自接到上報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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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賠償期限
1.屬車站(段)處理的,自受理賠償要求書的次日起十五日內向賠償要求人賠付。
2.屬分局處理的,自接到車站上報的賠償材料的次日起二十日內向賠償要求人賠付。
3.屬鐵路局處理的,自接到車站上報的賠償材料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要求人賠付。對需報部仲裁的,自受理賠償要求書的次日起,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賠付。
第十八條賠償通知
賠償處理單位應填發“保價賠通”。“保價賠通”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為領、付款憑證(由銀行轉帳或經郵局匯付時交本單位財務部門,支付現款時交賠償要求人),副本為賠償通知,除填發單位留存壹份外,分別發給本單位財務部門(做清算用)、賠償要求人(憑正本領取時不再發給)、責任站(分局、鐵路局)、到站(車站處理的報主管分局、分局處理的報主管鐵路局)。
車站憑“保價賠通”支付賠款,賠款在車站運營進款中墊付,報分局收入檢查室,按月向分局保價機構清算。鐵路局和分局的賠款分別由倍價機構直接匯付。
保價貨物賠款,除個人物品及無銀行帳號的個體經營者外,壹律不支付現金。
第十九條轉帳劃撥
對保價貨物跨局責任的賠款,實行全額清算制度。車站、分局壹律上報主管鐵路局。每份“保價賠通”附壹份轉帳單,二份以上時,每壹責任局列壹份轉帳單,由主管局匯總,每月向責任局清算壹次。責任局自接到處理局匯總的賠款轉帳單的次日起,五日內向處理局支付。
對不按規定及時轉帳的責任局,鐵道部每季度進行壹次強行劃撥,並加扣5%的資金占用費給處理局。
第二十條保價貨物發生的事故,要按月單獨統計分析。逐級填報“保價貨物事故統計報告”(格式六),車站次月五日前報分局,分局十日前匯總報鐵路局,鐵路局十五日前匯總報鐵道部。
第五章保價運輸財務管理
第二十壹條貨物保價費壹律使用貨票核收,在“票據整理報告”(財收四)和“運輸進款收支報告”(財收八中列代收款,單獨表示。
第二十二條車站將代收的保價費隨運營收入上繳分局收入檢查室。分局收入檢查室於次月十日前,將保價費劃撥給分局保價機構。分局保價機構於次月十五日前,按規定比例上繳鐵路局保價機構。鐵路局保價機構於次月二十日前,按規定比例上繳鐵道部保價機構。
保價費的上繳比例由鐵道部另行確定。
第二十三條貨物保價費實行專款專用,單獨核算。
第二十四條貨物保價費支出範圍:
1.事故貨物賠償;
2.貨運安全防範措施所需費用;
3.貨運事故勘察,施救所需費用;
4.保價運輸機構管理費;
5.保價運輸有關人員勞務費、表彰費。
各項費用的比例由鐵道部另行確定。
第二十五條鐵道部、鐵路局、分局保價機構均實行獨立核算,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在銀行開立帳戶,正確核算保價費的收支,清理債權債務,嚴格履行財務手續,及時填記各種帳目表報,按期編報決算,分別並入分局、鐵路局和鐵道部決算。
第二十六條貨物保價費收支和使用情況,分局保價機構按月(次月二十日前)向鐵路局保價機構報告;鐵路局保價機構按季(執行季度過後三十日內)向鐵道部保價機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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