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體的合理性
由於審計人員要針對會計報表公允性進行取證,所以要評價會計報表總體的合理;註冊會計師還要針對會計報表中各賬戶記錄的正確性取證,所以也要評價賬戶總體的合理性。
2.金額的真實性
真實性是指,審計人員應確定已經記錄在賬戶中的金額是否應該記錄,該筆記錄是否是不真實或虛構的金額。例如,在銷售賬戶記錄了壹筆根本沒有發生的業務,或在費用賬戶記錄了壹筆根本沒有發生的支出,註冊會計師就應該確認為虛構銷售收入或虛構支出。
3.金額的完整性
完整性是指,審計人員應確定應該登記入賬的金融是否全數足額登記入賬。如果應該記錄在賬戶中的金融沒有記錄或者沒有足額記錄,則該賬戶記錄是不完整的。例如,如果將投資收益漏記或記到其他應付款賬戶,則投資收益賬戶記錄就不完整。
4.資產的所有權
審計人員應確定賬戶中記錄的資產是否被審計單位所擁有,記錄的負債是否是被審計單位應該承擔。例如,將借入資產記入資產賬戶,該項資產並非是被審計單位所擁有;將銷售收入記入應付款賬戶,該項負債也並非是被審計單位真正的債務。
5.計量的正確性
與計人員應確定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中各項目的計價是否合理;各項目是否記入了正確的賬戶;結賬日前後交易是否都正確地記錄於恰當的會計期間,總賬、明細賬中有關數據計算是否準確,記賬與過賬是否正確,加總明細賬余額與總賬金額是否相符等等。例如,應收賬款明細表中所列各項明細余額是否和明細賬余額壹致,明細表中各項目余額合計數是否與總額余額壹致。
6.內部控制的有效性
審計人員應確定被審計單位是否有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所建立的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得到貫徹和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能有效地防止或查明差錯和弊端,是否能保證經濟業務有秩序、高效率地執行。
7. 恰當地反映與充分揭示
審計人員應確定被審計單位所有賬戶及相關信息在會計報表中是否得到正確的列示,並在財務情況說明書以及會計報表註釋中得到充分揭示,報表、說明書及附註所列示的內容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公認會計原則是否壹致。
根據《國有企業財務審計準則》(試行)第8條規定,對國有企業各類會計報表的審計目標有5個方面:①會計報表的編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以及《企業會計準則》和國家有關財務收支的規定;②會計處理方法的選用是否符合壹致性原則;③會計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正地反映了被審計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資金變動情況;④會計報表是否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賬簿編制,賬表之間、表內各項目之間、本期報表與前期報表之間具有勾稽關系的數字是否相符,合並會計報表的編制是否符合規定;⑤會計報表和附註及其編表說明反映的內容是否真實;完整、準確、合規。我國《獨立審計準則》第6條規定的會計報表審計目的有3個方面:①會計報表的編制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的規定;②會計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充分地反映了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資金變動情況;③會計處理立法的選用是否符合壹致性原則。
壹般審計目標明確以後,審計人員就可以據以確定項目審計目標。在壹般情況下,壹個壹般審計目標至少有壹個項目審計目標與之相對應。項目審計目標是具體賬戶或具體業務的審計目標;其內容視項目大小而定,而且有壹定的層次性。如果把貨幣資金作為被審計項目,那麽不僅要確定貨幣資金審計目標,還要分別確定現金項目審計目標、銀行存款項目審計目標和其他貨幣資金項目審計目標。從財政財務審計角度出發,主要會計賬戶及經濟業務的項目審計目標有以下幾個方面:
1.現金(包括銀行存款)項目審計日標
①有關現金的內容控制制度是否存在和有效;
②現金收支業務是否完整地入賬,有無遺漏;
③記錄在賬的現金是否確實存在,有無挪用現象,是否屬於被審計單位所有;
④現金的會汁記錄是否正確無誤;
⑤有關現金的計價,如外幣匯兌損益的計算等是否正確,有無虛增或虛減現金的可能;
⑥現金收支業務的發生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⑦會計報表對現金余額的反映是否恰當等。
有價證券常常作為現金的替代品而為單位所持有,其審計目標與審計現金的目標大致相同。
(摘自:中國審計出版社<<審計學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