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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釋義: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帳簿、記帳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

帳簿、記帳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

釋義 本條是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帳簿、記帳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的保存和管理的規定。

壹、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帳簿、記帳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是全面、完整地記錄和反映其生產、經營情況,履行納稅義務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情況的史料和證據,是會計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進行稅務檢查的重要憑據。通過這些檔案資料可以清楚地了解和掌握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生產經營情況、財務收支情況,履行納稅義務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情況;可以有效地查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是否遵守國家財經紀律,是否有弄虛作假,不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等違法違規行為。鑒於上述檔案資料的重要性,本條對其保存和管理作出了明確規定。要求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妥善保管其帳簿、記帳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不得偽造、變造或擅自銷毀這些帳簿、記帳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這對於完善稅收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保證國家稅收具有重要意義。

這裏所說的帳簿,包括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日記帳和其他輔助性帳簿;記帳憑證,包括收款憑證、付款憑證、轉帳憑證等。收款憑證是用於現金及銀行存款收入業務的記帳憑證;付款憑證是用於現金及銀行存款付出的記帳憑證;轉帳憑證是用於不涉及現金和銀行存款收付業務的其他轉帳業務的記帳憑證。完稅憑證是指由稅務機關統壹印制的,稅務人員向納稅人征收稅款或納稅人向國庫繳納稅款使用的專用憑證,它是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書面憑證,也是稅務機關檢查納稅人是否按期足額繳納稅款的憑據。對扣繳義務人來講,其使用的扣稅憑證,壹方面是憑以扣繳稅款的依據,另壹方面也是證明其已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憑證。完稅憑證包括專用或通用完稅證、專用或通用繳款書、匯總繳款書、印花稅票、專用扣稅憑證及稅票調換證等。其他有關資料是指與財務收支、會計核算及計稅有關的資料。包括原始憑證、會計報表等。這裏所說的偽造,是指依照真的帳簿、憑證的式樣,制作假的帳簿、憑證,以假充真的行為;變造是指在真的帳簿、憑證上通過挖補、拼接、刮擦、塗改等方式,制作假的帳簿、憑證,以假亂真的行為;擅自銷毀是指未依法報經稅務機關批準,自行銷毀帳簿、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的行為。

二、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帳簿、記帳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的保管應當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帳簿、記帳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的保管,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國家檔案部門***同頒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

2.所有帳簿、記帳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應當按照規定整理立卷或裝訂成冊,歸檔保管。財務會計部門及經辦人員不得自行封包保存。

3.檔案的保管應當嚴格執行安全、保密制度,做到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嚴防損毀、散失和泄密。

4.檔案原則上不得出借,如有特殊需要,應當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批準,限期歸還,並不得拆散原卷冊。

5.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和定期兩類。定期保管的期限為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五年,按照現行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帳簿、記帳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納稅資料應當保存十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壹天開始起算。稅收年度決算報表和涉及外事的憑證、帳簿、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等要永久保存。

6.檔案保管期限屆滿,需要銷毀的,應當按照規定編制檔案銷毀清冊,報單位負責人批準,由檔案保管部門和會計機構***同派人監銷。監銷人員在檔案銷毀前,應當認真進行清點核對,銷毀後,應當在銷毀清冊上簽名蓋章,並將監銷情況報告單位負責人。檔案銷毀清冊應當長期保存。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違反本條規定,不按照國家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保管帳簿、記帳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或者偽造、變造、擅自銷毀上述帳簿、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依法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