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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識別小金庫

認定單位設立“小金庫”的違紀行為,應從主體、客體、主客觀要件等方面進行分析。在實踐中,我們應把握以下幾個問題:

首先,單位必須是獨立核算單位,設立“小金庫”是單位的行為,在單位設立機構的行為應視為團夥或個人行為。

其次,設立“小金庫”違反了國家財政制度。雖然設立壹些“小金庫”是為了實施其他違紀違法行為,但就“小金庫”而言,侵犯的對象應當是金融系統。

再次,設立“小金庫”應當是主觀故意的,目的是為了方便資金和物資的使用。其核心表現是故意脫離或逃避財政、審計、紀檢的正常監督和監察。首先,必須是故意的。因經營不善或疏忽大意,未列入符合規定的指定單位賬簿,或未列入單位賬簿中符合規定的指定科目,不應認定為“小金庫”。二是擺脫監管。如果單位的正規賬簿都是對外賬戶,就會脫離正常監管,應認定為“小金庫”。三是逃避正常監管。《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小金庫”專項治理實施辦法》(中發〔2009〕7號)列舉了“小金庫”的七種主要形式,其中之壹是“上下級單位之間轉移資金設立‘小金庫’”。將公司的資金轉入下屬公司的賬戶進行核算。下屬公司的賬戶雖然也是正規賬戶,也應受到正常監管,但資金“倒掛”後監管力度會減弱。同樣,單位行政經費轉入工會或食堂賬戶核算時,支出實際由單位控制和支配,刻意弱化監督的實質並未改變,仍應作為設立“小金庫”處理。第四,“小金庫”雖具有較強的隱蔽性,但仍應被單位內部少數人知曉並在壹定範圍內公開。具體範圍是什麽?處理時可根據情況決定,重點看是否有監管。如果領導將單位收入或款項存入個人賬戶,沒有人知道也沒有人監督,則不應將其視為侵犯財務系統的“小金庫”,而應考慮根據貪汙和挪用公款的性質來確定。

最後,公司設立“小金庫”的時間節點是在設立之時,違紀行為是在設立之後完成的,與事後如何使用無關。“小金庫”的資金用途,無論是否合規,壹般不影響非法設立“小金庫”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