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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廈門市預算審查批準監督條例》的決定(2015)

第壹條 為了規範政府收支行為,強化預算約束,加強對預算的審查、批準和監督,建立健全全面規範、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促進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健康發展,遵循《中華人民***和國預算法》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全市總預算草案及全市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準市本級預算及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廈門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人民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市人大常委會監督全市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準市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市本級決算;撤銷市人民政府和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財經委員會)負責預算、預算調整和決算草案的初步審查和預算執行情況監督的具體工作。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權就預算、預算執行、預算調整、決算中的重大事項或者特定問題組織專項調查,或者委托市人大財經委員會進行調查,有關的政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配合調查,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的材料。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應當將調查結果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可以根據調查結果作出相應的決定、決議。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編制市本級預算、決算草案;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作關於全市總預算草案的報告;將區級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匯總後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組織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決定市本級預算預備費的動用;編制市本級預算調整方案;監督市本級各部門和區級政府的預算執行;改變或者撤銷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區級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全市總預算的執行情況。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市財政部門)應當將有可能影響預算的重大政策調整,及時向市人大財經委員會通報;必要時,市人民政府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第五條 本條例的預算包括壹般公***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應當納入預算。第六條 全市總預算由市本級預算和匯總的區級總預算組成。

市本級預算包括市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的預算和稅收返還、轉移支付預算。

各部門的預算由本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預算組成。第七條 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調整。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以經批準的預算為依據,未列入預算的不得支出。第八條 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批準的預算、預算調整、決算、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報表,應當在批準後二十日內由市財政部門向社會公開,並對本級政府財政轉移支付安排、執行的情況以及舉借債務的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

經市財政部門批復的部門預算、決算及報表應當在批復後二十日內由各部門向社會公開,並對部門預算、決算中機關運行經費的安排、使用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將政府采購情況及時向社會公開。

本條前三款規定的公開事項,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第九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全市總預算和部門預算編制的具體辦法,加強對本級各部門、各單位預算編制、執行的監督檢查。

各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市財政部門的要求,結合具體情況,組織編制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預算草案。各部門的預算草案必須由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加蓋公章。

市財政部門審核本級各部門的預算草案,編制本級預算草案;匯總區級預算草案,匯編市本級和區級預算草案。第十條 在預算編制過程中,市財政部門應當通知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參加預算編制的主要會議,提供相關資料,並於預算草案送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前,就預算編制的有關情況,向市人大財經委員會作專題匯報。第十壹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市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市人大財經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提交的預算草案初步方案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壹)預算編制的依據及說明;

(二)壹般公***預算收支表及相關說明;

(三)政府性基金預算收支表及相關說明;

(四)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表及相關說明;

(五)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收支表及相關說明;

(六)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報表及相關說明;

(七)預算安排舉借的債務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八)部門預算報表及相關說明;

(九)根據本市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確定的年度市本級預算重點支出情況及相關說明;

(十)市本級重大投資項目預算及相關說明;

(十壹)中期財政規劃;

(十二)初步審查所需要的與預算有關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