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和2015年,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門和外匯局先後實施了新的法律法規,簡化了境內企業境外投資和並購的審批、備案和登記程序,減少了審批權限,為中國企業對外投資提供了有利保護。以下是海外投資的步驟和需要註意的問題。
以下是海外投資審批和備案的步驟:
具體步驟如下:
第壹步: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準
審批機關
2014 5月8日實施的《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實施,境外投資項目根據具體情況分別核準或備案。
1,關於項目審批權限的規定
根據《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七條,中方投資額6543.8+0億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不受配額限制。其中,中方投資額20億美元及以上、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報國務院核準。
2.項目備案權限規定
根據《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除上述需要核準的項目外,其他境外投資項目均可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其中,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中方投資3億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資項目由當地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備案。
對於前期工作周期長、前期費用較大的境外投資項目,如履約保證金、擔保費、中介服務費等,企業可申請核準或備案項目前期費用。
3.信息報告確認規定
根據《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中方投資額在3億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購或招標項目,投資者在開展實質性工作前應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提交項目信息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收到項目信息報告後,對符合國家境外投資政策的項目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確認函。
項目審批或備案程序問題
1.項目審批程序和期限的規定
根據《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十壹條規定,需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的境外投資項目,境內企業首先直接向地方發展改革委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地方發展改革委將審核意見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根據《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自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對符合核準條件的境外投資項目,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準,或者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核準。20個工作日內無法作出核準決定或審核意見的,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人將核準延期10個工作日,並將延期理由告知申報企業。
2、關於項目備案程序和期限的規定
根據《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和第二十壹條的規定,地方企業應填寫《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及其附件,並直接提交給地方發展改革委,由地方發展改革委提交給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自受理備案申請表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備案條件的境外投資項目出具備案通知書。對於不予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將以書面決定通知申報企業並說明理由。
投資者憑批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依法辦理外匯、海關、出入境管理和稅務等相關手續。
⑶其他註意事項
1.對於需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或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境內企業在簽署具有最終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前,應取得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或者可以在簽署的文件中明確說明生效條件為依法取得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
2.內資企業需要在批準文件和備案通知書的有效期內完成相關手續,其中建設項目的批準文件和備案通知書有效期為兩年,其他項目的批準文件和備案通知書有效期為壹年。企業未能在有效期內完成相關手續的,應在有效期屆滿前30個工作日內申請延長有效期,避免因項目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無效而需要重新申請。
法律責任問題
1.項目申請報告內容不準確的法律責任
根據《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投資者應當對境外投資項目申請報告或者項目備案申請表及其附件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投資者在境外投資項目申請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的,國家發展改革委不予受理、不予核準或備案;已取得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撤銷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並予以警告。
2.未依法申請批準、備案的法律責任。
根據《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對未依法核準或備案的項目,或未按照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實施的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國內企業停止實施,並提請或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3.未依法提交項目資料開展實質性工作的法律責任。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將對應提交項目信息報告但未獲得信息報告確認函的投資者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其改正。對性質嚴重、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並提請或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步:商務部審批
2014 6月6日實施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簡化了行政審批,建立了“先備案、後審批”的管理新模式,進壹步提升了境外投資的便利性,進壹步增強了境內企業境外投資和並購的自主權。
(壹)審批權限的規定
根據《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除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外,企業境外投資實行備案管理。
(二)審批程序規定
(1)備案申請
根據《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中央企業境外投資應當向商務部備案;地方企業應當報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投資者填寫《境外投資備案表》後,應連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報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並出具企業境外投資證明。
②批準申請
根據《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中央企業向商務部申請獲得批準的境外投資,地方企業通過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申請境外投資核準的企業需要提交申請表、境外投資申請表、與境外投資相關的合同或協議以及中國限制出口產品或技術出口的相關部門批準材料。
(三)審批時限規定
根據《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十壹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商務部在核準境外投資時,應當征求我國駐外使(領)館(經商處)的意見。商務部在受理中央企業核準申請後20個工作日內(含征求商務處意見時間)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務部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壹次性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受理地方企業核準申請後,對申請進行初審,並在15個工作日內(含征求商務處意見時間)將初審意見及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商務部。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商務部在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的初審意見後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批準的境外投資,商務部應出具書面批準決定並頒發《企業境外投資證書》。
⑷其他註意事項
根據《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境內企業自領取《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之日起2年內未對外投資的,《企業境外投資證書》自動失效。如需再次開展境外投資的,應當重新備案或申請批準。
第三步:外匯登記
在獲得國家發改委和商務部門的批準或備案文件後,需要進行境外投資外匯登記。
2015 2月3日,《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壹步簡化和完善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以下簡稱匯發No。13)生效。13號文取消了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行政審批,銀行按照《直接投資外匯業務操作指引》直接審核辦理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因此,自2015年6月1日起,外匯局不再負責境外投資的外匯登記,只是通過銀行間接監管直接投資的外匯登記。企業可自行選擇註冊銀行辦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企業完成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後,將辦理後續與直接投資相關的開戶、資金匯出等業務(包括利潤和股息的匯出或匯回)。
第四步:SASAC批準或備案。
如果海外投資的主體是國有企業,則涉及SASAC的審批或備案。根據《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管理的通知》第六條,屬於企業主營業務的境外投資項目應報SASAC備案,非主營業務的境外投資項目應報SASAC審查。同時,根據《市屬國有企業股權投資管理暫行規定》第十條規定,國有企業境外股權投資和境外M&A融資跨境擔保應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核,經所出資企業審核後,由所出資企業報市國資委批準。